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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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的购
买率与使用率大幅上涨,酒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

为解决这一问题,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我国在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两种行为纳入该罪之中,随后在2015年出台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中,对危险驾驶罪又进行进一步完善,增设了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起到很好的实效,从萌芽状态扼杀了多起交通事故
的发生,对驾驶人员的危险驾驶行为起到极大的示警和制约作用,但由于该罪对
危险驾驶行为的约束范围非常狭窄、罪行界定标准模糊等原因,使危险驾驶罪的示警作用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因此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仍存在许多争议,需要予以深入研究,以完善相关立法。

目前,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认定标准,我国刑法仅停留在字面程度,缺乏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首先对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认定标准进行分析、讨论。

如醉酒驾驶行为中,何为“机动车”,“醉酒驾驶”的标准是什么;追逐竞驶行为中,“追逐竞驶”怎样界定,何种程度属于“情节恶劣”;违规运输化学品行为中,哪些化学品属于该罪的“危险化学品”,何种程度属于“危及公共安全”等。

本文通过分析司法界和学术界对该问题的不同见解,进而阐明个人观点,以
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另外,在学界中学者们对危险
驾驶罪的罪行是故意还是过失,也说法不一。

笔者通过对其主观方面的认定难点进行相应分析,作出认同“故意”说观点的结论,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存在很多争议,也始终是学者们讨论、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笔者主要从该罪的既遂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两方面进行研究,分别对四种危险驾驶行为的既遂和共犯形态进行讨论,以此来明确各行为的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在被写入《刑(八)》之前,危险驾驶行为主要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在该罪出台之后,危险驾驶罪与另外两罪之间的关系存在了一定竞合与区别,为明确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说明,以此明晰该罪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自入刑以来,取得了明显的实效,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抑制,但仍存在客观行为范围较窄、刑罚标准过低、缓刑适用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针对性地提出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范围;提高刑罚标准;把握量刑尺度,合理适用缓刑等相关立法完善建议,并希望这些建议能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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