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https://img.taocdn.com/s3/m/43d95e62011ca300a6c390f0.png)
第三 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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麓
第 二 晕 饿 囊 j l _ 。;
第七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设
住 房名 义取得 划 拨土地 后 , 以补交
业 的积极作 用 。
土 地 出让金 等方 式 , 相 进行 商 品 变
适用住 房制 度 , 护 当事人 合法 权 保
益,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经 济 适
第 四条
发 展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域 内经 济 适 用 住房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发 展 改 革
用 住房 ,是 指政府 提供 政策 优惠 ,
具《 宅质量 保证 书》 《 宅使用 住 和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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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 g e f i en c a g
政 策 法 规
建设 部 、 国家发展 和改革 委 员会 、 察部 、 监 财政 部 、 国土 资源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印发关于《 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建住房[ 0 ]5 号 ) 2 72 8 0
对 交通 等基础 设施 条件 的 要求 , 合
理 安排 区位布局 。
第十八条
Hale Waihona Puke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第 十 四条
在 商 品住 房 小 区
设 单 位对 其建 设 的 经 济 适用 住 房 工程 质量 负最 终责任 , 向买 受人 出
中配套 建设 经济 适用 住房 的 , 当 应 在项 目出让条件 中 , 明确 配 套建设 的经 济适 用住 房的 建设 总面 积 、 单 套建 筑面 积 、 套数 、 套型 比例 、 设 建 标 准 以及 建 成 后移 交 或 者 回购 等 事 项 , 以合 同方 式约 定 。 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cfca4372af90242a995e508.png)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
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
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427a20d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70.png)
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确保税收合规和税收安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5部门联合起草了《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政策宣传。
加强宣传引导,增加房屋租赁业税收意识,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纳税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风险评估。
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点监管领域和重点监管对象。
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等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规范执法监管。
加强对房屋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四)系列措施。
采取系列措施,如建立风险提示机制、完善信息平台、加强协同配合、改进业务流程等,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监管重点(一)企事业单位租赁房产经营所得。
对于企事业单位租赁房产经营所得,执法人员应该核查其所得是否申报完整,并核对其各项扣除是否符合法规。
(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费。
对于房屋租赁中介服务费,监管部门应该核查中介服务费的合理性。
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及时查证并责令整改。
(三)个人出租房产收入。
对于个人出租房产所得,监管部门应该核查个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个人出租房产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责令其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补缴税款。
(四)租赁企业兼营物业服务业务。
对于租赁企业兼营物业服务业务,监管部门应核对企业物业服务收入是否申报完整,并对企业兼营物业服务业务的资金流向、会计制度、记账方法等进行核查。
三、强化纳税人教育和服务(一)建立信用评估机制。
建立纳税信用评估机制,依据纳税人纳税、信用、奖惩等方面的情况,对其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和甄别。
(二)加大纳税人服务力度。
通过完善业务流程、开展优惠资费政策落实、加强纳税人培训、设立纳税服务热线等措施,提高纳税人服务水平和满意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50ba77c3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4.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国建筑业和房地
产业营改增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安装》
【年(卷),期】2016(0)6
【摘要】4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切实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副部长易军主持会议。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分别就营改增相关政策在会上讲话。
【总页数】2页(P6-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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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1e03c4551810a6f524863b.png)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法规号:鄂地税发[2005]103号[大]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为落实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如何贯彻执行的几点要求明确如下:一、根据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配合大局,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税务稽查力度。
三、目前全省地税机关正在开展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大检查,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和国税发〔2005〕89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和补充检查项目,并将检查结论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国土、房管部门。
四、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各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7af8fc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1b.png)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税收减免新政解析[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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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税收减免新政解析[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购买房屋契税、个人出售房屋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这是近25年来出台的个人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中,优惠力度最大的一次。
一、个人购买房屋契税政策的调整
(一)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1.对个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含)的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住房。
(二)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1.对个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含)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新政亮点。
株洲契税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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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契税返还政策20XX株洲契税返还政策如下契税新政出台,能否退税受关注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宣布自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政策,购买家庭首套房,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契税税率为1%,90平方米以上住房契税税率为1.5%;购买家庭二套房,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契税税率为1%,90平方米以上住房契税税率为2%。
在契税方面,相比以前的政策,新政给出了很大的优惠。
一时间,网络上开始流传各种说法,有的说3年内缴的契税都能退,有的说以前按3%缴的契税现在能按新政退差额,甚至还有人说即使办了房产证契税也能退。
这些情况真的符合退税条件吗?记者了解到,契税新政被广泛关注,也被大量误读。
“每天来咨询能否退税的市民都有不下百人。
”3月2日,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工作人员杜洋告诉记者,“目前来办理退税的市民,大部分是20XX年左右买的房,当时缴纳了契税,现在实测面积出来与当时缴税面积不符才来退税的。
”两种情况能退契税“纳税人已按预售面积、预售房款缴纳契税,但办理房产证时,发现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有误差,导致房款发生变化,致使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杜洋介绍,这种情况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房屋交易不成立,买卖双方撤销原房屋销售合同,并签订有退房协议,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
