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制度之浅谈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诉讼回避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依法自行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概述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2. 回避人员的职责限制;3. 当事人权利的保障;4. 回避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影响;5. 违反回避制度的责任追究。
三、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1. 回避决定的生效:回避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回避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参与案件的办理。
2. 回避决定的变更:在回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认为回避决定有误,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回避决定的裁定。
3. 回避决定的撤销:在回避决定生效后,如果发现回避决定存在错误,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回避决定。
四、回避人员的职责限制1. 回避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侦查、检察等活动;2. 回避人员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3. 回避人员不得泄露案件秘密;4. 回避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的请客送礼。
五、当事人权利的保障1.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2. 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人员退出案件;3. 当事人有权对回避决定提出复议。
六、回避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影响1. 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回避制度能够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地处理案件。
2. 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回避制度能够及时排除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因素,使案件审理更加高效。
3. 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回避制度能够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七、违反回避制度的责任追究1. 回避人员违反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 回避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的请客送礼,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骗取回避决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回避 作 了专 章 规 定 ,这 对 于 客 观 公 正 处 理 案 件 , 维 护 司 法 机 关 的威 信 , 有 重 要 意 义 。同 时我 们 也 应 看 到 , 国 刑 事诉 埝 具 我 回避 制 度 尚 有 不 够 完 备 成 熟 之 处 . 它从 消 极 方 面 制 约 着 回避 制 度 作 用 的
侦 案 件 巾 的 侦 查 人 员 因 参与 了 该案 的侦 查 而 显 然 与 该 案 有 厉 害关 系 。该 法第 2 9条 规 定 的 意 图是 为 了防 止 先 人 为 主 , 而 侦查 人 员 在 侦 查 过 程 中 已 形 成 了思 维 定 式 。 会 因 为其 角 色 南 侦 查 人 员 转 为 公 诉 人 而 改 变 。 司 不 法 实 践 中侦 查 人 员 作 为 公 诉 人 与诉 讼 不利 于 建 立 法 治 国 家 . 易 造 成 不 容
判阶段适用。 我 国《 事 诉 讼 法 》 四章 第 2 刑 第 8条 至 3 1条 专 章 规定 了 刑 事 诉 讼 回 避 制 度 。我 国的 回 避 制 度 不 仅 适 用 于 审判 人 员 , 而且 也 适 用 于 检 察 人 员 、
循《 法》 宪 的此 项 规 定 及 《 事 诉 讼 法 》 此 项 基 本 原 则 , 检 察 机 关 内部 刑 的 即 应 由不 同 部 门 及 人 员 负 责 自侦 案件 的 侦查 、 审批 逮 捕 、 查 起 诉 等 工 作 。 审 ( ) 查 人 员 作 为 公 诉 人 参 与 诉 讼 违 反 了 《 事诉 讼 法 》 于 回 避 制 度 的 2侦 刑 关 规定。依照该法第 2 8条 规 定 , 人 与 本 案 有 利 害关 系 的应 当 回 避 , 自 本 而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改。 因此 。 必须 通过人 的思维 、 判断、 知识等对 已有信 息进行调
查、 分析 、 推理 和判 断 , 最终来 实现案件 真相 的查证 。 相关诉讼 程序 的制定在最 大程度 上保证 了此过程 的无误 。刑事 回避制 度 的完 善不仅 能够 限制 个人 主观色彩 的掺杂 ,同 时也 将能力 低 下者 排除在外 。拒绝 或 中断带 有主观 偏 向性 或能力 低下 的 办案人 员介入刑 事诉讼 ,能够有 效降低 由刑事诉 讼相 关参 与 者假公 济私 、 无所 顾忌或 力所不及 而引起 的失误 和偏差 。 另 一方面 。我 国刑 事 回避 制度 的完 善更有 利 于保 证诉讼
理论前 沿 2 0 1 3 年第 1 2 期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 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孥赫 男
( 东北 师范大 学人文学 院 , 吉林 长春 1 3 0 0 2 1 )
f 摘 要1 刑事 回避制度是指 “ 与案件有 法定利 害关 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关 系的人 员及机构 , 不得参与该刑 事案件
能公 正或全力 以赴 。而刑事 回避制度 的完善 则能够 有效 避免
这一状 况 的出现。
程序上 的公正 性 , 相对于 实体 公正来 来说 。 程序 上 的公 正性更
显 而 易 见 。其 主 要 的基 本 要 求 是 诉 讼 支 配 人 员 与 结 果 无 任 何 利害瓜 葛 , 而 刑 事 诉 讼 回避 制 度 “ 任 何 与 案 件 有 关 的人 不 得 任
、
完善 我国刑事 回避制 度的必要 性
( 一) 保 证 刑 事 诉 讼 的 公 正 性
刑事诉 讼 的公 正性包括 实体 与程序 两部 分 内容 ,刑事 回 避制度 是其公正性 的重 要保证 。案件真 相的查证 属于 刑事诉 讼 的首要 宗 旨 .时间 的非 逆转决 定了案件 的客 观性和 不可更
刑事回避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刑事回避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和审判参与人员出现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时,被迫回避,使审判能够公正、公正地进行的制度安排。
刑事回避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及其他审判参与人员的中立、公正的行为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相关人员可能存在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关联,例如,可能有近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都可能威胁到他们的公正和公正。
此外,可能涉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员,例如可能受到影响的证人、受害人等。
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刑事回避制度的设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回避制度主要包括法官回避和其他参与人员回避。
法官回避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若法官本人或其近属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审判公正性产生影响的情形,法官应当自行回避。
法官回避不仅涉及对自己的回避,还包括对其他法官回避的申请。
其他参与人员回避则是指审判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人员,如检察官、辩护人、证人等,若他们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对审判公正性产生影响的情形,他们也应当回避。
在回避制度下,若出现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相关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或由其他一方或法庭决定应当回避。
