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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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注意的是以上的飞行申请程序仅适用于通用空中交通中的飞行。军事活动区 (机密运行)的飞行申请另有特殊的规则。
Operations in the National Airspace System公布于2007年2月6日。)
无人机管控内容
无人机管控内容主要是无人机运行者取得飞行许可的程序。 运行规则(安全避撞—— “看见-避让”或“感知避让”) 机长职责 安全规章(安全性程序、进入权限、安全距离要求、通信要求) 执照要求(依据FAR的相关规定,对一年内有过违法使用、种植、生产、销售、购买以及进出口麻醉药品 的人的执照申请将予以拒绝;对已经取得执照而有上述行为的人,对其执照将予以暂停或撤销。以上规定 对无人机相关运行人员也应当具有拘束力。) 适航证明(依据FAR相关规定,民用无人机制造商除了要取得型号证明(Type Certificate)和适航证明外, 还需要取得产品证明。) 无人机在非限定飞行区域内的运行等。
巴西无人机管控概况
管控机构 ○ 巴西民用航空局(ANAC)及其下辖的遥控飞机工作组和巴西国家电信局(ANATEL) 巴西民用航空局(ANAC)负责:
1. 无人机的注册; 2. 无人机的飞行认证(试行); 3. 无人机的第三方保险; 4. 起草RBAC 93(运行); 5. ⑤起草IS nr 21—002(适航性飞行批准)。
无人机管控的规范主要包括两种:民用航空安全规章(CASR)和咨询通报(AC)
管控内容
经营许可证发放 适航证发放 运行管控 运行人员训练与执照发放。
管控经验
在 与 工 业 的 对 接 无 人 机 运 行 的 空 域 使 用
欧盟对无人机的管 控
飞行员训练和获得执照的标准
专门为RPA所设计的一系列的训练标准已经制定出来,具体包 括人员因素
英国无人机管控情况
英国无人机管控机构是英国民用航空局(CAA) ○ 负责包括无人机在内的所有飞行器的运行和管控 英国无人机管控规章即内容: ○ 《英国空中航行法令(ANO)》和空中规则、CAP 722(CAA颁布的关于在无人机在英国空域的使用条例)、关
于轻型无人机系统的政策、EASA规章及其实施细则、《芝加哥公约》等。 英国无人机管控经验: ○ 民用无人机ATM(运行验收测试手册)程序 ○ 民用无人机ATM紧急程序 ○ 军用无人机ATM程序
欧盟无人机管控内 容
对无人机系统做出了准确定义; 无人机的型号认证程序; 限定的型号认证程序;
欧洲无人机管控经 验
2003年欧盟相关部门起草《有关 在隔离空域以外军用无人机做为 无 人 机 飞 行 时 所 需 要 遵 守 的 AT M 规范》
规范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 是由各成员国自愿选择使用。
的相关事项。
马来西亚无人机管控规章
参考与适用规章: 《芝加哥公约》、1969年《民用航空法令》和1996年《民用航空条例》中有关民用航空器的规
定也适用于民用无人机。 空情通告(AIC) 2008年发布了第四期航空情报通告(AIC),对无人机的定义、运行资格、空管等做了规定
无人机的适航性认证和 注册
美国无人机管控经验
分类管理——最主要的管控经验是将无人机根据不同的运行方式,把无人机进行不同的分类,
从而方便管理。
模型飞机 实验性UAS 公共(public)UAS 民用(civil)UAS
马来西亚无人机管控概况
马来西亚无人机管 控机构
马来西亚民用航空局; 负责本国的无人机: 适航性认证 飞行规则 飞行安全和空中交通管制等在内
规范接受了由外部承包商提出的 安全保证程序
美国无人机 管控概况
美国无人机管控机构
1 美国联邦航空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FAA)。 2 下辖的两个办公室: 3 一是FAA在航空安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室(Aviation Safety,AVS)设立了无人驾驶飞行
器项目办公室(the Unmanned Aircraft Program Office,UAPO);
无人机指挥者和飞行员 的要求
飞行活动 空中交通管理 运行的一般规则 事件/事故报告程序等。
管控内容
马来西亚无人 机管控经验
无人机未经DCA的事先批准不得 飞行
其运行则必须符合或超过有人驾 驶飞机的安全及操作标准。
日本无人机管控
