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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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湘民发[2015]1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19
【实施日期】2015.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
(湘民发〔2015〕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培育扶植力度,全面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现就我省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社区范围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互益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区治理的不断推进,社区社会组织日益成为融
合社区居民、提升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载体和依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湘组发〔2014〕3号)等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措施,较好地推动了全省社区老年协会等一大批社区社会组织蓬勃发展。

当前,我省城乡社区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社区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显,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日趋明显,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

在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老年协会快速发展的新常态下,个别地方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创新还有待加强,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登记不规范、备案数量少,扶持政策缺乏等问题,社区社会组织在推进居民自治、深化社区治理、服务社区居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对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履行好部门职责,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法治思维方式,着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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