”杜洋介绍,此种情况依据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办理退税需携带的要件“符合条件办理退契税的申请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缴纳契税的税票原件(两联)及复印件1份、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销售不动产发票或购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退税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1份,并注明开户行网点名称及开户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cca6e08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47.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e17f8f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9d.png)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1541da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1a.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9.29•【文号】财税[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契税,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d496acb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cc.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建保[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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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
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
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2022年北京契税新政策规定有哪些契税新政策2022
![2022年北京契税新政策规定有哪些契税新政策2022](https://img.taocdn.com/s3/m/9df5c058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b4.png)
2022年北京契税新政策规定有哪些契税新政策2022继2022年2月初下调首付比例后,房地产市场再度迎来新的刺激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自2022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昨日联合发布通知,自2022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通知中还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个人购买家庭第2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仍按照之前政策执行。
根据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少有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2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新政还特别提出:二套房契税优惠以及营业税优惠,暂不适用于北上广深四地。
新政不再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新政不再以144平方米为界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而是统一规定:购买90平方米以上首套房的按网签价的1.5%征收契税。
而在过去,一旦交易房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就要按3%征收契税。
以北京为例,原来执行的契税政策是,居民购买少有住房且为普通住宅的,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为1%,90-144平方米为1.5%,144平方米以上的为3%,而此前二套房不论面积多少都是3%。
现在,首套房的契税新政策是直接用面积标准划分,90平方米以下的,一律1%,90平方米以上的,一律1.5%两年以上住房出售全部免征营业税根据通知,营业税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原来的政策是,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税实务契税税率降了!但为啥买房交的税不见得会少?
![财税实务契税税率降了!但为啥买房交的税不见得会少?](https://img.taocdn.com/s3/m/7a3a04d8d5bbfd0a7856731d.png)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契税税率降了!但为啥买房交的税不见得会
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不过,税率降了,税收却未必减。
1、上海新政或抵冲“降税红利”?
据邦爷了解,上海将实行新的核价标准,上调对二手房的评估价,以提高税基。
核价标准近期就会进行调整,主要是根据市场行情来定。
但上海每个区的房价情况不同,每个区的核价标准和调整幅度都不同。
邦爷在徐汇区房产交易中心就了解到,近期确实会对核价标准进行调整,但关于调整的幅度和具体实行的时间,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接到具体通知。
中原地产上海研究总监宋会雍表示,去年他们就听到了核价标准要调整的消息,“要调整一个评估标准,可能整个体系都会改,改后的标准可能更高也可能更贴近市场价。
原来的核价标准相对来略粗放,相关数据没有办法跟现在的市场对接,比如在一个比较小的社区里,三五年前交易完了一套房子,但评估时却不能以这个价格作参考。
所以重新树立标准界,把全市或者区域的上涨幅度折合进去,会更客观一点。
链家研究总监陆骑麟认为,虽然没有听到这方面调整的消息,但是根据最近市场行情做些调整,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2、广深评估价大涨。
什么是房子契税
![什么是房子契税](https://img.taocdn.com/s3/m/38acdc6d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4b.png)
什么是房子契税一、契税的概念是什么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房屋契税缴纳,首套房和二套房是有区别的,房屋面积大小不同缴纳的契税也是不同的,那么二套房契税到底要怎么算呢?1.契税的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2.契税税率:我市购房契税税率较高为3%。
所购住房小于90平方米时,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契税税率为1%,三套房以上(含三套)的契税税率为3%;所购住房大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时,首套房的契税税率为1.5%,二套房的契税税率为2%,三套房以上(含三套)的契税税率为3%。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因此,契税应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缴纳,且契税税率等政策对商品房、二手房“一视同仁”。
个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应缴纳契税的范围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收契税:(1)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怎么算一、契税怎么算1、契税计算方法:契税采用比例税率。
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新房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2、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税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2cb045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2e.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2•【文号】财税字[1999]278号•【施行日期】1999.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财税字〔1999〕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18ed1fb2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07.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2•【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https://img.taocdn.com/s3/m/8719a52587c24028915fc3b9.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妥善解决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顺利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近期部分企业反映,试点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发挥税制改革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一)持续开展宣传辅导。
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建筑行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作为下一步政策辅导的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各类政策安排和优化服务措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专业指导,协调整合培训资源,积极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等工作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
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
(三)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
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
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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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成文日期: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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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