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的意义、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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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方法
一、社会调查的的概念
要了解社会调查的种类和程序,需要先了解什么是调查,什么是社会调查。
“调”是“计算”的意思,而“查”是“寻检。
如:查究。
查核。
”调查,就是调查者为了了解调查客体的状况而对调查客体进行的查核和计算。
这里所说的状况,既包括事物“质”的方面(查核),又包括事物“量”的方面(计算)。
同时,这里所说的状况,既应包括事物静态的方面,又应包括事物动态的方面。
我们进行调查,既应了解事物当前的状态,又应了解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
调查,是主观对于客观的如实反映。
调查,是调查者努力使自己的认识贴近客观现实,而不是相反。
调查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调查对象的性质和数量也是客观存在的。
调查者在进行调查时,就是努力使自己认识、了解、把握客观事物的“质”和“量”。
只有使自己的调查结果符合客观实际,调查才有成效,否则就是对客观实际的曲解。
因此,我们可以把调查归纳为:调查者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对于客观存在的调查对象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的了解。
调查大致可分为两个领域:对于自然现象的调查和对于社会现象的调查。
所谓社会调查,不过是调查的一个分支,是调查者对于社会现象进行的调查。
二、社会调查的实质
任何一种人类的行为都是由一定的主体进行的,该行为总是有一定的作用对象的,主体进行该种行为总是有一定目的的,主体为了实现该目的总是要使用一定的手段的。
社会调查作为一种人类的行为,也有一定的主体、客体、目的和手段。
我们可以从主体、客体、目的和手段四个角度把握社会调查的本质。
其一,社会调查的主体可以是单个的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由许多人所组成的组织。
通常,在需要进行个案式的社会调查时,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单个的个人,而在需要进行大规模的统计调查时,社会调查的主体是由许多人所组成的组织。
这些组织可以是常设机构。
也可以是临时机构,可以是政府机关,也可以是民间组织。
其二,社会调查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如前所述,调查可以按照调查的对象划分为对于自然现象的调查和对于社会现象的调查。
社会调查的对象是社会现象,而社会现象与人(包括单个的个人和群体,特别是后者)有极大的关联,很多社会现象是人的行为的结果。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人的话,也就不成为社会。
人的行为(同样包括单个的个人和群体)是有动机的,这些动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人的行为。
人(同样包括单个的个人和群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就要建立各种制度(规则、规章、法律等)。
人
的行为通常是以制度为媒介影响社会现象的。
同时,人与人之间必然有交往,人们通过彼此的交往来相互影响。
因此,社会调查的客体应该是至少包括了人的动机、人的行为、人所建立的制度、人们之间的交往和相互影响等内容在内的社会现象。
其三,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社会现象的状况和发展规律。
社会调查的直接目的是了解社会现象,但是,了解社会现象决不是最终目的。
从人的求知天性来看,人不会满足于只了解社会现象,而需要对于社会现象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从人的实践需要看,人们客观上需要以理论指导实践,与对于单独的个人或单独的事件相比,人们更需要概括性的知识。
从而,社会调查的间接目的是通过了解社会现象把握社会发展的规律。
换言之,人们通过社会调查,不仅要了解个别的知识或特殊的知识,还需要了解一般的知识,了解概括、抽象的知识。
其四,社会调查的手段包括人的感官和人所制造的仪器。
比较简陋的社会调查,往往是以人自身所具有感官(主要是视觉感官)作为调查的工具。
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多的利用各种各样的工具、仪器、设备等进行社会调查。
这一方面是因为利用“身外之物”进行调查可以更加精确、更加全面、更加细致,另一方面是因为,用“身外之物”进行调查更有利于使调查符合研究规范—更有利于在调查结果的“阅听人”面前再现所调查的社会现象。
综上所述,社会调查是调查者为了了解社会现象的状况和社会发展规律而通过感官和仪器对于社会现象进行的调查。
三、社会调查的意义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这一论断无论是对于认识活动、评价活动还是决策活动,都是适用的。
社会调查的意义主要有:
第一,社会调查为了解社会发展的规律奠定基础。
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人们对于事物发展的概括性认识,而这种概括性的基础之一,是人们对于各个孤立的、个别的事物的认识。
没有对于各个孤立的、个别的事物的认识,就无从概括,从而也就得不出概括性的认识。
而没有社会调查,就无从了解孤立的、个别的事物。
具体来说,在认识领域,社会调查的意义有两个方面:其一,可以通过调查发现问题,提出课题。
其二,可以通过调查收集数据,以进行比较、归纳、演绎、发现事物发展的规律。
第二,社会调查为评价活动提供事实依据。
评价是对事物发展的状况所做的价值判断。
进行价值判断需要事先建立一定的规范或指标,以便在实施评价活动时依据这一指标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单位进行评价。
另一方面,进行评价活动时,需要事先了解被评价对象的具体指标值,这就需要进行社会调查,需要依照上述指标调查被调查者的指标值。
没有调查,就无从进行客观的、真实的评价。
第三,社会调查为决策活动提供事实依据。
决策就是为了达到预定的目的而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的活动。
决策活动需要事先了解事物发现的规律(决策要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而不能违背规律),并且事先需要有一定的价值规范(决策要根据价值规范进行取舍),而上述两个方面均需要进行调
查。
所以,决策活动离不开调查。
四、社会调查原则
社会调查研究是一种系统的社会研究方法,调研者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搜集有关社会现象的事实,并通过对事实资料的理性分析,而得以科学地阐释社会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
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科学的社会调查研究的开展必须以科学的理论、规范为指导原则,带领调研者沿着正确的轨道行驶。
否则,社会调查研究定会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而根本丧失它的实际意义。
