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差异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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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招标 的审批机关
第27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 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 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 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 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 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正是基 于此规定,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系列招 标投标办法均排除了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权。
自然人投标 资格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 第25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 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他组织;除非科研项目,其投标人不 。 包括自然人
投标人数量 底线
第36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 第28条和第42条规定:只要投标人不 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 少于三个,就可以确定中标人;并没 足三家的,应予废标,用以保证政府 有对投标人做出任何限制性规定。 采购的公正性。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
适用法律分析 按照《立法法》关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政府 采购法》颁布于《招标投标法》之后,新法扩大投 标供应商范围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政府采购鼓励 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和充分竞争原则的体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比如 艺术创造、科研等情况,自然人完全可以成为合格 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36条与《招标投标法》第28条的不 一致,是对投标人质量要求问题引发的法律冲突。 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可以认为《 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是对《招标投标法》第28条的 进一步完善。并且,前者的废标条件来自质量和数 量两个方面。质量要求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 件作实质响应,数量要求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后者 的废标条件仅来自数量一个方面,即投标人少于三 个。显然《政府采购法》关于废标的规定是符合市 场经济发展要求的。 适用哪部法律,一方面要从项目类别上进行区分。 如果是工程招标而不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那么就应 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11条,也就是说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 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 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进行邀请招标。另一方面要从工程项目是否进入 政府采购目录区分。如果是已经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的工程招标,那么采取邀请招标则需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审核资格 招标代理机 构 废标及其处 理
也规定了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先后指 定了自己的信息发布媒体。截至目 前,我国披露公共采购信息的报刊和 尽快完善两部法律,出台统一的公共采购法,建立 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充分公开,并且指 网络已经超过十家以上,这里还不包 统一的采购信息发布平台,集中统一发布采购信息 定有相应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括国家各部委相对应的行业报刊和地 及相关动态,构建统一的公共采购市场。 方报刊以及网络。这种局面不利于供 应商及时、快捷地获取全面的采购信 息,也不利于监管。 财政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按预算级别分别由国务院与省级人民 国家发展委(原国家计委)制定并经 政府授权制定 国务院批准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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