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试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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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试行程序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法办字[2007]6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试行程序
(泰政法办字[2007]6号2007年4月6日)
为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效率和文件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计划
(一)每年年底,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发出下一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题目提报通知,明确工作重点,提出有关要求。
进一步拓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建议题目的来源渠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题目。
(二)各部门、单位按《通知》要求确定建议项目,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未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而又确需制定的文件,经批准后,列入补充计划组织实施。
二、起草文件
(一)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题目,由主管部门先行组织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商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起草;比较重大的题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组织起草。
(二)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事项,主管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起草工作完成后,文件初稿要经牵头部门研究同意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连同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协商情况及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调查研究
(一)规范性文件初稿报送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