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原则包括规范调研人员的思想和行为的理论基础及准则。
科学的调查研究应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及有关科学理论为指导。
如果悖离这一正确的理论指导,调查研究工作必然是举步维艰,事倍功半,甚至偏离方向,误人误事。
所以,为了圆满地完成调查研究工作,我们认为:必须在社会调查研究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辩证法的原则、系统的原则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等。
1、坚持实践的原则
科学的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和灵魂,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的根本标志。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指出人类的正确思想、科学认识都是在实践中发生、发展着的,而且实践的需要又不断地向人们提出新的课题,社会调查研究工作就是适应实践的需要而开展的。
在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实践活动之中,社会调查研究是根本方法之一。
在调查研究过程中,调研者通过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
资料,从而达到对事物客观规律的认识。
关于社会调查研究与认识的关系,毛泽东同志还曾作过一个形象的譬喻。
他说:“你要有知识,你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
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
”社会调查研究的直接目的是认识社会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这一目的决定着社会调查研究工作是一项极富探索性和创造性的实践活动。
课题的遴选、资料的搜集、整理、综合、分析都离不了调研人员的创造性的社会实践。
具体说来,调研人员在社会调查研究中该如何坚持实践的原则呢?
首先,要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和可能选择调查研究课题,正确确定社会调查的大方向。
调查是为了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如果偏离社会问题的客观实际需要,调查研究本身将毫无现实意义,更无社会价值。
调研者务必使自己对社会的观察和思索处于本地区、本领域的前沿,根据国家、社会和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而开展有明确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同时,主观能力和现实条件是否充分具备也是调研者需要考虑的。
只有当调研者的知识结构、经验积累与人、财、物等客观条件相当之时,只有当被调查对象发展到相当的成熟程度之时,调查研究方可实施,也才会做到调查全面而不致有所疏漏,其结论才会有说服力。
其次,在调查过程中,调研者一定要面向群众、面向实际、面向生活,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切莫摆“官架子”少花架子”。
为了尽可能获取最详实的资料,要勤于动手、动脑,密切接触调查对象,为研究工作做好最完善的准备。
再次,在研究阶段,调研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对已搜集的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现象的本来面目。
因为调研者的知识结构、实践经验、研究能力等主观条件都是调查研究结论的质量和水平的制约因素,所以调研者必欲先把自身武装得更精良,从实践经验到理论知识,从调查能力到研究能力,力求在主观条件上达到能自由驾驭调查课题的水平。
最后,还要求调研者在撰写调查报告的归纳总结阶段里,提出的理论或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能够“还原’,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并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
体现社会调查研究结论的社会意义的唯一办法就是把这一结论与当时的实情相结合,贯彻于人们的社会实践当中,通过实践的结果来检验调研结论、发展调研结论。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什么是实事求是?毛泽东同志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关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
实事求是体现了唯物论、认识论、辩证法的统一。
它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指导我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针。
自然地,实事求是也是科学的社会调查研究的根本指导思想之一。
在社会调查研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必须克服形形色色的主观主义的思维方法,并与它作坚决的斗争。
在实际调查研究中,调研者应坚持不“唯上”、不“唯书”、不“唯众”、不“唯己”、不“唯洋’,。
不“唯上’,,就是不能为了迎合上级领导机关或某些权威人士的意图,而任意剪裁或歪曲客观事实。
不“唯书’,,就是不能为书本上已有的结论或过时的
老框框所禁锢,而不尊重活生生的现实。
不“唯众”,就是不要“随大流’,,不能为多数人不符合客观规律的看法所左右。
不“唯己”,就是不能以自己的看法为转移,不要害怕否定自己的不符合实际的观点,要敢于否定自己,从而获得思想上的新生。
不“唯洋”,就是不能盲目地以外国人的是非为是非,以外国人的好恶为好恶。
只能从中国的实情出发,以中国的社会实践为检验真理的规范。
一句话,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必须尊重事实,崇尚实践,坚决排除一切主观主义因素的干扰,视实事求是为社会调查研究的生命线。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调查研究工作尤其须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地反映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如何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各种社会状况,通过分析研究,制定正确的政治策略、经济策略、文化策略,指导我国人民的新实践。
3、坚持辩证法的原则
社会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人们应坚持实践论、唯物论的原则。
同时,因为社会又是普遍联系的,不断发展的,充满矛盾的。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
是“最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
所以,调研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原则。
唯物辩证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在社会调查研究中如何具体运用它呢?
