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二章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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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损失说又可以分为技术说、需要说、经济生活确保说、金 融说、二元说等。
(1)技术说。代表人物为意大利学者韦宛特(C.Vivante)。该 学说强调保险的计算基础,特别是保险在技术方面的特性。 其理论依据是:保险基金的建立和保险费收取的标准,是通 过计算损失的概率来确定的。
(2)需要说。该学说又称欲望满足说,它的代表人物为意大 利学者高彼(Gobbi)、德国学者马内斯(Manes)。该 学说的核心是以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来解释保险的性 质。投保人缴付少量保费,而在发生灾害事故后获得部分或 全部的损失补偿。由于保费缴付与赔偿金额严重不等,由此 可以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
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但也有很多 学者认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间具有共性,应 当给予其统一的定义。
1.2 保险概念的表述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 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职能与作用
第三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与性质
1. 保险的概念 2.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3. 保险与储蓄、赌博、保证等的联系与区别
1. 保险的概念
1.1 对保险学的不同认识 1.2 保险概念的表述 1.3 保险的特征
2.4 损失在时间、地点和金额等方面易确定的,否则 无法确定损失是否在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之内
2.5 巨灾一般不会发生 – 巨灾发生的条件: • 所有或大部分保险标的面临同样风险 • 保险标的价值巨大 – 巨灾可通过再保险或保险证券化来解决巨灾保 险问题
2.6 经济上的可行性
3. (商业)保险的比较特征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与保证 商业保险与储蓄 商业保险与救济 商业保险与赌博
13
3.1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
提供项基本目生活条件,促社进会社会保安险定而举办的保险。商主业要险人种身有社保会险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非损失说
(3)经济生活确保说。代表人物为奥国学者胡布卡 (J.Hupka)、日本学者小岛昌太朗和近藤文二。 该学说认为,现实中偶然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经济 生活不安定。保险即根据大数定律,集合多数经济 单位,由此形成一种最经济的社会后备金的制度。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目的都在于确保经济生活的 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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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2.1 有大量独立相似的风险载体 大量:大数定律 独立:损失不相关,风险集合发挥作用 相似:避免逆向选择 2.2 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
– 提供保费厘定和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 2.3 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 防止道德风险 – 大数定律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
2.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保险目的 实现社会政策目标,使社会
盈利为目的
和性质
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等价交换的买卖行为
保险对象 广泛,劳动者或全体公民
有限,根据需要选择
实施方式
强制
自愿
法律依据 《劳动法》及相关政策
《保险法》、保险合同
经营主体 资金来源
政府及其授权机构 偏重行政管理
劳动者、企业和国家共担
商业保险公司企业管理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②有无对价关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 务。
(4)金融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为日本的潞隆三和酒 井正三朗。该学说认为,保险与银行和信用社一样, 是一种互助合作基础上的金融机构,它起着一种融 通资金的功能。
非损失说
(5)二元说。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爱伦伯格 (N.Ehrenberg)。这一学说认为,财产保险与人 身保险不应当作统一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损失 赔偿作为目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给付一定 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保险应当把 insurance 和 assurance 区分开来。Insurance 是指任何不确定 事件可能发生和造成损失的合同;Assurance 则是 指必然发生或损害的寿险合同,两者只能择其一。
投保人
保障水平 劳动者基本生活要,与缴纳 决定于对保障水平的特求,
的保费无必然的等价关系
与缴纳的保费直接相关
14
3Leabharlann Baidu2 商业保险与保证比较
保证(guaranty):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 做的一种担保。 共性:都是一种信用行为,都是一种契约关系。
▪ ①保证附属于他人行为发生效力,是从属合同,保险为独立合同。保证从属 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当债务人不履行 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才有义务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损失分担说。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瓦格纳(A.Wagner)。基本观 点:保险即由众多人互相合作,共同分担损失。这一学说着眼 于事后损失。
风险转嫁说。代表人物为美国学者魏莱特和休伯纳。基本观点: 保险就是风险转移,保险赔偿是通过众多的被保险人将风险转 移给保险人来实现的。这一学说着眼于事前风险。
非损失说
1.1 对保险学的不同认识
损失学说 非损失学说
损失说
损失说又可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风险转嫁说三种。
损失赔偿说。失赔偿说起源于海上保险,其代表人物为英国学 者马歇尔(Samuel Marshall)和德国学者马修斯 (E.A.Masius)。基本观点: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日常生 活中,因各种偶然事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简言之: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 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 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1.3保险的特征