刑事回避制度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不仅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还增强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之一,而刑事回避制度作为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能够令人信服的制度保障。
然而,刑事回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有时人们会滥用回避制度,以达到某种意图或目的。
此外,回避制度可能会导致审判延误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因为回避申请的审理和决定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因此,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加以权衡和解决。
综上所述,刑事回避制度在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摘要: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正要意义。
下文将对回避制度的概念、设立目的、意义以及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等进行介绍。
关键词:回避制度;司法;审判一、回避制度概述1.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既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制度,也是现代世界各国所普遍适用的一项制度。
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院审判阶段适用。
我国的回避制度则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上述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2.设立回避制度的目。
实行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因此,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活动中,审判、检察、侦查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如果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入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设立回避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二、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一)回避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回避的适用情形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由于具有本项理由的上述人员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由他们担任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则极易从维护自身或者其近亲属的不正当利益出发,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从而不公正地处理案件,或者容易引起人们对其是否能够正确地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公正处理案件产生怀疑.所以应当回避。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者:吴川韩文正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趋势下,我国法制建设也日益推进。
文章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存在的不足,指出回避理由不够明确、利害关系界定模糊、举证责任的规定不足这三个方面是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文章对此展开了详细的论述与探讨。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回避制度的发展的建议,认为:“近亲属”界定应扩大,对回避情形应尽量量化,变革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刑事回避制度是完善我国回避制度的有力举措。
【关键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探讨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
在当时,人们就已自然正义准则来衡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而这种法则的首要要求就是“任何人都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而要确保“任何人不要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就必须同时有包括回避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程序措施。
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如何完善回避制度一直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界在不断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存在的不足(一)回避理由不够明确回避事由是指发生回避之法定条件。
回避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为什么要回避”即回避的原因。
因此对回避理由的考量实质就是对回避制度是否科学的一种考察。
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影响因素均纳入回避的法定事由中来。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防止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偏私者介入诉讼活动中来。
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诉讼法对回避亲属的规定比较狭窄,一般仅限于“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近亲属只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回避理由不够明确,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利害关系界定模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理由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在这一陈述当中,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利害关系”,那么如何界定是否是“利害关系”就成为了回避理由的关键所在。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 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 不申请你回避。”
• 问:
• (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
• (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 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申请回 避的时 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是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在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含勘验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 对象
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 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③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
• 【评析】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 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 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第十章回避第一节基本理论一、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功能1、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2、对真实查明的尊重,对被告人获公正审判权利的尊重,对公众期待审判公正的尊重。