首先,从事社会调查研究应坚持联系的观点。
客观事物都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不仅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如此,而且每一事物同其他事物之间也是如此。
所以在调查研究中须注意坚持联系的观点,从普遍联系的总
体上去认识调查对象,而不能把单个调查研究对象孤立起来,就事论事,这样导出的调研结论是缺乏推广的意义的。
其次,遵循唯物辩证法的调研者还要坚持发展的观点。
纷繁芜杂的社会现象总是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性,则社会调查研究永无终止。
因此,调研者必须坚持运动、变化,发展的观点,克服静止、停滞、僵化的观点。
最后,遵循唯物辨证法的调研者也须坚持矛盾的观点。
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存在着永恒的对立统一关系,社会生活中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矛盾。
因此,欲正确认识社会现象,必须运用矛盾分析法,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对一律化、一刀切,亦即在社会调查中,对任何事物均要作一分为二的分析,才能准确揭示调研对象的矛盾症结所在。
总之,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最基本观点。
它们既是客观辨证法的正确反映,又是指导社会调查研究工作的科学方法论。
4、坚持系统的原则
社会不仅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充满矛盾的实体,而且是作为一个异常庞杂的系统而存在着的。
系统的概念是对世界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共性—系统性、整体性作了高度的概括。
系统是指由互相作用的若干要素,按一定的方式组合而成的,并且有特定功能的统一整体。
从不同角度可以把社会划分为若干子系统。
例如,按社会的构成因素划分,社会是由人口、地理环境、社会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等要素构成的。
按社会活动内容划分,社会是由各种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心理活动等构成的。
按社会组织形
态划分,社会包括国家、民族、阶级、社区、群体、组织、家庭个人等层次。
这些要素之间的特定关系和组合形成了社会系统的一定结构。
在人类活动的各领域,系统的整体性和功能是各要素在独立状态下所没有的,只有当它们作为整体存在时方才表现出来。
在系统中,每个要素的性质和行为将影响整体的性质和行为,同时也受整体的性质和行为的影响。
由此可见,系统性的观点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是统一的。
它是唯物辩证法的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具体化,是人们对事物认识达到本质认识的新阶段。
于是系统性的观点自然成为以认识社会为宗旨的调查研究所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在调查研究中,不能仅仅简单地就调查对象做孤立调研,而要把考察对象置于系统中,把调查材料当作有机整体来研究,才能为实现整个社会大系统最优化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合理的建议。
具体落实到社会调查研究工作的各个环节上时,调研者应研究事物或现象的构成要素,这是正确认识各种事物或现象的基础和起点。
应研究事物系统的内在结构及排列组合方式,这是认识各种事物或现象的中心环节。
应研究事物系统的整体性和整体功能,才能达到对事物整体的认识和整体的把握。
应研究事物的外部系统,才能求得全面、科学地认识客观事物。
5、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定性分析是对事物质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一事物的质是区别于他事物的固有规定性。
量的分析是对事物量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事物的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以及构成等可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事物量的规定性受质的规定性的制约,但质的飞跃是量的渐变的结果。
对事物质与量的分析,能够达到对事物的全面把握。
因而,做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辅相成是一切调研者在调查研究中应牢记的原则。
在初始的调查阶段,调研者既要注意搜集反映现象质的材料,又要注意搜集反映现象量的材料。
在接踵而来的研究阶段,调研者更应把对事物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最后的归纳总结阶段—撰写调查报告之时,要做到有观点、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
一份有理有据的调查报告是对一次调研工作的最好归纳总结。
任何偏重于定性分析或偏重于定量分析的社会调查研究都是不完整的,对事物的认识应达到定性准确、定量精确,两者并重、完美结合才是社会调查研究工作的理想境界。
