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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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
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暂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定编定岗定薪工作和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深化企业改革文及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流安置对象
公司深化改革定编定岗定员工作落实后,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二、分流安置原则
(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
(二)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三)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一)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为组长、副书记、副总为副组长,成员由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组成。
工作职责:根据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方案及定编定岗定薪方案,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对分流安置办公室工作进行督导。
(二)下设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兼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抽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1.开展宣传动员,对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人员分流安置的各项工作。
2.对分流安置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的后续管理工作
四、具体措施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历史,结合当前实际,以及上级和公司有关文精神,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采取有理有据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人员采取不同途径进行分流安置。
(一)内、外部转岗
1.内部调岗转岗。对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优先在级单位内合理安排调岗、转岗;
2.外部转岗。对系统内、外部企业有合资合作项目且有就业岗位的,公司积极协调,优先推荐公司人力资源库中的富余人员。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调岗、转岗的,应变更或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对劳动合同期满且公司不需要续签合同的员工,公司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2.对同意服从公
司合理工作安排,但缺勤不参加转岗培训或到岗工作的,自公司下达工作安排或转岗培训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到岗或参加培训,视为旷工。依据公司考勤制度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条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对公司待岗人员,经通知重新上岗培训,但缺勤未归者,自公司下达工作安排或转岗培训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到岗或参加培训,视为旷工。依据公司考勤制度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条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4.如因原用人单位出现企业停业、企业改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与员工(包括待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展行,经与员工协商,未能就调岗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对公司在岗员工经连续二次以上考核均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对已在企业外部(含自主就业、灵活就业)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应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7.对已无法取得联系的在册不在岗人员,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等形式,直接解除其劳动关系。
(三)在岗休养 1.公司对距法定退休年龄(档案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 45周岁以上)分别在男五年以内、女三年以内的管理人
员在不増加公司人力成本的前提下,本人自愿按不适应现在工作岗位、或因身体原因(须出具三甲医院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书面同意,在原岗位当月基薪基础上下调薪级二级办理在岗休养(如管理员D6-10按技工E2-8办理在岗休养)签订内部在岗休养协议,依法依规变更劳动合同,按工勤人员编制进行管理。
2.经批准的在岗休养人员,如发现其与其他单位(企业)再签订劳动合同或继续从事劳动工作领取劳动报酬的,一经证实,公司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在岗休养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在岗休养生活费标准:五年以内的,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批准之日的下调薪级二级的岗位工资和当月实际考核的绩效加薪之和为标准的70%发放;三年以内的,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批准之日的下调薪级二级的岗位工资和当月实际考核的绩效加之和为标准的80%发放。五险金缴纳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在岗休养工资中代扣代缴,如政府社保有规定调整的,企业随之作相应调整。
(四)自谋职业公司鼓励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意向和能力的冗员自谋职业。因企业改制整合产生的冗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填制《冗员分流安置登记表》、签订员工分流安置协议书(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按工勤人员编制进行管理,由原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及程序审批,并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冗员,可享受十二个月的500元/月待岗
生活费待遇,按当地政府社保规定最低缴费基数及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个人全额承担,由本人所在单位代缴如遇政府社保规定调整的,公司随之作相应调整。以每半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提前一个月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给所在单位,否则,所在单位有权做停保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内部待岗企业改革中新产生冗员,转入人力资源库实行内部待岗,按工勤人员编制进行管理,待岗期限不超过2年,按500元/月发放待岗生活费,待岗期间,按政府社保规定最低缴费基数及比例缴纳各项社保,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相应比例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待岗生活费中代扣代缴。待岗期限满仍无法重新就业的,按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医疗期内,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享受病假工资。员工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社保政策办理退休。
2.工伤职工、退役军人、孕龄及在哺乳期的女工等职工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
五、办理程序
1.信息收集。本人自愿申请,填制《员工分流安置登记表》、《员工分流安置协议书》,经所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