二、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2、自行回避,适格主体主动向有权个人或组织申请不参加该案审判诉讼活动,由有权决定的个人和组织决定;3、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相关可能人员回避审理活动,由有权个人和组织决定通过;4、指定回避,相关人员应该回避,但没有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有权决定的人员和组织命令这些人不得参加诉讼活动。
三、回避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刑诉法中的规定,28、29条1、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如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等;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的人员,不参加本案其他阶段的审判。
7、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最高法的解释1、回避的利用中,近亲属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2、与辩护人、代理人有关系的。
3、审判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律师辩护人但不得在原法院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但在原法院担任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4、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本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本院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四、回避程序(一)、回避的提出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或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过调查或审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做出回避决定,不符合的驳回申请;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为进行自行回避或者申请回避的,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侦查人员,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决定回避;对于检察人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对审判人员,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试述回避制度的意义
试述回避制度的意义
一、从确保公正的角度而言:
回避制度将可能偏私、不能公正审理案件的裁判者排除出诉讼程序,有利于防止裁判者先入为主或者徇私舞弊,消除诉讼双方当事人对裁判者中立性的任何合理怀疑。
然而,保障程序公正仅是回避制度的直接功能,它的最终价值目标仍然是保障诉讼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正
“隔离了可能带有倾向性观点、不能中立的裁断者,不允许或停
止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从而避免某些人员主观偏向,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追诉、鉴定、记录等,而造成冤假错案
二、从诉讼主体的角度而言:
司法:。
回避制度正是以这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那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的理想。
而且,不仅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亲身体验感受到这种程序正义,即便未曾参与诉讼的社会公众也因回避制度的存在感受到正义的回归
三、从诉讼效益的角度而言:
回避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障诉讼公正,而诉讼公正的结果是降低了诉讼成本,合理利用了司法资源,并且提高了诉讼效率。
实践思考
问题:比较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张天舒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1期摘要:针对现行立法上回避制度对近亲属范围规定的狭隘,未明确规定利害关系的范围,申请回避的主体取证困难,以及司法实践中告知程序难以实现等实际问题,建议拓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近亲属回避范围,明确相关利害关系的界定,完善审判人员信息披露及回避制度的告知程序,合理分配分配举证责任,以期保证回避程序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从而实现回避制度的价值。
关键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1-0071-03回避制度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保障司法人员诉讼地位的中立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正义源于信任,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就遭到破坏了”。
回避制度的实质是为了利益规避,旨在保持司法人员对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回避制度的建立既能够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判,又能够使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并且可以保障法律顺利实施,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信任。
在我国,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注重程序公平公正的问题,即使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在回避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近亲属范围适用过窄,利害关系的界定范围不明确,告知方式形式化等。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概述(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含义“回避”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辞源》这本书中,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
从司法角度对回避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时可以发现,回避制度起源于罗马自然法“自然正义”原则,这项原则包含了两个意涵:其一是“任何人不得担任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法官”,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就是裁判者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而无偏私的地位。
第二个意涵则是“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据都要被同等对待”,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裁判者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不能以权谋私,不能只听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第⼆⼗九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员不能停⽌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可以申请复议⼀次。
第三⼗⼆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的理解1、回避的第⼀种情形即“是本案的当事⼈或当事⼈近亲属”其实也是⼀种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应该包含了物质利益与精神关联性,因⽽在列举利害关系时可参照国外⽴法列进债务关系、监护⼈关系、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并以兜底条款涵盖未列举事项。
其中上下级关系对当前我国司法⾏政氛围较浓厚的现状。
有⼀定现实意义,并可解决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据的局⾯。
其实申请单个法官回避与申请全体法官回避,只是量不同⽽已,当然,在此情况下调整刑事管辖制度更能实现诉讼经济。
