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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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立起来的新型民族关系。在中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各民族之间的这种新型关系已经逐步形成。它的基本特征是:各民族都已摆脱阶级剥削制度,产生民族对抗的阶级根源已不存在;占民族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已成为民族命运的主宰,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间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各民族都统一在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权的领导之下;各民族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各民族的奋斗目标是一致的,即共同建设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体现,是全社会团结一致、友爱互助、共同奋斗、共同前进的新型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立之后,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发展,主要渠道是:在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逐步缩短先进民族同落后民族之间的差距。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逐步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通过发扬民主、调整民族关系、进行自我教育,正确处理民族间的矛盾。经常地广泛地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克服各种民族主义,以及一切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消极因素。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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