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重点法律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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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统一的制定和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标准规定,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安全生产条文2.1 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同时,必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2.2 材料安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挡、安全网等,并且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4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3. 质量条文3.1 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和批准。

3.2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3 质量测试和检验: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测试和检验,并对不合格的材料或施工进行整改或返工。

3.4 质量记录和归档:工程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4. 环境保护条文4.1 施工废料处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施工废料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或排放。

4.2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4.3 环境监测: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环境问题。

4.4 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保护周边生态环境,防止造成生态破坏。

5. 法律法规条文5.1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旨在规范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

本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责任2.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制度。

2.2 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工人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加强对责任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3.1 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工人对安全操作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3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艺和岗位需求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4.1 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临时设施搭设、用电用气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4.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施工场地的布置、交通组织、物料堆放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4.3 施工工艺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第五章危(wei)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5.1 危(wei)险源辨识施工单位应及时辨识出施工过程中的危(wei)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5.2 风险评估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章安全监测与检查6.1 安全监测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制度,对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施工与法律法规解读相关法律条文与规定

施工与法律法规解读相关法律条文与规定

施工与法律法规解读相关法律条文与规定施工是指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领域中,通过人工、机械和材料等手段,按照规定的设计方案和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装修的过程。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合法性,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行为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本文将就施工与法律法规解读相关法律条文与规定进行探讨。

一、建筑法相关法律条文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行为需要遵守以下法律条文与规定:1.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方案和规定的标准要求。

2.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性工程监督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

3.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工程安全,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避免事故发生。

4.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工期的完成。

5.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二、劳动法相关法律条文与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与规定:1. 第四章:规定劳动者享有健康、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的权利,施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关保障和措施。

2.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确保支付的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3.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相关手续,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4.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条文与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与规定:1. 第六章: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2. 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建设工程法规是指我国规定的有关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法》等。

建设工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的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相关知识重点
1.建筑规划管理
–建筑规划的编制要求及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区别
–建筑用地规划的基本原则
2.建筑设计管理
–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文件的审查标准
–建筑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3.建筑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建筑监理管理
–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监理责任与义务
–监理报告的编制及提交
5.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6.建筑验收与竣工
–建筑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手续办理
三、建设工程监管机制
建设工程的监管机制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依法监督建设工程的合规性、质量安全等方面。

监管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良性发展和社会效益。

结语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严格遵守法规,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各建筑从业者能够深入学习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共同推动建设行业的规范发展。

以上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重点笔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
介绍
本文档旨在整理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以帮助
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

法律法规
以下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关键法律法规:
- 建设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管理制度。

- 建筑法:对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 施工合同法:明确了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的相
关规定。

-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程序、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知识
以下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知识点:
- 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施工前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包括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

- 质量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材料选择、施工技术、验收标准等方面。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是关乎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需遵守相关规定。

- 环境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环境保护,包括噪音、污染等方面。

以上仅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重点整理,读者可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以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造价工程师中的法律法规重点

造价工程师中的法律法规重点

造价工程师中的法律法规重点引言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除了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外,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造价工程师不可或缺的素质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造价工程师中的法律法规重点,以帮助造价工程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施工合同法》等。

在实际工作中,造价工程师需深入了解这些法规的条文内容和相关要求。

1.1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

在进行项目预算和工程量计算时,造价工程师需要遵循《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1.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和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造价工程师应了解该条例的内容,并在工程项目中执行相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的监控和提升。

1.3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和管理要求。

造价工程师需要熟悉该法规的规定,以便在项目招标和投标过程中遵循相关流程和程序。

1.4 《施工合同法》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一项重要工作。

《施工合同法》界定了施工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对签署和履行施工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

造价工程师需要了解该法律法规,并在合同管理中合理运用和执行。

二、建设工程计价法规建设工程计价法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计价规范》、《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在进行项目造价计算和控制时,造价工程师需参考和遵循相关计价法规。

2.1 《建筑工程计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规范》是由价格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用于指导和规范建筑工程计价的技术标准。

