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盘发盘接受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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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盘发盘接受还盘
询盘
也叫询价,就是指交易得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得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得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就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询盘不就是每笔交易必经得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得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询盘,可直接向对方发盘。
[询盘得法律效力]
在实际业务中,询盘只就是探寻买或卖得可能性,所以不具备法律上得约束力,询盘得一方对能否达成协议不负有任何责任。
由于询盘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可作为与对方得试探性接触,询盘人可以同时向若干个交易对象发出询盘、
询盘得分类
(1)买方询盘
就是买方主动发出得向国外厂商询购所需货物得函电。
在实际业务中,询盘一般多由买方向卖方发出。
①对多数大路货商品,应同时向不同地区、国家与厂商分别询盘,以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争取最佳贸易条件
②对规格复杂或项目繁多得商品,不仅要询问价格,而且要求对方告之详细规格、数量等,以免往返磋商、浪费时间。
③询盘对发出人虽无法律约束力,但要尽量避免询盘而无购买诚意得做法,否则容易丧失信誉。
④对垄断性较强得商品,应提出较多品种,要求对方一一报价,以防对方趁机抬价。
(2)卖方询盘
就是卖方向买方发出得征询其购买意见得函电。
卖方对国外客户发出询盘大多就是在市场处于动荡变化及供求关系反常得情况下,探听市场虚实、选择成交时机,主动寻找有利得交易条件。
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
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就是应对方询盘得要求发出,也可以就是在没有询盘得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
发盘一般就是由卖方发出得,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此达成交易得行为。
通常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又称作递盘)。
有实盘与虚盘两种。
实盘就是发盘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受发盘内容约束,非经接盘人同意,不得撤回与变更;如接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则交易达成,实盘内容即成为买卖合同得组成部分。
一个完整得实盘应包括明确肯定得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得有效期限并应明确发盘为实盘。
虚盘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使用“须经我最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
一项法律上有效得发盘,须具备三个条件。
1.发盘就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得订立合同得建议。
(注意概念上要与“发盘得邀请"相区别)2.发盘得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接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
3、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得约束意旨。
例如:(1)使用表示发盘得术语。
如“发盘”、“不可撤销发盘”、“递盘"、“不可撤销递盘”、“订购”、“定货"等。
(2)明确规定有效期、“。
.。
限XX日复到有效”、“以我方最后确认有效"、“以未售出为准"等。
包括内容一项发盘,通常包含商品得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六个主要方面得交易条件、《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一个建议如果表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与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与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如此来瞧,一项发盘只要包含商品得名称、数量、价格这三个条件,就算完整。
邀请发盘
一个建议,如果内容不十分确定,或没有表明承受约束得意旨,或不就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得人发出得,则此建议可瞧做发盘得邀请、方法形式一项发盘须充分了解商品得货源、生产成本、及有关仓储、运输、保险等情况后,同时还应了解国外市场得有关信息,最后以最为对方易于接受得语句(或发盘程序)进行发盘。
有效期1.发盘在传达到受盘人时生效。
2.发盘可以规定最迟接受期限、3.发盘可以规定一段接受期间。
撤回或撤销《公约》第十六条规定:
(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
发盘表明接受发盘得期限或以其她方式表示发盘就是不可撤销得;b。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就是不可撤销得,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得信赖行事。
接受有效接受
有条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有效接受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得接受得条件为:1.接受必须由发盘所指定得接受人作出、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
接受必须与发盘条件相符、
4。
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限内送达发盘人有条件接受《公约》第十九条(2)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得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发盘得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得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逾期接受按一般原则,逾期接受不能作为一项有效接受。
但就是如果发盘人同意并通知受盘人,则逾期接受属有效接受。
如果逾期接受不就是受盘人造成得,发盘人若不及时反对,逾期接受可成为有效接受。
撤回接受根据《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被送达发盘人、
接受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须于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接受就是不能撤销得。
接受
所谓接受,就就是交易得一方在接到对方得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
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
接受与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得规定。
根据[公约]得解释,构成有效得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a、接受必须就是由受盘人做出其她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
这一条件与发盘得第一个条件就是相呼应得。
发盘必须向特定得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得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她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
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b。
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得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得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
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c。
接受得内容要与发盘得内容相符就就是说,接受应就是无条件得。
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得字眼,但以对发盘得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得接受,不能成为有效得接受,而属于还盘。
d。
接受得通知要在发盘得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
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得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
有效期,也就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得得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得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得接受"、对于这种迟到得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得情况。
[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得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a。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得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得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 它在传递正常得情况下就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得, 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她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还盘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得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得意见, 称为还盘(Counter Offer)。
在法律上叫反要约、
还盘实际上就是受盘人以发盘人得地位发出得一个新盘。
原发盘人成为新盘得受盘人。
还盘又就是受盘人对发盘得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得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得条件,对双方同意得交易条件毋需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