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点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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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控量测工作管理,保证监测点能够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布设,数量充足,位置准确。在日常监测过程中,能够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出基坑、隧道、全线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为了更好的协调相关单位在监控量测工作中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制定《哈尔滨市地铁工程监测点验收管理办法》。所有参与哈尔滨地铁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监测点布设相关制度要求

1、监测点布设必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相关设计文件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200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2003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2、监测点布设前,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监测范围内的建筑物、地下管线的调查工作,施工单位监测队、监测监理工程师必须熟知施工图纸监测项目、监测点布设位置、布设方法等。

3、在基坑开挖前两周,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规范及相关要求完成基准点(平面控制点不少于3个,高程控制点不少于2个)、

各监测项目点位的布设工作,保证基准点坚实稳定,利于长期使用。

4、建(构)筑物变形监测点布设须与建(构)筑物形成一体,

监测点间距不能过大,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柱基处必须布设

监测点。

5、对于距离基坑或隧道较近以及隧道下穿的建(构)筑物,除布设沉降监测点外,还应布设倾斜监测点。

6、地下管线(尤其是压力管线)监测点须布设在管线上,布设方式可采用抱箍式、直接式,在管线的接头处、检查井处或者对位移变化敏感的部位必须布置监测点。

7、地表沉降监测点埋设深度不能短于 1.5米,区间隧道地表沉降监测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三周布设,且监测点向前延伸的距离不能小于掌子面前50米。

8、隧道内的拱顶沉降、收敛、管片沉降、管片椭圆度等监测点需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布设。

9、各单位应加强对测点的保护工作,如损坏需及时补设,确保

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尤其是在基坑开挖和冠梁施工过程

中,必须加大对测斜管的保护力度。

第三条验收对象及验收资料1、验收对象:反映基坑、隧道变形的监测点,反映受地铁施工影响周边环境安全状况的监测点,周边环境主要包括:建(构)筑物、设施、管线、道路、岩土体、水系等。其中,对于距离基

坑或隧道较近、隧道下穿、基础较差等,受施工影响较大、风险较大的建(构)筑物、设施、管线等的监测点为重点验收对象。

2、主要验收资料:监测点布设说明、监测点布设图、监测点验收记录表。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验收职责分工

1、施工单位须按照设计、规范及相关要求,根据施工进度布设

监测点,布点时,监测监理工程师须旁站监督,监测点验收须在基坑开挖和隧道施工前进行。

2、监测点布设完毕后,施工单位须绘制监测点布设图,对于没有按设计、规范要求布设的监测点须在《监测点布设说明》中详细说明原因及补救措施,形成报验资料,报送监理进行第一次验收。

3、监理单位接收到监测点验收报验单后,通知第三方监测单位, 立即组织验收,主要参加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测工程

师,驻地监理组长、监测监理工程师,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人。

各单位根据报验内容,以设计、规范及相关要求为依据,对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布设位置、数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4、各单位须根据实际验收情况认真填写监测点验收记录表及验

收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及建议,对不合格的监测点,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重新布设,整改完毕后进行二次报验及验收,直至合格。

5、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送地铁安质部。第三方及施工、

监理单位及时进行监测初始值的采集工作,初始值以三方平均值为宜。

第五条处罚

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工整改。

(1)在基坑开挖或隧道施工之前,没有布设监测点的。

(2)监测点没有经过验收而进行下一步施工的。

(3)监测点布设数量、质量、位置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

2、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全线通报批评处分。

(1)施工单位已完成监测点验收报验工作,监理单位未能及时组织验收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2)对监测点没有进行验收,而在报验单上签署意见的。

(3)对不合格的监测点未进行监督整改和二次验收的。

(4)在布设监测点时,监测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旁站监督的。

第六条《哈尔滨市地铁工程监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

日起实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1)监测点验收报验单

(2)监测点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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