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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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姓名沐兰琼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吕斌20070423中文摘要保险的思想古已有之中国历代施行的各种赈济制度就可以理解为古代保险的萌芽。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从西方世纪左右出现的海上保险开始的并于世纪初传入中国。
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全国性的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一直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自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内的保险业停办了多年直到年底才恢复经营。
恢复保险经营的年是中国保险业腾飞和迅猛发展的年保险业无论从深度到密度上都有十分迅速的发展。
但是目前国内保险业务的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很多中资保险公司从政府的干预和行业垄断中获益。
正是由于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和垄断地位的优势导致保险业中广泛运用格式化合同条款这固然有便利和经济的优势但同时这些格式合同都十分的专业化保险相对人由于知识以及认知水平的缺乏在此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在保险格式合同中订立很多隐蔽的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现实中此类案件已经频繁发生。
因此为了均衡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势力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法律势必要介入其中对保险合同中关系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制。
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健全
所以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实为必要。
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
笔者首先界定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接着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类型。
说明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出现的必然性及其正反两方面的意义所在该部分既奠定了全文的研究思路提出了问题之所在也照应了下文提到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等问题。
第二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研究”。
该部分笔者首先探究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其次结合保险法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人说明义务”详细阐述了他们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制中的运用最后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解释等问题。
第三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笔者从对一则相关保险案例的分析出发说明我国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不健全的现状进而有力地证明了其完善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
该部分笔者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以及立法现状从研究我国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引申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兔责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并且分立法、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监督四个方面全面展开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最大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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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徽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术兰蛊焉、签字日期。
年碑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费徽夫哮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宝做走缸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寸三球导师签名品立巩签字日期∞年牛月日签字日期一书年月矽日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去向工作单位电话通讯地址邮编引言引言在经济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保险早已深入平常百姓家。
由于保险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尤其是近段时间以来社会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在内的体制改革使得保险在人们生活中的保障作用日益突出商业经济的发展让人们的生活水平
大幅度提高像私家汽车等大件生活资料也更多的进入百姓家庭这使得保险种类和投保率逐年上升人口老龄化问题及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等因素也促进了保险业市场的繁荣据统计至年底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各家保险投资机构在股票市场直接、间接投资额总计已超过亿元。
年上半年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亿元同比增长。
财产险较快增长保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寿险平稳增长保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健康和意外险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保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
赔款和给付平稳同比增长达到亿元。
截至月底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
然而与此不相称的是国内关于保险法的研究却仅止于粗浅的法条阶段。
保险业务活动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在立法上设置的不合理之处造成消费者满意度较低和保险业市场竞争力不够对保险市场的规范太少以及对保险业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罚不够具体使得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保护。
理论界的研究远远落后于保险业自身的蓬勃发展如若不能及时追赶上现实的步速必将出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为角度结合现实力求反应现实之需解决现实之难题学以致用。
依据传统合同法理论缔结免责条款是合同自由的体现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裁判者无需法院、国家乃至第三人的介入。
在合同自由盛行、合同实务以个别商议合同为主的时
代的确无须国家介入私人合同关系因而也无从提出控制免责条款的问题。
这正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保险合同免贯条款研究当事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而且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讲当事人也可以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即可。
因此应该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来免除或减轻另一方将来可能承担的合同责任。
从本质上讲免责条款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未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的放弃这种权利的处分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法律就应该承认合同的效力。
因此各国法律大多承认当事人所订立的免责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从《合同法》第条、第条对免责条款的限制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无效的原因就赋予其完全的效力。
可以确定我国法律是允许免责条款合法存在的。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规定其意义在于更好地发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其可以在交易之前预先分配风险免除或降低一方或双方日后可能承担的责任。
当然如果免责条款是在理想状态之下势力均衡的双方当事人博弈的结果那么其意义是不容质疑的但现实并非总是如此完满。
我们知道就算在最为普通的买卖合同之中买家和卖家都难以实现完全的势力均衡那些拥有强大财力和势力的商家很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使买家陷入不可救济的地步。
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各国都制定了十分完备的消费者保护法。
而在保险界这种势力悬殊更是如此之明显虽然为了交易的便利我们不得不接受保险公司所订立的格式合同及其尾随的免责条款但法律有必要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制以免保险合同出现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有违合同的基本精神。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分类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很多不同的分类。
例如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范围可以分为完全免责条款与部分免责条款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属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消费性免责条款与商业性免责条款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免除责任的性质可分为违约的免责条款和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
也有学者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
笔者结合各种学说例举几种最能体现保险合同
的特殊性且最能全面概括保险合同免苏号朋‘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载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张玉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研究》山东大学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第页聂勇‘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评价‘中国保险报》年月日第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责条款的分类保证免责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总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然后列举被保险人的一系列行为属于保证条款被保险人一旦违反这些保证条款保险人就会援用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条款来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保证条款有扩大和滥用的趋势如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多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而忽视了近因原则的存在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近因免责条款。
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近因免责条款保险人就可以直接援用该条款来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实践中近因原
则作为保险理赔中的重要原则近因能否合法合理地确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车辆本身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此条规定并未区分货物装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如果符合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保险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区分实际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违反了近因确定原则。
费用免责条款。
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只要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费用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情形保险人就可以直接援用该条款来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实践中费用免责条款所列明的费用通常为间接损失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
但费用免责条款并非绝对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的形式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从而取得保险保障。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非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这是根据免责条款是否具有可协商性而做的区分一般来说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订立的但是有些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未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格式合同。
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通常都是标准合同。
区分这两种合同条款的意义在于法律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
的有效性进行判断所采用的标准较为严格以保护合同相对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违约的免责条款和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
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旨在限制或免除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
违约的免责条款制度比较成熟的是英国。
早期违约免责条款在英国几乎是绝对无效的但最近几十年来英国渐渐形成了某种受成文法严格控制的免责条款制度。
首先一系列的立法如年《不公正合同条款法》年《货物买卖法》等等使免责条款仅适用于商业责任其次上述立法又将传统商业买卖法中的合同与抽象权利合同区别开而将前者作为典型的商业活动某些以抽象权利为内容的合同则不适用上述制度。
毋目前上述立法的许多规定己具有广泛的适用意义成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与违约责任相对应的是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侵权行为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某些侵权行为则应免除或限制当事人侵权责任的条款。
这种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大多数国家持绝对反对态度另有一些国家原则许可但有许多例外。
英国《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有关人身伤亡或死亡的免责条款当事人基于过失致对方伤害或死亡时也不能援引免责条款此类免责条款属于绝对无效。
法国判例认为侵权行为责任关系到社会公共秩序而且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属于强行法不得因当事人意志而影响其适用因此免除侵权行为的
任何协议都是非法的。
受法国影响比较大的阿拉伯国家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
另一些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认为侵权行为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远比合同违约大因此法律规定限制或免除侵权行为责任的合同条款原则是无效例如禁止免除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
禁。
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止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责任。
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免责条款无效。
有的国家如波兰和匈牙利还专门规定不得限制或免除因高度危险作业所负责任。
①此外根据免责条款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