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建设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文件精神和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的缴纳对象和标准

(一)缴纳对象

凡在参建施工单位均必须缴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缴纳标准以单项工程合同造价为标准:单项工程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内保证金缴纳数额为壹万元;单项工程合同造价在200—500万元以内保证金缴纳数额为贰万元;单项工程合同造价在500—1000万元以内保证金缴纳数额为伍万元;超过1000万元以单项工程合同造价0.5%为标准,测算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缴纳数额。

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的收缴方式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一律在第一批工程款到位时扣留,缴纳至总包单位项目安全管理专用账户。

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的使用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实行专户保管、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及工程安全生产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罚金全额用于现场文明施工保障措施。对违规整改不到位的,总包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可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整改到位,其相应费用从相关责任单位安全文明保证金内扣除以抵消相应整改费用。对于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且未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所交纳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全额返还。

四、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的监督

缴存在专用账户上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接受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的监督。总包单位每月公布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的存储及使用情况。

五、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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