造价工程师在进行项目造价核算和评估时,需要严格按照该规范执行,确保计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2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 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 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 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从这个定义上说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是勘察设计质 量的责任主体,也是整个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 一,是由他们来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责任和 经济责任。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 的工程。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 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 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
工程部分
导言
这份文档是关于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内容的说明。

这些条文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材料、工艺、工程质量等,以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结构设计应当确保建筑的安全、经济、美观和适用性;
- 设备与管道布置合理、便于维修与保养;
- 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 防水、防潮、防火等设计要求得到充分考虑。

施工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 施工前应当进行详细的设计方案论证和风险评估;
- 施工中应当合理选择材料与工艺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措施;
- 工程验收前应当进行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管理要求
建筑工程管理应当规范、合规、透明,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管理;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
- 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建筑安全使用期限。

结论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规范了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旨在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和工程施工的安全可持续性。

建议建筑工程从业者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条文要求。

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常识介绍

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常识介绍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问题 ,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强制性条文,为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它不仅是施工企业(直接生产者)关注的问题,也是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的共同责任.《建造法》主要内容:①建造许可;②建造工程发包和承包;③建造工程监理;④建造安全生产管理;⑤建造工程质量管理;⑥法律责任;⑦附则.(一)总则共 6(铁路、公路、水利等)和设备安装。

由于主管部门不同,本法合用范围应当规定为合用于民用住宅、工业用房和作为公共活动场所建造及安装活动.房屋建造: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使用的场所。

附属设施:围墙、水塔……(小区内室外工程可在本范围,市政道路桥梁?) .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与建造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排水、电梯、消防、管道等安装活动。

至于其它行业的房屋建造活动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的合用办法。

装修工程怎么合用:在施工中的装修毫无疑问在本法范围内;二次装修依是否涉及“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 ,如涉及也属本范围内。

如不“涉及主体结构”的(不影响承重结构)不属于本法,彻底可以因使用者的爱好和审美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范围。

二次装修如何管理?住宅工程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部2002 年 110 号令),公共建造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第 279 号令)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造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条文解释:主管部门为建设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并不排斥国务院其他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建造活动实施必要的管理。

如:铁路车站、水电站厂房等工程,固然是各行业主管履行职责。

至于房屋建造活动中涉及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执行。

(二)第七~十四条(共 8 条)为建造许可规定:规定了什么时间应该申领施工许可证,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如何延期办理时限 ,此外还规定了从事建造活动的建造施工企业、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从业资格条件,包括资质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条件。

26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强制性条文

26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强制性条文

26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是经过深入分析总结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多年总结而来。

规定中每条都是由惨痛的安全生产事故总结而来,每一条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来,每一条都是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一条项目经理必须每周一带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周三复查。

本条系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中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二)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三)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的有效使用;(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措施。

项目经理带队检查及复查整改第二条施工作业前,工长或栋号长必须组织班组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考虑到施工现场作业面存有多种危险源,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结合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制定。

现场未设置工长、栋号长职务的由生产副经理进行条件验收。

第三条危大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本条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严格实行方案审批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首先进行各部门的审核会签、公司审批后向监理、指挥部报审,审批后方可组织现场施工。

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含释文20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含释文20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黑色仿体为规范条文,华文行楷体为条文修改提示;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

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

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

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 年6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工程建设涉及的主体比较多,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如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等,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有的企业在工程分包和转包过程中,同时转移安全风险,甚至签订生死合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财产安全于不顾,影响极其恶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

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比如有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思想严重,冒险蛮干。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往往是墙上挂挂、口上讲讲,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企业存在家庭作坊式管理,主观随意性大;还有的企业缺乏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障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得不到保障;一些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没有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工程施工强制条文

工程施工强制条文

工程施工强制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工程参与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施工强制条例适用于国内工程施工活动中的强制措施。

第三条工程施工强制措施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为保障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强制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限制、监督或其他必要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施工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是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五条工程施工强制措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要求;(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三)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要求;(四)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要求;(五)施工单位的劳动保障要求;(六)其他国家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施工强制措施。

