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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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如何处理
税法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为亏损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重要一环,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境外亏损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企业发生在境外同一国家内的盈亏允许相互弥补,即发生在一国的亏损,应该用发生在该国的盈利进行弥补。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9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30万元,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从b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30万元,a国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b国应纳税所得额=-200+40=-160(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
=230+120=350(万元)。当年度境外b国未弥补的亏损160万元,允许以其来自b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填表说明中明确,依据《境外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