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员工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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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2.1 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2.2 已在其它单位参保的员工可不参加社会保险,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3.2 参保员工:入职转正后开始参加社会保险,转正时须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中行卡卡号以便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比例的费用,,
4 参保程序
4.1 由公司统一参保,各部门于每月3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核报下月异动(新增的员工从转正次月起开始交纳,参保的离职人员从离职当月起开始停缴);
4.2 由公司统一缴费,每月10日前与社保机构确认缴费金额后,通过转账的形式缴纳当月社保费用(属于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5 参保种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6 缴纳基数及缴纳比例
6.1 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申请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标准计算,由中航三鑫按政策规定基数代缴,公司财务部转账支付,个人缴费比例费用由财务部在工资中扣出。
6.2 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人员按海南澄迈当地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计算。
6.3 签订异地个人办理缴费手续的员工,先由自己缴费,凭社保缴费发票,到公司报销。公司依据海南澄迈当地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单位承担的缴费基数计算出缴费金额,与本人实际缴费金额比较,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报销。
6.4 公司缴费基数及缴纳比例表
7 社会保险的享受标准及办理程序
7.1 养老保险
7.1.1 养老保险累计缴纳15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可到澄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自核定的下一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由公司统一办理退休手续,员工须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综合办理手续。
7.1.2 若不满足领取条件(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纳未满15年),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向后续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向后续缴5
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实际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工资的20%补缴至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
7.2 医疗保险
7.2.1 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住院报销)
7.2.1.1 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条件: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7.2.1.2 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办理方法
a> 划账结算:员工因病须住院,提供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建议证明及本人《医疗保险证》,到澄迈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科申请住院划帐结算。
b> 发票报销:员工出院后,提供本人《医疗保险证》、医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病案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生医疗处方(医嘱)等材料到澄迈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科报销。
7.2.1.3 定点医疗机构
a> 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9家)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红光农场医院、金安农场医院、西达农场医院、和岭农场医院、昆仑农场医院、红岗农场医院、澄迈博爱医院
b> 县域外定点医院(11家)
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农垦总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187医院、海南妇产科医院、海南眼科医院、省农垦那大医院、省干部疗养院、省安宁医院。
7.2.2 享受个人帐户待遇
从参加医疗保险的当月起,即可享受个人帐户待遇,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现金支付。
7.2.3 个人帐户待遇月标准
7.2.3.1 45周岁以下:缴费基数*2%+5;
7.2.3.2 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缴费基数*2%+8
7.3 失业保险
7.3.1 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在法定就业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在终止或解决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重新就业。
7.3.2 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7.3.3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高于或等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员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5%发放;
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
7.4 工伤保险
7.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4.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7.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7.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7.4.1.4 患职业病的;
7.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