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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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城管执[2007]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7.01.04
【实施日期】2007.01.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7〕1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

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

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应报大队领导批准。

第四条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

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制式黑皮鞋。

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

着雨装、冬装、风衣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

第五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

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执行突击整治的执法任务,或执法督察任务时,应戴制式头盔。

第六条着执法工作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七条因伤病影响执法人员形象,或女性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第八条未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穿着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

各着装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仪容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

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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