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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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有发明创造、知识创新的员工授予专利权,以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变传统的营销方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相应法规来调整公民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的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每年公布一次的《国际竞争力报告》(又称“洛桑报告”)把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但作为一个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并不仅仅只与科研工作相关。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港、台地区多译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各项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及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从7个方面规定了对其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
国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大类。
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对象。第三款规定: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
版权(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权与著作邻接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世界版权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等特征。其专有性表现为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排他权,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其本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和占有,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超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为人类共享。
知识产权并不是自然拥有的,它的获得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确认,并需履行一定的手续.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法律保护体系,一般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规范文件对文学艺术著作、科学发现和发明专利及商标等各种权利取得程序、行使的原则、方法及其保护范围等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它的产生和形成是伴随着人类文化科学技术进步和发明创造之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但迄今为止,在西方资本主义各国国内立法上,既不存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也无以“知识产权”名称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概括起来收入民法典的立法先例。前苏联东欧各国也不曾建立冠以“知识产权”名称的保护制度,世界各国大都沿袭在本国产生和形成的对文学艺术著作、发明专利和商标
的单行法律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因各国具体单行法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并且无不受本国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及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状况的制约,并以保护本国人及其国家利益为立法宗旨。各国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范围很不一致。其具体制度的局限性影响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因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就势在必行。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以国际间所签订的立约或条约保护缔约国知识产权的一种制度。它是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商品与技术输出,从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我国于1980年、1984年先后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2年又参加《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在国内立法上,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确认为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并在世界上首先将“国际知识产权”收入民法,固定为民法制度,从而开创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内立法先例。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一切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工作者及其科研成果和创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具有重大意义。①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民法确认科技成果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保护他们对其创造发明、科技成果及其参考与民事流转依法享有的权利,旨在发挥科学技术的先导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民法保护,有利于广泛调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开发智力成果,开拓技术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③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民法保护制度,有助于深化科学技术创造发明、文学艺术创作活动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制度化、法律化,确保脑力劳动者的国家主人地位和实现战略任务的“必须依靠力量”,激发其主人翁责任感和创造精神,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是什么?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