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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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法权益标准时期” 1989 年制定、1990 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2 条规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41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样,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从“法律规定 标准”发展为“合法权益标准”。
为,复议机关是案件的审理人,而非案件当事人; 三、以实际作出裁决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
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维持时以原机关为被告;体现权限相称 原则。
有观点指出:复议机关不作被告,更有利于发挥复议的作 用。
――复议是纠错,是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复议机 关发挥复议的作用。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 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 告。
2.行政主体的狭隘使很多从事公务的组 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些非授权主体屡有行使行政职权的 情况,造成确定被告时的困难,导致公民诉 讼艰难。
案例: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二)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完善
--谁行为,谁被告。 1. 凡有行为,必有被告 2. 谁行为,谁被告 3. 行为的主体为被告 4. 官员可以成为被告
……
定义: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对具有国家行政职 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 提起诉讼的人或者组织。
1、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包括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2、原告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影响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定的因素
3. 政策考量 --受法院的地位、其它部门对司法审查的接受程度、 法治发达的程度等因素影响,充满变数,在个案中导致同一 时期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在原告资格确定上的不同,在不 同时期原告资格确定标准的变化更大。 第一,社会法治化程度是首要制约因素 第二,法院之外的其他部门对司法审查的接受程度 第三,法院自身对诉讼目的的认识、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法院出于保证审判质量的考量,往往采取限制案 件数量的方式,而限制案件数量的有效方法就是提高原告的 资格要件
3.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的原告资格问题 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在形式上只提到申请人对复 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 排除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的原告资格。 而且如果不赋予复议程序中第三人的原告资格, 他们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救济。因此,《若干问题的 解释》明确赋予了复议程序中第三人的原告资格。
4. 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 侵害的人。在发生侵害时,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做 法: 一是不予处理,二是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 认为处罚轻微。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否可以 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追究或者加重加害人 的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3项做了肯定性的 规定,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的,享 有原告资格。
(三)我国原告资格的发展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 1. “无标准时期” 2. “法律规定标准时期” 3. “合法权益标准时期” 4. “利害关系人标准时期”
1.“无标准时期” 是指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前,我国没 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制度。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 适用本法。” ——表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初步确立,但是关于行政 诉讼制度原告资格问题仍然缺乏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权 --行政活动中权利主体按照法律预设程 序,请求法院对有关行政争议作出公正裁决的 程序权利。 包括:起诉权、获得裁判权、得到公正判 决权。
诉权的主观表现形式是诉讼请求 --当事人通过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并希望获 得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要求,主要有: 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 请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请求变更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 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请求赔偿。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一般是根据行政主体理论来确定
的。行政诉讼将行政主体的外延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等同起来。即以行政主体为标准确定行政 诉讼的被告。
导致-- 行为者可能不是被告 给原告确定谁是被告带来困难
如:《司法解释》第20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 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 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 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美国学者施瓦茨和英国学者韦德言,对原告资格采取限 制性规定,实有害于行政法之健全发展,如果一个有着正当 理由的起诉人仅仅因为其个人并未受到足够影响而被挡在法 院门外,则只意味着一些政府机关违反法律却不会有人问津, 这与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与其让行政权肆无忌惮,不如让公正的司法拯救失落的 公民权利。
二、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就是某人就某事而具有的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从而成为原告的法律能力,它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什么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什么事可以被诉 ※ 资格即限制 ※ 资格能够保持其旺盛生命力的一大奥秘和奥妙便在于 利益的漫无边际可能导致的诉讼需求的无限性与司法资源的 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 化迅速
(一)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
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权提起诉讼。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9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行政诉讼被告的种类
一般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再起诉的被告 委托关系下,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特殊被告 派出机关和内设机构作为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成为共同被告 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被告 被撤销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复议机关应否当被告?
学界有过三种方案: 一、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应对结果负责; 二、以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本质是监督行为而非处理行
官员可否成为被告?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没有能够适用的 特定的法定的审查程序时,司法审查的诉讼可以对 美国、对机关以其机关名称、或者适当的官员提 起。 当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只要美国的一个机构是 真正的被告时,原告应有权选择美国、机关以其机 关名称、或有关官员作为被告,或者还可以对他们 作任何合并。
1. 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就受案范围而言,公平竞争权扩大了“人身权 和财产权”这一权利标准;就原告资格而言,公平 竞争权丰富了利害关系的内容;例如,若干企业竞 投出租车营运权,政府以行政决定形式将出租车营 运权批给某个企业,其他参加投标的企业均可以公 平竞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2. 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相邻权主要包括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 光等权利。 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有关公民的相邻 权,利害关系即告成立。例如,规划部门许可某公 司修建30层大楼,影响了与之相邻的其他房主的采 光权、通风权,这些房主均具有对规划部门的许可 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4. “利害关系人标准时期” 2000年实施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又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进一步发展为 “利害关系标准”。
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 起诉讼。
1. 行政诉讼的目的 强调公法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监控,那么,
起诉资格可能会变得多余;如果从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那么,自由主义的起诉资格应该 最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
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告资格能够保持诉讼需求的无限性与司法资源 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美] 施瓦茨《行政法》:只有疯子才会认为 法院拥有复审权是因为行政诉讼具有无穷的乐趣。 那些认为如果行政复审到处可得,就会涌进无数案 件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司法复审诉讼费时费钱, 很少有人为了复审而要求复审的,也很少有纯粹为 了使政府蒙受不必要的折腾而要求复审。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原告资格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8条的规定,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
四、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是指与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或被 法院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个人或者组织。
《行政诉讼法》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 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 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5. 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司法解释14条) 6. 投资人的原告资格(司法解释15条) 7.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16条) 8.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
并、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17条) 9.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18条)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被告的定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 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谁主体,谁被告? 谁行为,谁被告?
以行政主体确定被告的缺陷
1. 行政主体的“组织性”使个人行使公权力成为被告 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
如民用航空法、海商法:规定了机长、船长的权力。 《海商法》第35条:船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36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 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是特定情况下的公权力,如果航空器或船上有人对 机长、船长行使的公权力行为不服,要起诉,法院应如何处 理?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被告是谁?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
2. “法律规定标准时期” 从 1982 年到 1989 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这一阶 段可称为“法律规定的标准”时期。 从 1982 年到 1990 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全国已 有近 130 件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按照各单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方面反映了国家日益扩大对 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的趋势,另一方面,由于对原告资 格无统一规定,法律、法规各自为政,客观上给行政相对人 行使诉权造成许多不便,从而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参加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
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与诉讼争议或诉讼 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诉讼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当事人是任何行政诉讼案件最核心的参加人员; 诉讼参加人包括诉讼当事人,但外延稍广; 诉讼参与人则包括所有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各 种人等,是一个范围最广的综合概念, 不仅包括诉 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