第二章工程施工强制措施范围第六条工程施工强制措施适用于以下工程类型:(一)建筑工程;(二)基础设施工程;(三)市政工程。

第七条工程施工强制措施适用于以下施工活动:(一)勘察;(二)设计;(三)施工;(四)监理;(五)材料供应;(六)施工现场管理等。

第八条工程施工强制措施适用于各类工程参与主体:(一)工程勘察单位;(二)工程设计单位;(三)工程施工单位;(四)工程监理单位;(五)材料供应商等。

第九条工程施工强制措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条工程施工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程序规定,程序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工程施工强制措施方案;(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强制措施实施前必须对相关工程参与主体进行告知,并通知其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强制措施实施期间,相关工程参与主体必须按照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强制措施实施后,相关工程参与主体必须配合检查、复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工程建设领域法律规章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法律规章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法律规章制度一、建设主体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法》,建设主体包括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要依法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并且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单位要依法提供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理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上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工程设计审批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础,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法》的规定,施工项目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审查批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批准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也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否则将影响审查批准。

三、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它规定了工程建设的内容、标准、质量、进度、费用等重要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合同的签订要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解决,也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保障施工安全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保障。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单位有责任保障施工安全,做好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监理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安全。

五、质量监督质量问题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机构要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和评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内容、方式、违规处罚的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0年,原建设部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2002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修订。

2009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补充了20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以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适当调整和修订而成。

《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的,条文规定的内容较为具体详细,这样也便于检查操作。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就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介绍和解读,以便广大从业人员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概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设计标准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必须按照相关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设计标准涉及的内容包括建筑结构设计、管道网络设计、电气设计等各个方面。

设计标准的遵守可以有效降低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2.2 施工标准施工标准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施工标准的内容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施工质量要求等方面。

施工标准的遵守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成的重要保障。

2.3 材料采购标准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材料,材料的质量对于工程项目的品质和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材料采购标准进行材料的选择和采购。

材料采购标准包括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检测标准等内容,以确保材料的合格性和可靠性。

2.4 环境保护标准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废水处理、废气排放等方面的要求。

遵守环境保护标准可以保护环境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工程项目的可持续性。

2.5 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关系到工程项目参与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标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设备操作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要求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性。

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遵守标准可以规范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过程,提高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常用 法律法规
目录
第一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3)《建设部关于修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的决定》 •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7)《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 (8)《建设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 (9)《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10)《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总结在建设工程领域,遵守相关法规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法规旨在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合法性和质量。

以下是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重点整理总结: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1. 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规范了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建设工程法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建筑法•建筑法规定了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建筑的安全性和质量。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的设计标准、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等内容。

3. 施工安全生产法•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要求,保障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安全培训、事故处理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管理知识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注重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标准完成。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包括规划设计、施工过程、材料选用、验收等各个环节,旨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注重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价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竞争力。

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安全、现场管理、危险作业管理等方面,旨在预防和控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需要重视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结语建设工程领域的法规和管理知识对于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合法和质量至关重要。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学习和遵守,共同为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市政公用工程和其他工程。

在建设工程的整个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规和相关知识。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进行重点整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一、建设工程法规1.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组织管理、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建筑法,建筑单位需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办理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施工单位需遵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进行详细规定的法规,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质量检验评定、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方面。

根据该条例,建筑单位需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工程勘察管理规定工程勘察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工程勘察的组织管理、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等方面。

根据该规定,工程勘察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勘察设计文件需经相关部门审查备案。

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等方面。

根据该规定,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施工许可需经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施工。

5. 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应用等方面。

根据该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同时要进行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

二、建设工程相关知识1.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是指对建筑物的结构、功能、施工工艺等进行规划和设计的过程。

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要考虑到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需求和安全性。

2.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材料、设备等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工作。

施工管理需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3. 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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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 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 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 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 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 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 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 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 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 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 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 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 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 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 履行。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 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
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 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 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 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 分包。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 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 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 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 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 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 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 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 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 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 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 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间。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 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 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给他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 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 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场所、道旁或者通道 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 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重点法律法规条文 摘编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 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 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 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 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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