三、社会调查的种类
社会调查可以按照多种规范进行划分。
常见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
按照社会调查的资料来源划分,社会调查可分为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
直接调查是指对于第一手资料的调查,即直接通过自己的感官或借助仪器对于感性材料的调查。
间接调查是指对于第二手资料的调查,即通过文献检索对于他人已经进行的调查资料进行的调查。
第二手资料有些是原始资料,有些是经过浅加工的材料(如统计报表),有些是经过深加工的材料(如分析报告、论文)。
间接调查以直接调查为基础,因为没有直接调查就没有前人的文献,
无法进行文献检索。
在新开拓的研究领域,一般只能进行直接调查,因为没有第二手资料可供参考,而在传统的研究领域,一般均需要局限文献检索。
直接调查的优势是真实,因为任何文献都可能有错误,如果只进行文献检索的话,很可能以讹传讹。
间接调查的优势是省时省力(在需要大规模数据的场合,相对于直接调查而言),避免重复劳动,克服调查者人力紧张的局限性,“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迅速进入研究的前沿。
第二,常模调查和比较调查。
按照社会调查的目的划分,社会调查可分为常模调查和比较调查。
常模调查是以了解一般情况、寻找一般数据为目的的调查。
调查者可以通过常模调查了解某个或某种调查客体的绝对数或相对数,从而把握该领域的一般状况。
比较调查是以比较两个调查客体(两个国家、两个地区、两个单位、两个人等)的状况为目的的调查。
任何社会调查从本质上说,都是常模调查。
同时,社会现象的发展不是孤立的,一个社会现象的演变与许多其他社会因素有关。
因此,我们要了解社会现象的发展演变,就需要把这个现象放在更大的背景下来考察,就需要与相关的社会现象、相关的社会领域、相关的社会组织等进行比较,就需要进行比较调查。
常模调查是比较调查的基础,没有对于多个国家、多个地区、多个时期情况的常模调查,就无从进行比较调查。
事实上,比较调查就是对于相关的多个调查客体分别进行的常模调查。
第三,事实调查和意见调查。
按照调查的内容划分,社会调查可分为
事实调查和意见调查。
事实调查是指调查的内容为客观资料或数据的社会调查。
事实调查的调查客体具有最大的客观性,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
意见调查是指调查的内容为人们对某些事物的意见、看法的社会调查。
如前所述,社会调查是包含了人们的主观因素在内的社会现象。
社会现象相对于调查者而言都是客观的,但相对于调查对象而言未必都是客观的。
由于社会现象是与人相关的现象,由于人的任何行为从而社会现象都有一定的动机,由于任何社会现象都会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员产生不同的心理反映,因而任何社会现象都与人的主观因素相联系。
我们在进行社会调查时,不仅要了解客观事实,而且要了解引起这些客观事实的主观因素,了解这些客观事实所引发的主观因素,不仅要眼中有物,而且要眼中有人,不仅要进行以客观事实为指向的事实调查,而且要进行以主观因素为指向的意见调查。
第四,综合调查和专题调查。
按照调查事项的多少划分,社会调查可分为综合调查和专题调查。
综合调查是指涉及许多内容的社会调查。
而专题调查是指涉及某一方面内容的社会调查。
一般来说,综合调查与专题调查的划分是相对的,因为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都包含了若干子系统,而任何系统又都是更大的系统的子系统。
从一个系统的角度看,对于这个系统的各个
方面的调查属于综合调查,而对于这个相同的某个方面的调查属于专项调查。
但是,这个专项调查所涉及的方面是这个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而从这个子系统的角度看,对这个子系统的调查又属于综合调查了。
第五,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
按照调查客体的选取规范划分,社会调查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
全面调查又称为普遍调查(普查),是指选取全部客体作为调查客体进行的社会调查。
这种社会调查的优点是可了解全面情况,其缺点是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且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
非全面调查是指选取一部分客体作为样本进行的社会调查。
这种社会调查的缺点是难以直接了解全面情况,其优点是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资力、时间。
非全面调查按照选取样本的方式划分,可分为随机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
随机抽样调查是指从总体的全部单位(个体)中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一部分样本,并根据样本的调查结果推断总体的调查方法。
随机抽样的方法,一般采用随机序数的个体作为样本,即把全部个体任意排列为一个序列,从第A个个体开始,每隔N个数取一个个体作为样本。
N可以是变数。
也可把序列变为一个两维结构。
从任意一点开始,沿任意方向间隔任意数选取样本。
其主要特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