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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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出版行政管理

重点提示: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实施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对书号、刊号的管理要求;出版物质量管理,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国家对书刊印制的管理,国家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活动的管理。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国家对出版活动的扶持政策。国家对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

第一节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各国国情不同,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国情也有所不同,因此,政府机关对社会行业进行行政管理,内容和方法上也有所不同。本章讲述的是我国现行的出版行政管理。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

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出版行政管理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我国出版行政管理实施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出版行政管理对象,包括各种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

二、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出版行政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出版工作者也要学习、掌握这些法律法规,这不仅是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必要保证,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备条件。

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国参加的涉及出版活动的国际条约也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对出版行政的管理也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出版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相关的出版行政管理的法规文件也会做相应的修订。因此,它们的内容和名称等均应该以国家机关颁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有关出版的规范性文件如有新增或废纸的,也应该以国家机关的公告为准。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是各种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整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涉及出版的法律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等。

此外,我国刑法中对出版有关的各种刑事犯罪及其行为人须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具体规定。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而涉嫌触犯刑律者,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求其责任。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性文件称“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性文件,称“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所辖的行政区域。

目前,构成出版行政管理基本框架的是《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其中,《出版管理条例》系统、全面地对出版活动作了规定,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行政法规。

(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全称是“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仅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比,规范的问题更具体,涉及面更广。出版人员应掌握具有普遍适应性的重要规章,还应该结合具体工作掌握更为具体的相关部门规章。

目前,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部门规章有《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此外,出版行政部门还发布过大量规范性文件,有些在出版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书号实名申请管理办法》、《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等。

第二节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法人出版报纸、期刊而不设立报纸、期刊社的,其设立的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一、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度

对出版单位的设立,我国实行审批制,即设立出版单位须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国家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还规定了设立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等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相关程序,并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以及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这些规定都体系拿了审批制的具体内容和特点。

二、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批和注销登记制度

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有变化而确需变更某些事项或者因故注销,应该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一)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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