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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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设备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行业和中石化有关规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用于热电生产装置的蒸汽锅炉。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设备管理部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及中石化有关锅炉设备的规定,制定公司锅炉设备管理办法,并对锅炉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组织编制和审核锅炉检验、检修、更新、改造计划和方案,组织使用单位进行锅炉取证、年检和注销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锅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

(一)组织煤的品质分析管理工作。

(二)组织锅炉热效率测试和管理。

第五条安全环保监督部

(一)负责锅炉的烟气排放的环保监测。

(二)负责组织锅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审工作

第六条采购中心

负责购置有制造资质厂家的设备有质保证书的。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条使用单位

(一)负责对锅炉的使用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锅炉设备档案。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锅炉取证、年检和注销工作。

(二)参加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编制事故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锅炉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配合锅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四)负责锅炉检验、检修、更新、改造和检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实施。

(五)做好锅炉运行技术管理工作,编制相关技术文件。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购置与安装

(一)采购中心应购置具有相应制造等级许可证制造厂生产的锅炉,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DL/T586-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监造。

(二)承担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办理相关手续。

(三)锅炉安装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锅炉安装期间,规划建设部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整体水压试验须有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资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定单位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安装完毕,规划建设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九条试运行和验收:

(一)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应由规划建设部组织进行锅炉总体冷热态验收。

(二)锅炉安装及验收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业锅炉安装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三)锅炉的启动调试及验收前要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锅炉总体启动调试大纲,通过启动调试检验锅炉设计、制造、安装的质量。

(四)使用单位在投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办理锅炉使用证。运行后的一年内,完成锅炉性能测试。

第十条运行管理

(一)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除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重要运行记录;锅炉承压部件的修理完工的技术资料;锅炉的检验报告;安全阀校验报告等。

(二)使用单位应制订锅炉运行规程等工艺技术文件。应做好运行日志、交接班日志的记录,建立相关工艺技术台帐,编制有关生产、技术、经济等报表。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日、周、月检查制度,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四)使用单位应制订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标准。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时、定人、定内容、定线路巡检,并及时处理巡检过程出现的问题。

(五)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的定期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定期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定期排污、锅炉吹灰、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向空排汽阀定期试验、汽包压力的校对、调节阀(挡板)的校对、贮油罐的脱水等。

(六)使用单位应编制锅炉典型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七)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取得上岗证,严格持证上岗。司炉工必须取得锅炉特种作业证。

(八)使用单位应编制锅炉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九)使用单位应对入炉燃料的质量进行检测和管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严格限制燃料的含硫量,使设备腐蚀速度在受控范围,烟气排放符合政府环保部门要求。

(十)使用单位应建立炉效定期测算、分析制度。开展提高锅炉热效率的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

(十一)使用单位应建立启停炉台帐,按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炼[2004]592号),考核控制非计划停炉。

第十一条检修与检验管理

(一)设备检修:

1.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锅炉检修计划,并按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检修及验收。

2.各检修单位应按《锅炉检修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检修。

3.承担锅炉检修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

4.对锅炉设备重大修理、更新或技术改造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方案,经设备管理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报扬州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方能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二)设备检验:

1.使用单位应按电力行业《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2.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新投用的锅炉运行一年后应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3.锅炉检验前,检验单位应编制锅炉检验方案,方案须经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部审核批准。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及时掌握检验情况和结果,对查出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

4.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

(三)不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使用证并要求报废的锅炉应确定为报废锅炉,应按规定报批并及时办理锅炉报废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安全附件管理

(一)生产中心应建立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安全附件台帐。

(二)安全阀管理

1.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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