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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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伤认定材料
5、提供伤害后的初次病历卡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医疗诊断证 明或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6、提供考勤记录(加盖公章); 7、提供证明工伤的旁证材料(需两人以上单独旁证及附身份 证复印件,或现场音像记录、证人证言等); 8、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裁定书;提供现居住地证明;本人驾驶机动车的提供 驾驶证、行驶证副本及复印件; 9、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10、未参保人员请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 部门查询证明。
《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 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 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七、工伤鉴定范围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 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 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 残辅助器具配置鉴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划分
八、工伤鉴定程序
九、工伤待遇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20倍。(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 配收入的20倍。约34万元)
九、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 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 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 0%或者30%。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四、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用人单位
30 日 内
事故发生或 职业病确诊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特定疾病。
职业伤害
职业病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 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 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 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 并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 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工伤认定的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九、工伤待遇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 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以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 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 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至十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以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15 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 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待遇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 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 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 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 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 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劳动关系 证明材料;3 .医疗诊断证明; 4特 殊情况下提交的资料
工伤职工、直 系亲属、工会 组织
一 年 内
工伤认定申请人
申请工伤认定
15
劳动行政部门
个 工
不受理,书面告知
材料不完整
作
书面告知补正
日
审查受理
内
不服的申 请行政复 议
不是工伤 60日内
六、工伤认定材料
5、提供伤害后的初次病历卡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医疗诊断证 明或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6、提供考勤记录(加盖公章); 7、提供证明工伤的旁证材料(需两人以上单独旁证及附身份 证复印件,或现场音像记录、证人证言等); 8、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裁定书;提供现居住地证明;本人驾驶机动车的提供 驾驶证、行驶证副本及复印件; 9、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10、未参保人员请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 部门查询证明。
至少保存20年
受理
调查核实
认定是否 工伤
60日内
是工伤
送达工伤认定书(20个工作日)
资料归档
五、工伤认定流程
六、工伤认定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复印)。不能提供身 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 3、提供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 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 4、建筑工程层层转包中发生的,如果实际用人单位不具备合 法用工主体资格的,提供实际用人单位主体与最近的上一层 转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证 明;
三、工伤认定的范围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
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收到
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认定的范围
九、工伤待遇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 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 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 的本人工资。
九、工伤待遇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 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基础知识培训
主讲人:吃货 编制时间:2018年1月10日
目
录
一、什么是工伤?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三、工伤认定的范围 四、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五、工伤认定流程 六、工伤认定材料 七、工伤鉴定范围 八、工伤鉴定程序 九、工伤待遇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 活动是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 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九、工伤待遇
工伤 保险 基金 支付
医疗康复及辅 助器具费用
伤残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
1—4级伤残津贴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有护理等级的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死亡的各项待 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护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
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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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认定的范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