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存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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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存货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存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如实反映各种存货的购入、消耗和结存及计价,监督各类存货的合理供应、储存和节约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并结合发电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存货范围

第四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事故备品、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第五条存货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凡是在盘点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

1.存货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类情况

(1)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备消耗的存货。指企业为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燃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尚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在产品和半成品。

(3)正常经营过程中储存以备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库存产成品,商业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等。

(4)在途商品等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存货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

(5)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从商品所有权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2.不界定为企业存货的几种情况

(1)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2)已经售出但客户尚未提货还在本企业的仓库中存放的货物,不应包括在本企业存货之内。

(3)企业按照购货合同预付部分货款或预付购货定金,则不应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

第三章存货分类

第六条企业的存货包括:库存和在途及加工中的燃料、材料、事故备品、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

1.燃料:指火力发电厂和热电厂储备的为生产电力热力和产品耗用的各种燃料。包括固体燃料(各种煤)、液体燃料(各种油)、气体燃料(煤气、天然气)等。

2.材料:指企业为生产经营而储备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和消耗材料等。

3.事故备品:是按《电力工业生产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储备的供修理及更换的零件配件等。

4.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期限不满一年,或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但单位价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具、器具、仪器仪表、管理用具、家具用品、玻璃器皿等。

5.委托加工材料:是指企业委托加工单位,正在加工的具有指定用途的材料。

6.包装物:是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

7.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是经过一定生产过程,但尚未全部完工,在销售以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或正在加工的产品。产成品是指已加工生产完毕,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

第四章存货管理与控制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存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分离:

1.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含质检员)、保管人员、财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

2.领用人员、审批人员、保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

3.有关仓库内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当分开。

4.从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消耗)、库存及盘点到财务结算与核算整个存货流转环节应实行分权和职责分工明确,归属不同部门、单位及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以确保存货整个流程各环节的顺畅、有序、可控及牵制。

第八条企业的各种存货的最高、最低存量(限量)在符合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企业计划、生产、燃料、物资供应及财务等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实际需要,以及资金状况共同制定,财务部门须监督检查限额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存货库存实行统一库存制度,并制订和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月末清查盘点,严禁设立二级仓库,防止账外物资的发生。

第十条企业应当做好修旧利废工作,提高存货使用效率,同时建立存货周转率考核制度,落实相关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存货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完整保存好有关原始记录,作好相关报表和台账、卡片登记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入库的存货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和企业内部规定应在指定的仓位(地点)分类分品整齐堆放,统一有关卡片和台账,便于清查、取货。

第五章计价

第十三条存货的计价是指对购入的存货和每一次发出后的存货价值的确认。

第十四条企业在取得各种存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入账。

1.外购燃料:按照购入煤、油、燃气的发票实际价格加上运杂费(即从供货单位运到本企业卸至贮煤场或油库、油罐前所发生的运费、港口建设费、船舶租赁费、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杂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发电厂自备车辆和专用线的维修费;以及租用车皮、铁路专用线的租用费、保险费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计价。燃煤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为:铁路运输的原煤、筛选煤的运损率为1.2%;汽车煤不准加路途损耗;水路运损率1.5%,水陆联运每换装一次增加1%。

2.外购材料等其他存货,按照实际价格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各种运杂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挑选、装卸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计价。

3.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包括制造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等实际支出。

4.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的材料或者半成品本身的价值以及所支付委托加工费、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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