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独立性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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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独立性研究文献综述

一、央行独立性含义与实质:

阮加,韦桂丽,张晓明等作者在所编著的《中央银行学》中这样定义:“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一关系的实质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其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这种独立性通常体现在其组织、政策、人事、经济的独立性上。

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白云璐在《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中认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点:

1织机构和人事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管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是否由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决定。

2.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

3.经济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财政的独立性,即其是否依赖于政府的拨款和财政的支持。

4.业务的独立性。主要指中央银行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其业务的实施,办理业务时否受政府机关的干预。

三、提高央行独立性原因与意义

白云璐在《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中认为:

首先,这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体现了其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它必须接受政府一定程序的管制。但它同时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必须有一定独立性。

其次,中央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有所侧重的,这就使中央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不可能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基于政府的职责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这恰恰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而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尽管现代中央银行衍生了一系列其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但稳定币值始终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通过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制约政府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起到经济稳定器、制动器的作用。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相对

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

王广谦所编著的《中央银行学》认为,中央银行独立性是由其法律地位和职能特性决定的。中央一行作为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其主要职能在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央行良性运作、合理发挥作用的本质却决定了它在进行调控和服务时,首先要考虑和遵循的必须是货

币经济本身所自有的运行规律,而非完全听命于国务院的指令。

四、中央银行独立性相关回顾

国内有胡海鸥、李艳君、唐琳、王欣荣等人编著的《金融学导论》进行阐述,从中央银行的产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这一段时间。中央银行处于高度独立的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由于战争期间,为政府筹集战争经费的需要和战后对于经济恢复的需要,政府加大对于中央银行的控制,从而扩大货币的发行,刺激经济增长。中央银行基本上是不独立,只是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调控手段而存在。这就使得许多的国家发生了通货膨胀,出现经济的危机。从上世纪70年代到至今是中央银行相对独立阶段。美国哈佛大学的学者利用实证方法,对中央银行独立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哈佛报告。报告认为,中央银行的独立程度与经济的良性发展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只有保持中央银行高度的独立性,才能在低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实现适度的经济增长和低的失业率。

国外的M.米什金在《货币金融学》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与货币政策效果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事后的观察结果来分析并得出结论,但此前必须考虑一个问题,即如何刻划中央银行独立程度从而使之具有可比性。这就是衡量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指标或者方法。目前,在理论上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中央银行决策机构官员的任免及其任期情况;中央银行法是否以物价稳定作为其首要的宏观经济目标;中央银行是否完全控制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对向政府直接融资是否有明确的立法限制;在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是否受政府的指导、政府代表是否列席决策机构的会议、是否享有投票权甚至否决权等等。

五、当今世界中央银行主要模式

闫海、石桂峰两位作者在《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阐述了以下几种主要模式:

1、中央银行具有较强独立性的模式

即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这种模式以德国,美国等最为典型。美国中央银行制度颇具特色,由于分权制衡的法律政治理念和联邦制的宪政架构,联邦政府在1811年和1836年两次组织设立中央银行先后失败,于是形成现在的通货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联邦一级的三大机构分享中央银行职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美联储作为与政府并列的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除个别情况下总统可对其发号施令外,任何机构或部门均无权干涉。另外,美联储享有资金和财务独立权并且独立自主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并且因为货币政策制定的技术性和不透明性,美联储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其总裁亦被称为“第二总统”。

2、中央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中央银行在名义上隶属财政部,以英国最为典型。素有中央银行鼻祖之称的英格兰银行,是由伦敦城一个商人集团于1694年出资设立的,经过数百年时间的演变,英格兰银行法将其收归国有,《1919银行法》则正式将银行监管职能权授予英格兰银行。尽管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是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而互相配

合,几乎未发生独立性危机。1997年5月英格兰条例修改又在法律上承认英格兰银行事实上的独立地位,使之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3、中央银行具有较弱独立性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中央银行隶属财政部。以韩国和1998年以前的日本较为典型。韩国的中央银行职权受到财政部较大干涉,无法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这也是导致韩国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日本是高度行政集权国家,日本政府拥有较大经济管理调控职能和权限。日本银行成立之日起一直绝对服从政府,听命于大藏省的指令。但1995年日本经济危机以及大和银行事件暴露了该体制的弊端。因此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改正《日本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实现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六、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

刘海作者在《中国央行独立性现状》中介绍了当前我国央行独立性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他是国家机关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他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故此有的国家将中央银行称为公法意义上的法人。就其性质而言,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责,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金融行政管理、干预国民经济的工具;其次又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职能。就其与政府的关系而言,它既不象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对国会负责,也不像意大利等国完全受政府领导,没有自己的独立性,与英、日也有区别,其总行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发挥职能。实际上,这种状况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而又不独立”的法律地位。

尹继志在《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国际比较与思考》中认为,从国际视角考察,随着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亦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在组织独立性、政策独立性、人事独立性和财务独立性几个方面,美联储、欧洲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各有特色,其中一些成功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近年来在稳步提高,同时还存在诸多需要加强和改善之处。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状况,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辩证的分析和全面的理解。

七、完善我国央行独立性

闫海、石桂峰在《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议,

1、改变中央银行对国务院的行政隶属关系

2、理顺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关系

3、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有效运用法律监督机制

4、确立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如前所述的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第一种模式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仿效与借鉴的对象,其保障央行独立行使货币政策与维护币值稳定的突出贡献日益明显。因此,增强人民银行独立性的终极目标应该是使其独立于政府,隶属于全国人大。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负责后,应定期向全国人大报告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今后的目标等,这实际上是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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