1、互助性:千家万户保一家 2、法律性:一种合同 3、经济性:出险后都是货币支付 4、商品性: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等价交换 5、科学性:以概率论、大数法则等数理基础为支撑
(1)技术说。代表人物为意大利学者韦宛特(C.Vivante)。该 学说强调保险的计算基础,特别是保险在技术方面的特性。 其理论依据是:保险基金的建立和保险费收取的标准,是通 过计算损失的概率来确定的。
(2)需要说。该学说又称欲望满足说,它的代表人物为意大 利学者高彼(Gobbi)、德国学者马内斯(Manes)。该 学说的核心是以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来解释保险的性 质。投保人缴付少量保费,而在发生灾害事故后获得部分或 全部的损失补偿。由于保费缴付与赔偿金额严重不等,由此 可以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
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但也有很多 学者认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间具有共性,应 当给予其统一的定义。
1.2 保险概念的表述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 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职能与作用
第三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与性质
1. 保险的概念 2.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3. 保险与储蓄、赌博、保证等的联系与区别
1. 保险的概念
1.1 对保险学的不同认识 1.2 保险概念的表述 1.3 保险的特征
2.4 损失在时间、地点和金额等方面易确定的,否则 无法确定损失是否在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之内
2.5 巨灾一般不会发生 – 巨灾发生的条件: • 所有或大部分保险标的面临同样风险 • 保险标的价值巨大 – 巨灾可通过再保险或保险证券化来解决巨灾保 险问题
2.6 经济上的可行性
3. (商业)保险的比较特征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与保证 商业保险与储蓄 商业保险与救济 商业保险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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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
提供项基本目生活条件,促社进会社会保安险定而举办的保险。商主业要险人种身有社保会险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非损失说
(3)经济生活确保说。代表人物为奥国学者胡布卡 (J.Hupka)、日本学者小岛昌太朗和近藤文二。 该学说认为,现实中偶然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经济 生活不安定。保险即根据大数定律,集合多数经济 单位,由此形成一种最经济的社会后备金的制度。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目的都在于确保经济生活的 安定。
10
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2.1 有大量独立相似的风险载体 大量:大数定律 独立:损失不相关,风险集合发挥作用 相似:避免逆向选择 2.2 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
– 提供保费厘定和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 2.3 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 防止道德风险 – 大数定律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
2.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保险目的 实现社会政策目标,使社会
盈利为目的
和性质
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等价交换的买卖行为
保险对象 广泛,劳动者或全体公民
有限,根据需要选择
实施方式
强制
自愿
法律依据 《劳动法》及相关政策
《保险法》、保险合同
经营主体 资金来源
政府及其授权机构 偏重行政管理
劳动者、企业和国家共担
商业保险公司企业管理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②有无对价关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 务。
(4)金融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为日本的潞隆三和酒 井正三朗。该学说认为,保险与银行和信用社一样, 是一种互助合作基础上的金融机构,它起着一种融 通资金的功能。
非损失说
(5)二元说。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爱伦伯格 (N.Ehrenberg)。这一学说认为,财产保险与人 身保险不应当作统一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损失 赔偿作为目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给付一定 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保险应当把 insurance 和 assurance 区分开来。Insurance 是指任何不确定 事件可能发生和造成损失的合同;Assurance 则是 指必然发生或损害的寿险合同,两者只能择其一。
投保人
保障水平 劳动者基本生活要,与缴纳 决定于对保障水平的特求,
的保费无必然的等价关系
与缴纳的保费直接相关
14
3Leabharlann Baidu2 商业保险与保证比较
保证(guaranty):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 做的一种担保。 共性:都是一种信用行为,都是一种契约关系。
▪ ①保证附属于他人行为发生效力,是从属合同,保险为独立合同。保证从属 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当债务人不履行 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才有义务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损失分担说。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瓦格纳(A.Wagner)。基本观 点:保险即由众多人互相合作,共同分担损失。这一学说着眼 于事后损失。
风险转嫁说。代表人物为美国学者魏莱特和休伯纳。基本观点: 保险就是风险转移,保险赔偿是通过众多的被保险人将风险转 移给保险人来实现的。这一学说着眼于事前风险。
非损失说
1.1 对保险学的不同认识
损失学说 非损失学说
损失说
损失说又可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风险转嫁说三种。
损失赔偿说。失赔偿说起源于海上保险,其代表人物为英国学 者马歇尔(Samuel Marshall)和德国学者马修斯 (E.A.Masius)。基本观点: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日常生 活中,因各种偶然事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简言之: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 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 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1.3保险的特征
1、互助性:千家万户保一家 2、法律性:一种合同 3、经济性:出险后都是货币支付 4、商品性: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等价交换 5、科学性:以概率论、大数法则等数理基础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