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试重点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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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重点

一、简答题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1、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2、犯罪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只有当危害性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次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二)罪刑法定原则

答: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方面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想像的竞合犯

答: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它有两个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所谓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则是实际的数罪;如果是作为犯罪手段的行为或结果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则构成牵连犯,均非想象竞合犯。所谓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五)无过当防卫

答:特殊防卫,有的称无限制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是指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情况。这种防卫权的行使,虽然没有限度条件的要求,但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除了应当具有防卫的意图、防卫的起因、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间条件外,这种防卫具有特殊的起因条件,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六)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答: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城里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七)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八)牵连犯

答: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有四个特征: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这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重要区别。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

(1)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如何认定有无牵连关系,刑法理论上有一种折中说,认为本罪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1)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2)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十)受贿罪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

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十一)直接故意

答: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十二)刑罚的目的

答:1、报应目的

2、预防目的

(十三)不作为犯罪

答:1、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不作为的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不作为与作为的本质区别是,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后者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前者是“不当为而为”,后者是“当为而不为”。

为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应明确一下几点:

(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2)应当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

(3)要正确认识研究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意义。

(十四)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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