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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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要载体的相
对不起诉制度是当前检察机关各部门在检察工作实务中致力于探讨和实践的重要内容,本文笔者就以对两个交通肇事案件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及起诉的两个不同处理决定为切入点,分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以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提供一定的经验。
[关键词]宽严相济;相对不起诉;交通肇事;刑法谦抑;区别对待
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对我国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司法实践予以指导。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人手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实务中的适用。
一、案例的提出
案例一: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2009年11月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方向驶往瑞安市塘下镇方向。
下午5时许,沿瑞安市塘下镇罗凤盛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盛明路与双桥路“T”型交叉路口地段,在左转弯过程中,车头左侧碰撞自西向东横过路口的行人虞某某,造成虞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1月20日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已赔偿被害人虞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
案例二:蔡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2010年2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驾驶浙小型轿车从温州市瓯海区方向驶往瑞安市区。
当晚6时30分许,途经104国道1928KM+395M即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新渎村人行横道地段时,车头左侧碰撞在人行横道上自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而谢某某被撞倒在地后又被其他机动车多次碾压,造成谢某某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于当晚驾驶浙小型轿车至交警部门投案。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
笔者所在院在对上述两个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审查后,对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而将蔡某某交通肇事案件移送法院起诉。
为何同样是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会作出迥然不同的处理呢?这就要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入手来进行分析。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内涵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定性及内涵
1.定性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定位为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
对此,学者们普遍认为其应不仅限于刑事司法政策范畴,认为将其定位为刑事司法政策“不利于将‘宽和’的刑事政策思想与理念贯彻到刑事立法之中,新一轮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刑事执行法《监狱法》’的修改与创制,定将受到制约与限制。
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功能有限,其轻刑化的政策导向及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只能是‘带着镣铐跳舞’。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新继承、新发展、新提法,应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全过程。
笔者认为学者们的担忧是合理且一针见血的,但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及刑法理论的探索实际而言,将“宽严相济”定位为刑事司法政策是可以理解的,通过刑事司法环节贯彻与落实宽严相济,探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在新修订的刑事法律中加以肯定。
2.内涵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对于该政策的理解,学者们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该政策的侧重点应在于以宽济严,在于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
具体到公诉实践中,要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二)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内涵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或者裁量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
而酌情作出
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
相对不起诉制度作为不起诉制度的一种,其理论基础在于刑法的谦抑原则。
所谓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当考虑尽量以最小的支出,如少用或者不用刑罚。
换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发生。
我们可将其理解为:可以认定为是犯罪也可以不认定是犯罪时,以不认为是犯罪处理;可对当事人处以刑罚也可以不处以刑罚时,则以非刑罚方法来对待他;可对当事人施以重刑也可以施以轻刑时,施以轻刑。
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穷尽非刑罚化的手段和措施仍不能够予以制衡时才能运用刑罚的方法。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充分考虑被告人个体的特殊情况,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体现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使相对不起诉制度真正成为实现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有效途径。
三、案例分析
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犯罪嫌疑人徐余红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那么本案可否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呢?这时我们就要看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是否具有实质可罚性。
本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系过失犯罪,且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其主观恶性不大;另本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孙子系同学关系,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本案被害人在本起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缓精神要求我们在对待犯罪问题上有更加理性的态度,对于轻微犯罪行为采取轻缓的处罚手段,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的裁量空间,降低对犯罪人的伤害程度,体现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快修复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鉴于此,综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主观恶性、犯罪后表现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而蔡某某交通肇事案件,从情节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既没有报警,也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抢救伤者,而是直接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并是在交警电话联系其让其去投案的情况下,其知道无法逃避才不得不到交警部门投案,主观上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客观上又有逃离现场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本案造成的后果来看,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又被过往车辆多次碾压加速其死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石是当严则严。
故综合本案案情,将蔡某某交通肇事案移送法院起诉。
从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可知,宽严相济政策并非一味的宽,其刑法理念基础是刑法谦抑,其核心是区别对待。
在个案处理时,检察官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事实状态,如目的、动机、手段、对象、
犯罪实行程度、危害后果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与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量刑情节,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而相对不起诉制度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载体,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关注实质正义价值,对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使得部分符合定罪应罚形式要件的行为因为危害性特别而实质上不需要处罚。
只有深入理解宽严相济的精神内涵,我们才能更充分地发挥法律赋予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