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医院设计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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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眼科医院门诊综合楼幕墙及内装修工程电气设计合同
发包人:濮阳市眼科医院
设计人: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
濮阳市眼科医院门诊综合楼幕墙及内装修工程电气设
计合同
发包人:濮阳市眼科医院
设计人: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濮阳市眼科医院门诊综合楼幕墙及内装修工程电气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提交的施工图纸及基础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设计范围和内容、设计要求:
3.1工程名称:濮阳市眼科医院迁建项目门诊综合楼
工程地点:济南市高新开发区IT总部基地
工程规模:地上建筑面积约78000平米
3.2设计范围及内容
设计范围:办公区域室内装饰设计,精装修面积6万平米
3.3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要求
3.3.1设计人按照发包人确定的效果图、技术要求进行装修方案的优化设计和深化设计。
3.3.2 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必须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必须具有可实施性,必须充分考虑室内原有设施(如风管、消火栓箱、电梯层显、呼盒等),做好设施与装修衔接,不遗漏,无死角,可作为下一步施工招投标的依据。
3.3.3 提交的设计文件:
设计范围包含的重点部位、区域、房间的效果图。
设计范围内满足施工需要的全部土建和安装施工图,包括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节点图及空调、通风、消防设施的检查口等项和给排水、强电、弱电图等,图纸标注的有关尺寸,需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装修主要材料明细表(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产地、使用部位及目前市场参考价)。
提供装修主要材料参考样品。
提交的施工图纸由建设单位委托审查;设计人须保证设计图纸能够通过图审及消审,并负责相关审查的具体工作(如送审、与审查机构沟通及修改设计等)。
3.3.5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人派驻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指导施工、处理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设计变更、施工工序监督、协助装修主要材料的选择等服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和设计指导思想得以贯彻落实,装修工程质量得以保证。
第四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六条设计收费
6.1本合同设计费用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
6.2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和设计要求,完成装饰方案的优化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并向发包人提供第五条约定设计资料及文件,派出有经验的设计服务人员驻守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各种规费及税金等费用,以¥120 万元的固定总价一次性包干。
6.3 施工图完成后,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变更设计方案,引起设计人设计较大修改,设计变更量大于总设计量的10%时,届时双方就设计费调整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设计变更量不大于总设计量的10%,或其他情况下,设计费不再调整。
第七条付款方式
7.1 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50%,作为预付款。
7.2 提交全部施工图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 30%的设计费。
7.3 整个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 日内,结清全部设计费。
7.4 设计费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
7.5 设计费在支付期内不计利息。
7.6 付款程序:由设计人申请,报发包人委托的设计管理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发包人审批付款。
第八条发包人责任
8.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7天或7天以上时,设计人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8.2 发包人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现场办公工作条件。
8.3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第九条设计人责任
9.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2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9.3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
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详尽的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9.4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9.5 设计人按照发包单位确定装饰方案进行设计,如出现较大偏差,设计人无偿重新修改设计达到发包人要求。
9.6 设计人应派驻有经验的设计师留驻施工现场并配合施工。
9.7 设计负责人:由书阳职务:经理
第十条施工技术配合
10.1 发包人需设计人提供施工技术配合,装饰施工开工后,设计人应派设计师留住工地进行施工技术配合,直至工程竣工。
10.2 设计师驻守工地期间,设计师的食宿费用、差旅费、工资由设计人负责。
10.3 设计师驻守工地期间,应发包人要求外出考察、采购材料设备时,差旅费由发包人负责,工资由设计人负责。
10.4 设计人派驻现场设计服务人员做好全方位的设计监理工作并有义务和责任指导好施工工作,解释图纸和协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11.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若发包人付款逾期5日以上,后续设计乙方顺延。
11.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份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1.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
11.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已付设计费用。
第十二条其他
12.1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尽快办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设计人未接到相应的文字确认函件,不能进行下一步的设计工作。
若发包人确认时间延后,则下一阶段设计时间顺延。
如设计时间双方确需调整,需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12.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装饰材料应当注明其名称规格、数量、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供应商。
12.3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济南仲委员会仲裁。
12.4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5 设计人承诺:如能承接该项目工程施工,则我司负责施工的项目范围免取设计费,已付设计费从工程款结算中扣除。
12.6设计人承诺:严谨服从甲方指定的设计管理单位(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设计管理,全面配合好与我司设计承包范围有关的各方面服务、配合工作。
12.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2.7 本合同一式十份,发包人六份,设计人四份。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可编辑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0年 11月签订日期:2010年 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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