2、回避是以对⼈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界定“其他关系”时,以“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即有“偏袒之虞”即可,因此《》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若⼲规定》列举的申请回避的五项情形,亦可统⼀列⼊“其他关系”。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审判人员与某一方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导致审判人员不能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判结果的实现。
一、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近距离关系的;(二)曾经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辩护、诉讼代理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为本案提供过鉴定、勘验、检查、认定等专业服务的;(三)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有本案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财产往来或者其他密切利害关系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审判人员在满足以上的任何一种情形时,都应当依法回避。
二、回避制度的法律效力1.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而设立的制度。
它减少了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利益交换的可能性,避免利益冲突,从而保证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2.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倘若审判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者不公正因素的话,审判结果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合法的,这将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体化。
通过回避制度,判决结果更具合法性,也就有望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保障了司法公信力回避制度的存在保护了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了审判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回避制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增加人民的信心和支持,从而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4.避免审判延误在审判程序中,如果审判人员不具有公正性,往往会引起各方当事人的提出质疑、甚至是作出上诉,这不仅浪费裁判资源,还会出现审判延误的情况。
如果及时回避,可以避免此类问题。
三、回避制度应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回避申请的时限问题回避申请必须在有关情况知悉后,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回避 制度是 一 项 非 常重 要 的 制度 体 系 , 并 运用
于在 社会 生活众 多 领 域 中 , 在 我 国现 阶段 司法 实 践
案人员 应该 回避 而依 然 参 加该 案 的办 理 , 即使 案 件 实体 处理得 正确 , 也 难 以 消除 当事人 及 其 法 定代 理
人 的疑虑 。设立 回避制 度 , 是 为 了正确行 驶 司法权 ,
中贯 彻与 完善 回避 制 度尤 为 重 要 , 因为这 一 制 度 不 仅从 程序 上促进 司 法 实体 公 正 , 而 且 还 能推 动 我 国
社会 主义 法治建 设 的进程 。
一
保 障司法机 关公 正地进 行审判 。所 以回避制度 的价 值不仅 体 现在实 体 上 , 还 体 现在 程 序 上 。既 是 对法 官人 性进行 必要 限 制 的体 现 , 也 是 为 了避 免 在外 观 上造 成案件 审理 不公 的嫌疑 。刑 事 回避 制度 正是 以 某种 独有 的价值使 人们 看到 了正 义的实 现 。 然而 , 我 国的《 刑 事 诉 讼法 》 对 如此 重 要 的 制度 只规定 有 简单 的 四个法 条 。其 他 一些补 充规定 散见
于 司法 解释 , 检察 院 、 公 安 机关 的办 案 规 则之 中 , 未
、
刑 事诉 讼法 中回避 制度 的 内容
回避 制度 , 是指 侦 查 人 员 、 检察 人 员 、 审 判 人 员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可以防比有关人员因同案件具有特定的关系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进行有条件的选择,体现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
一、刑事回避制度的价值刑事回避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在古罗马,自然正义中就有了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理念,这既是裁判者应该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这一法律程序时所应考虑的因素。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不仅仅是衡量程序争议的标准,其存在更具有一系列重要价值,其不仅仅符合诉讼机制本身的要求,也是诉讼双方趋利避害心理所做的理性分析与妥协的结果,由于每个人都存在人格缺陷,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设置在维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中立的同时也是为他们规避价值冲突提供了合理的路径,最后也是更重要的是;回避制度不仅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真正平等,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二、我国刑事回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单位回避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中的回避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这些回避主体都是自然人,属于自然人回避。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属于法人,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明确的利益诉求。
因此,公、检、法等机关作为法人可能与当事人出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这些机关的公正性、中立性,应对这些机关做出单位回避的规定。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公、检、法等机关的单位回避做出明确规定,只在刑事管辖的规定里涉及个别案件不适合法院审判时可以由其他法院管辖。
二回避主体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刑事诉讼法第28条12款规定,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或者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属于回避的范围。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
理过程中作 出违背程序正义的裁判提供可能 。 2 刑事 回避制度 未规定 “ . 全体 回避 ” 。 现 行 回避 制 度 维 护 的是 单 个 法 官 的 中立 性 和 无 偏 私 性 。但一旦案件 因社会舆 论的影 响 、 权势 部 门或 高官的
干 预 而 导 致 整个 法 院 无 法 独 立 审 判 , 者 一 旦 因法 院 院 或 长 本 人 就是 案 件 的有 关 当事 人 , 法 院 的 任 何 法 官 主 持 由 审判 , 都无法保持中立 , 法院的审判过程 和判决 结论就很 难产生公信力 。而在 中国 目前 的制度 背景下 , 法院还 不 能做到完全独立 。这种情 况下 , 只有 整个法 院都回避才 能保持 审判 的公正 , 而我 国刑 事诉讼 法却 只就 法官个人
… …
至关重要 的角色 , 而诉 讼结果所 伴随 的强力性更 使得行 使裁判权的法官在诉讼 中的重要意义彰显无疑。法律现 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杰 罗姆 ・ 弗兰克指出 :法律规则并不 “ 是美 国法官判决 的基础 , 因为 司法判决是 由情绪 、 直觉的 预感 、 偏见 、 脾气 以及其他非理性 因素决定的。 基 于以上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法官回避 ; 司法公正 中 图 分类 号 : 95 2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 公正 和程序公正 , 是诉 讼活动 的 最高价值 目标 。而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 的基 本价值 目标 。为 了充分 发挥程序公 正 的重要 作用 , 国 我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官的 回避 内容作 了专 门