管控机构: 日本农林渔业部(MAFF)与其附属机构——日本农业航空协会(JAAA) 管控规章: 1989年,MAFF即发布了《农用无人直升机的暂时性安全标准》; 1991年,其正式公布了《农用无人直升机的安全标准》。 管控内容: 建立安全标准 认证系统
第9章 国外无人 机
管控情况简介
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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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国外无人航空器运 行的:
管控规章 运行机制 人员训练 资格认证 成功经验
主要内容
澳大利亚无人机管控情 况介绍
欧盟无人机管控情况介 绍
美国无人机管控情况介 绍
马来西亚无人机管控情 况介绍
日本无人机管控情况介 绍
英国无人机管控情况介 绍
2009年颁布的《关于无人机系统的适航性认证的 政策声明》
该声明是在EASA无人机的法律框架内,目前生 效的唯一政策性文件。
声明遵循了欧盟的基本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为质 量在150kg以上的无人机的型号认证(包括环境 保护)建立了一般性规则;
同时,它也是EASA成员认证无人机系统的基本 准则。
巴西无人机管控概况
巴西无人机管控规章 2010年9月23日发布的航空情报通告AIC A 15/10。 巴西无人机管控内容 定义 分类 空中管制
巴西无人机管控经验
• 民用无人机的主要评估内容包括:评估无人机无论空中和地面运行都不应给生命和 财产带来危险;评估无人机的运行至少应满足同载人航空器运行一样的安全标准; 无人机不得在城市、城镇、聚居区或者户外人群上空飞行;无人机运行应适用现有 的规章制度,并且不得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获得何特殊对待;飞行可以只能在航行 通报界定的隔离空域进行,禁止与载人航空器共同用一个空域;如果无人机在一个 共享机场运行,投放回收时禁止使用汽车或相似的程序,应利用机场起降航线飞离 和降落直至其完全停止。
巴西无人机管控情况介 绍
澳大利亚无人机管控机构
澳大利亚无人机管控机构是澳大利亚民用航空安全局(The Civil Aviation Safety Authority,CASA), 在无人驾驶飞行器系统(UAS)运行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管控规章
2002年,发布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无人机运行的规范,即《民用航空安全条例》(CASR)第 101部分——“无人驾驶飞行器和火箭作业”
安全管理系统 风险评估和管理等内容。
欧盟无人机管控机构
欧洲航空安全局”(前身为联合航空局)。 设有: 欧洲空管局 民用航空设备工作组(EUROCAE WG-73)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FINAS WG)等管理机构。 2002年成立的; 总部设在德国科隆。 有31个成员国,
欧盟无人机管控规章
巴西无人机管控概况
巴 西 国 家 电 信 局 ( A N AT E L ) 的 作 用 是 : 1. 无线电通信执照核发; 2. 无人机使用频率的界定(WRC 2012,by ITU)。 遥控飞机工作组 ○ ANAC下属的遥控飞机工作组由ANAC(适航、航务、航空医学、飞行评估)、巴西空域管理局(DECEA,负责空中交 通管制)、ANATEL和联邦警察部门(Federa1 Police Department,DPF)等部门组成。 ○ 要任务是制定适用遥控飞机的特殊规则。
4 二是在空中交通组织(Air Traffic Organization,ATO)设立了无人驾驶飞 行器系统工作组(the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Group)。
管控规章
美国的无人机管控规章主要有: 运行规则(联邦航空规则(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FAR), 无人机运行要适用于该规则) 咨询通报(AC91-57、于1981年公布) 政策声明(AFS 400 UAS Policy Statement 05-01公布于2005年9月16日、Unmanned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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