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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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须锁定 36 个月。
上市公司私自实施规避借壳行为 的,可能被监管机构实施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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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修订对比
涉及事项及条款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2016 年 9 月 9 日)
原《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2015 年 4 月 23 日)
一款)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行规定。
入、净利润、股份五个指标,任
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 一项达到 100%,即认定为借壳。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 为。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 控制权发生变更日起五年后达到
100%以上;
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首次 100%标准,不构成借壳。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 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
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此次修改意在完善了事前准入条件,规范了重组上市。形成了重组上市的全
主体、全链条的监管。
三、修改要点概括
序号
修改要点概括
修改前
修改后
1 拓宽借壳上市认定指标
资产总额
量化指标 特殊指标
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 净利润、股份
主营业务
兜底条款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
证监会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5.27 2016.05.27 2016.06.17 2016.07.01 2016.07.01 2016.07.25 2016.09.09
2016.09.09
2016.09.09 2016.09.09
主要内容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不应超过 3 个月,停牌后连续筹划重组的,停牌不 超过 5 个月;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原则 不超过 1 个月。 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 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重组上市、监管部门要求的以及受到重 大媒体质疑的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均 须召开媒体说明会。 不鼓励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偿还债务。 明确借壳上市认定、控制权变更、配套 募资、延长锁定期、追责等。
36 个月
其他新股东 12 个月 其他新股东
24 个月
强化对违法或失信壳公司
6
无
的约束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存在有关违法或失信行为。
细化对规避借壳上市审核
7
无
的追责要求
证监会对新类型的规避手法有权视 交易情况采取责令上市公司披露信 息、暂停交易、警告、罚款、市场 禁入、移送司法机关等追责措施。
媒体说明会指引,近期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及法规调整基本确定。
近期重大资产重组主要政策调整
序号 1
法规名称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 指引
发布机构 上交所
2 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
深交所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
3
证监会
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4 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 上交所
同上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 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 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 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
对累计首次原则、配套募集资金等进一 步明确。
调整对标的资产报批事项的时间要求。
缩短主动终止重组冷淡期至 1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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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本次法规调整进行简要解读和总结。
二、立法目的
近期证件对对重大资产重组监管和法规进行调整和修订,旨在抑制投机“炒
壳”,引导资金投向实业,同时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健康的方式并购重组提升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 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 办理。
无
1、新增净利润计算标准; 2、明确了相关认定指标需累计计 算、是否累计计算的参考周期是 12 个月。
取消借壳上市配套募集资金。
1、延长了相关股东的锁定期: 新进入的股东锁定期从 12 个月延 长到 24 个月; 2、明确原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转 让股份锁定期: 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 中从该等主体受让股份的特定对
3、新增定性指标:
100%以上;
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
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4、新增监管机构特殊裁量指标:
100%以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
(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
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规定 2、完善量化指标:
借壳上市认定标 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 从原有的资产总额单项指标扩展
准(第十三条第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 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 到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
5 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
深交所
2016 年 7 月 25 日证监会保荐机构专
6
证监会
题培训纪要
7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8 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监会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9
证监会
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 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 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 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 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 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 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 净资产额为准。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三个配套法规。
加上证监会 6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
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7 月 25 日保荐机构专题培训中对配套融资的窗口指
导意见,以及 5 月份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停复牌指引、重大资产重组
修改要点
(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
个月内(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同时),向收购人及其关联 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
量化指标计算标 准(第十四条)
配套募集资金 (第四十四条)
借壳上市锁定期 (第四十六条)
规定。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 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 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净利润以被投资企业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 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 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 净资产额为准。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修改为: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 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 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 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 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 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 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 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 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 得转让。”
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 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
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 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会核准:
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1、累计首次原则更改为 60 个月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 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累计首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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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 追责条款(第五 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送
无 十三条) 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
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变更” 实际控制人发 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
2
判断标准
生变更
三个维度完善认定标准
确定“首次累计原则”的
3
永久
累计时限
60 个月
借壳上市同时
4 取消借壳上市的配套融资
借壳上市同时不得配套融资
可以配套融资
原控股股东 无
原控股股东
36 个月
5 延长新老股东股份锁定期 新控股股东 36 个月 新控股股东
2016 年 9 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比解读
2016.09.14
一、概况
经过 3 个多月的征求意见,2016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正式版本,并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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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认定标 准(第十三条第
二款)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 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 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 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 为已经终止满 3 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 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8 主动终止重组冷淡期缩短 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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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法规解读
(一)《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对比
涉及事项及条款
《重组管理办法》 (2016 年 9 月 9 日)
原《重组管理办法》 (2014 年 10 月 23 日)
修改要点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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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被借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被证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立案调查的情形;
2、完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 认定标准: 从“股权比例”、“董事会构成”、 “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完善控 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
3、借壳创业板,以及标的资产属 于金融、创投等特定行业的借壳 仍被全面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