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之公平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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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中的正当程序要求,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中不得拒绝司法的
义务。”
4
透明度原则
Metacled案的仲裁庭对透明度进行了定义:“应当保证投资者方 便的知悉条约项下的可能对其有影响的任何与发起、完成和成功经营 投资相关的法律要求。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不存在任何怀疑和不确定的 空间。”
5
不得有歧视性行为和专断措施
在CMS诉阿根廷案中,阿根廷TNG公司部分股权被美国CMS公司1995于 年收购。2001年,阿根廷颁布了《紧急状态法》用以应对严重的经济危机。 这使得TNG公司收取的使用费不得不因为通货膨胀而调整,CMS收入大减。 美阿两国双边投资中有“维持稳定投资框架和实现经济资源最大化有效利用
”这一规定,据此,仲裁庭认定阿根廷违反了公平和公正待遇条款,因为《
歧视性行为特指东道国非基于国籍而是基于其他因素对外国投资者 实行的差别待遇,诸如基于种族、性别实行的差别待遇,或者就同样的 情形采取不同的对待或就不同的情形采取同样的对待,以及专门针对 某人或某事采取行动等;专断措施是指东道国政府罔顾法治理念,独 断专行,缺乏合法 和合理的依据对待外国投资者。
三、我国投资条约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 立法模式及完善建议
2
稳定的法律和商业环境
东道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是投资者决定投资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投资者基于该稳定性作出投资后,有理由要求东道国保持这种稳定性
。在投资前,投资者常常需要了解一国的法律、商业环境,并基于相
信此环境不会的变化的判断做出投资决策,因此在投资中,如果投资
者据以信赖的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发生了变化,东道国应当及时通知投 资者。
由于国内外学者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含义、与哪些具体 规定相关存在不一样的意见和看法,另外不同案件包含的主 要要素也一样,所以拟就目前仲裁庭经常考量主要的几种要 素进行阐释,并加以分析评述。
1
善意原则
谈到的所谓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时, 经常被引用的“尼尔”案
是个里程碑案例。“尼尔”案确立的标准其实应该是较高的,所以在
(一)我国的立法模式 1、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 2、在条约中明确规定公平公正的适用范围 3、将公平公正视为国际法赋予投资者的权利
(二)完善建议
1、在条约中明确确定公平公正待遇的定义
2、在条约中明确确定公平公正待遇的适用范围
3、条约中明确规定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的例外
紧急状态法》的出台改变了原有的收费制度,致使投资者因此而蒙受损失。
3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指东道国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在独立的法庭以公正听审 的机会,外国投资者在审理前应得到应有的信息以及东道国应可信地 处理涉及外国投资者的案件。美国2012年最新发布的《双边投资条约
范本》对正当程序明确规定:“公平和公正待遇是指根据世界主要法律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此种条约实践的典型代表 。
第1105 条的标题为“最低待遇标准 ”,其第1款规定:“任何一
方应当依据国际法为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提供包括公平公正待
遇及全面保护与安全在内的投资保护 。”
2004年《美国BIT范本》第5条第二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覆
盖投资的国际最低待遇即习惯法给予外国人的国际最低待遇 。'公
国际社会也是得到了认同,符合当时的国际习惯法。尼尔案所确定的 仲裁规则在以后的仲裁实践中也被反复引用,尤其是一些被告的东道 国,它们经常引用尼尔案的裁决来说明只有在具有恶意或极端恶劣情 况下才违反最低待遇标准,以此提高公平公正待遇的适用门槛。
然而,近期的实践却表明,这个“门槛”不断降低,甚至已然不复 存在,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理解越来越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投 资者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会对最低待遇标准作扩张性的解释,以便 更严格地约束东道国行为,获得更高标准的保护,而相当部分的仲裁庭 支持投资者的这种立场。 在Mondev国际公司诉美国案证明了这一点,该 案仲裁庭认为:“尼尔案所确定的仲裁规则时代为上世纪20年代的国际 法规范,当时的国际社会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投资,保护力度都是比较 弱的,程度也是相对较低的。时至今日,个人无论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 利在国际习惯法上均有了相当的发展。如果罔顾这些发展,将‘公平与 公正待遇’与‘充分的保护与安全’的含义仍囿于20世纪20年代时期外 国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层面,显然没有说服力的。根据现代国际法的观点 ,一项违背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行为并不需要相当的恶意,国家也可能在 没有恶意的情况下不适当不合理的损害了投资。”
平公正待遇 '……不要求缔约国给予投资者国际最低待遇之外的待
遇 ,也不创设额外的实体权利 。”
国际最低标准
若一国政府 的行为达到极端恶劣的暴行、恶意、故意漠视的程度,或者任何一个 正派与不偏不倚的人均认为该政府行为无法容忍,则该政府行为构成
