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特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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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特点及对策
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特点及对策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中,违反国家经济法律,商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以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直呈波浪式上升趋势,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起来以后,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活动的频繁化,经济关系的复杂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数量、涉案金额和社会危害性也在升级。尤其是市场经济热点部门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现象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气焰嚣张,重大和恶性案件增多,并向集团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走私犯罪十分猖獗,单位走私泛滥,内外勾结走私、护私盛行;骗汇、逃汇犯罪急剧上升,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手段恶劣,并且出现骗汇与骗税、走私、行贿等犯罪相融合的综合性犯罪;金融犯罪居高不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集资诈骗案件多发,利用信用卡和信用证诈骗的案件不断增多;证券、期货犯罪呈上升势头,给我国刚起步的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带来十分严重的危害。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特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复杂性首先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开辟出一个又一个新的经济领域,新兴经济市场使各种新型的复杂的经济关系不断涌现,并由此决定了应运而生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带有较复杂的专业性特征。其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结构的复杂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违法结构是多层次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首先违犯的是这些复杂的、具有一定专业性的非刑事法律法规,进而延伸和发展为触犯刑事法律,因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就不仅仅是单一的刑事责任,往往还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再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事实的复杂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往往是非常巧妙地利用经济活动中法律所允许的活动方式,精心设计而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方法手段又普遍带有智能性的特点而变幻多端,狡猾隐蔽不容易被人识破,在客观上使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比其他刑事犯罪更加复杂。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一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体不像传统犯罪主体那样一般为自然人,而是有相当数量的法人。由法人成员自觉地、有分工、有计划、有组织、有配合地实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因此以法人为主体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体一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较高的智能和老练的工商经济活动经验。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追诉的困
难性首先,由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隐蔽性、智能性较强,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检举、搜查、起诉比通常犯罪更困难,负责追诉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仔细研究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和各种法律关系之后,才能发现和查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否则很可能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混同于经济纠纷案件。其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复杂性,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比传统犯罪更加困难。疑难案件往往是经济纠纷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交织在一起,经济违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刑事责任交织在一起,因而增大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追诉的难度。再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害人的不正常心理和反常态度增加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追诉的难度。他们往往担心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会使财产损失无法挽回,通过“私了”解决问题,致使一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追究。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危害的深远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十分深远的。首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被害者,包括潜在的或间接的受害者数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其次,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安全来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造成的非物质方面的损害往往比物质方面的损害更为严重和久远。再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不仅会利用腐败,还会加剧腐败,
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风气。他们与国家机关中的一些腐败分子内外勾结,由此衍生出腐败犯罪。二、防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法律措施1、当前我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与现阶段我国经济领域中的法制不完善很有关系。九七刑法的实施,对经济领域各类犯罪的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刑法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定罪标准的规定过于笼
统,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难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办案人员抱着“宁漏勿错”的心态,往往放纵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因此两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数额给出明确的定罪标准,就显得尤为必要。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而言,数额表现为一定财产的价值,具有可计量性这一点是相同的,具有共性,但每种犯罪的数额又有自己的特点,在具体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上具有不同的特点。由于引起并对其发生影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是错综复杂的,与之相适应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数额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实践中的犯罪数额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即使是同一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也会因行为的实行程度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数额标志。对于犯罪数额的分类可分为以下二种类型,一是依照不同标准将数额分为犯罪指向数额和犯罪所得数额;直接损失数额和间接损失数额;挥霍的数额和追缴退赔
的数额;犯罪总额、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和平均数额等;二是将数额分为罪行所及数额,犯罪所及数额和非法营利数额。对犯罪数额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全面了解犯罪数额的种类,准确把握每一类犯罪数额的特点,以及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和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提供依据。本着这一指导思想,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能涵盖刑法中对所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数额的规定。二、刑法中规定的林林总总的犯罪数额能够涵盖于对犯罪数额所作的每一个分类中。三、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即具有作为一类犯罪数额存在的特殊性。根据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及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不同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出不同犯罪的数额标准,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2、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应加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完善罚金刑制度,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罚金刑的完善应遵循下列思路。(1)、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谋取钱财,因而对他们适用罚金刑更具有对症下药的特点,也更能便罚金刑具有刑罚威慑力和刑罚预防功能。单位犯罪无法适用自由刑和生命刑,罚金刑便成为可供处罚的主要方法。因此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就成为必然的结论。(2)、完善罚金刑的处罚原则及其数额规定。在刑法的架构中,应当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判处罚金,应当依据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