对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违法 。”
பைடு நூலகம்
二、公平公正待遇包含的要素
义务。”
4
透明度原则
Metacled案的仲裁庭对透明度进行了定义:“应当保证投资者方 便的知悉条约项下的可能对其有影响的任何与发起、完成和成功经营 投资相关的法律要求。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不存在任何怀疑和不确定的 空间。”
5
不得有歧视性行为和专断措施
在CMS诉阿根廷案中,阿根廷TNG公司部分股权被美国CMS公司1995于 年收购。2001年,阿根廷颁布了《紧急状态法》用以应对严重的经济危机。 这使得TNG公司收取的使用费不得不因为通货膨胀而调整,CMS收入大减。 美阿两国双边投资中有“维持稳定投资框架和实现经济资源最大化有效利用
”这一规定,据此,仲裁庭认定阿根廷违反了公平和公正待遇条款,因为《
歧视性行为特指东道国非基于国籍而是基于其他因素对外国投资者 实行的差别待遇,诸如基于种族、性别实行的差别待遇,或者就同样的 情形采取不同的对待或就不同的情形采取同样的对待,以及专门针对 某人或某事采取行动等;专断措施是指东道国政府罔顾法治理念,独 断专行,缺乏合法 和合理的依据对待外国投资者。
三、我国投资条约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 立法模式及完善建议
2
稳定的法律和商业环境
东道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是投资者决定投资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投资者基于该稳定性作出投资后,有理由要求东道国保持这种稳定性
。在投资前,投资者常常需要了解一国的法律、商业环境,并基于相
信此环境不会的变化的判断做出投资决策,因此在投资中,如果投资
者据以信赖的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发生了变化,东道国应当及时通知投 资者。
由于国内外学者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含义、与哪些具体 规定相关存在不一样的意见和看法,另外不同案件包含的主 要要素也一样,所以拟就目前仲裁庭经常考量主要的几种要 素进行阐释,并加以分析评述。
1
善意原则
谈到的所谓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时, 经常被引用的“尼尔”案
是个里程碑案例。“尼尔”案确立的标准其实应该是较高的,所以在
(一)我国的立法模式 1、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 2、在条约中明确规定公平公正的适用范围 3、将公平公正视为国际法赋予投资者的权利
(二)完善建议
1、在条约中明确确定公平公正待遇的定义
2、在条约中明确确定公平公正待遇的适用范围
3、条约中明确规定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的例外
紧急状态法》的出台改变了原有的收费制度,致使投资者因此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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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指东道国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在独立的法庭以公正听审 的机会,外国投资者在审理前应得到应有的信息以及东道国应可信地 处理涉及外国投资者的案件。美国2012年最新发布的《双边投资条约
范本》对正当程序明确规定:“公平和公正待遇是指根据世界主要法律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此种条约实践的典型代表 。
第1105 条的标题为“最低待遇标准 ”,其第1款规定:“任何一
方应当依据国际法为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提供包括公平公正待
遇及全面保护与安全在内的投资保护 。”
2004年《美国BIT范本》第5条第二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覆
盖投资的国际最低待遇即习惯法给予外国人的国际最低待遇 。'公
国际社会也是得到了认同,符合当时的国际习惯法。尼尔案所确定的 仲裁规则在以后的仲裁实践中也被反复引用,尤其是一些被告的东道 国,它们经常引用尼尔案的裁决来说明只有在具有恶意或极端恶劣情 况下才违反最低待遇标准,以此提高公平公正待遇的适用门槛。
然而,近期的实践却表明,这个“门槛”不断降低,甚至已然不复 存在,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理解越来越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投 资者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会对最低待遇标准作扩张性的解释,以便 更严格地约束东道国行为,获得更高标准的保护,而相当部分的仲裁庭 支持投资者的这种立场。 在Mondev国际公司诉美国案证明了这一点,该 案仲裁庭认为:“尼尔案所确定的仲裁规则时代为上世纪20年代的国际 法规范,当时的国际社会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投资,保护力度都是比较 弱的,程度也是相对较低的。时至今日,个人无论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 利在国际习惯法上均有了相当的发展。如果罔顾这些发展,将‘公平与 公正待遇’与‘充分的保护与安全’的含义仍囿于20世纪20年代时期外 国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层面,显然没有说服力的。根据现代国际法的观点 ,一项违背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行为并不需要相当的恶意,国家也可能在 没有恶意的情况下不适当不合理的损害了投资。”
平公正待遇 '……不要求缔约国给予投资者国际最低待遇之外的待
遇 ,也不创设额外的实体权利 。”
国际最低标准
若一国政府 的行为达到极端恶劣的暴行、恶意、故意漠视的程度,或者任何一个 正派与不偏不倚的人均认为该政府行为无法容忍,则该政府行为构成
对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违法 。”
பைடு நூலகம்
二、公平公正待遇包含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