二 我国刑事诉讼法官回避制度的立法缺陷 1 回避 理 由设定 不 合 理 。 . 第一种理 由规定 的必须 回避的亲属范 围过窄 。按刑 诉法规定 , 回避制度中的近亲属仅包括 当事人 的配偶 、 父 母、 子女 、 间胞 兄弟姐妹 , 占亲属 中很少 一部 分。但 由于 我 国古代家庭本位社会 , 人们极其重视亲情 , 表现在司法 中就 是 重情 轻 法 。基 于 亲 情是 最 容 易 导 致 法 官 审 判不 公 的常见原 因之一 , 而我 国刑事 诉讼法 却把必 须回避 的近 亲属只限定在十分狭小的范围内与我 国社会现实极其不 符。 第二 、 四种理 由均采用模糊立 法的形 式。例如, 第 何 谓“ 利害关 系” 并无 相关 司法解 释 , 学理 上认 识 也不 相 同。而且“ 利益” 很难量化 , 实践 中难免产 生争执 , 可操作 性也被降低 。第 四种 理 由 中 的“ 他 关 系 ” 如 同 理 其 亦 这种模糊立法 的最大弊端 在 于: 或造成权 利人滥用 权利 , 或给司法机关过大的 自由裁量权 , 为法官在 案件 审
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
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的含义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是指在罪犯被判刑后送往监狱服刑的过程中,对于涉及罪犯权益的案件,应当实行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回避制度。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审判人员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是指在审判阶段,如果审判人员与罪犯或其近亲属存在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同时,罪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审判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
2. 执行人员回避制度执行人员回避制度是指在执行阶段,如果执行人员与罪犯或其近亲属存在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同时,罪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执行人员退出案件的执行。
二、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的意义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能够有效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防止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
通过回避制度,可以确保审判和执行人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避免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和影响,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公正执行。
2. 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通过实行回避制度,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同时,可以避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
三、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的实践在实践中,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实施。
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双回避制度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公正执行。
同时,监狱管理部门也加强了对执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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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之浅谈
[摘要]刑事回避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现行制度存在回避事由狭窄、举证责任不明确、单位回避缺失等问题,建议从扩大回避事由,明确举证责任,增设单位回避和建立公安司法人员公示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回避制度;回避主体;回避事由;申请回避权
一、刑事回避制度的概念和价值
刑事诉讼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该制度的源于来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现已成为各国公认的诉讼制度。
我国在唐朝就有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回避制度,元朝法律首次使用了“回避”一词,且这一规定为此后历代所继承和发展,该制度具有如下价值:
1.有助于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刑事诉讼活动中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公检法人员应适当的回避,可避免其由于主观偏见和袒护而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有利于审判人员依据客观事实公正审判。
2.在维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中立的同时也为他们规避价值冲突提供合理途径。
该制度避免了以上人员处于是选择亲情关系还是坚持职业操守的两难境地。
3.有助于保障司法裁决的权威性,从而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尊重,推动法治秩序的发展和完善。
二、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
依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基础设计了我国的刑事回避制度,但忽视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如诸多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很难发现并得以真正的回避。
“法律与社会脱节,法律与文化脱节,这就是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性格,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最大困境”。
[1]移植式的制度设计必须有现实国情的考量。
(二)回避事由方面的问题
1.基于亲属关系的回避中亲属范围过窄。
仅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的同代旁亲血亲、直系姻亲关系等都排除在外。
“中国古代社会实行家庭本位,血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纽带”。
[2]过于狭小的亲属范围,导致近亲属以外的实际亲近、重要的亲属在诉讼中可能不能回避,进而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2.回避事由中的“利益关系”和“其他关系”规定模糊,学理上认识不一,弱化了其可操作性,并放大了司法人员的自由裁判量权。
(三)回避主体方面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主体存在如下缺漏。
1.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审判委员会对诸多疑难和重大案件具有决定权,其审判方式和构成较为秘密。
审委会成员的中立显得尤为重要,应在回避制度中做出专门规定。
2.缺乏程序违法的制裁性措施。
对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回避缺乏约束力,从而加大了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可能。
3.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回避制度。
以李庄案为例,其向法院申请审判庭全体人员整体回避时,
由于法律的没有明确规定整体回避制度,结果法院予以驳回。
(四)申请回避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而现实情况是申请回避的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困难重重,这种举证责任规定过于严格苛刻,有时申请回避甚至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
三、完善措施的建议
(一)建立公安司法人员公示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公示制度,有利于公民和组织了解参与办案司法人员的个人资料,加强社会群众对其的监督,也有利于强化公安司法人员的自我约束,加强其自身公信力。
(二)增加审判委员会回避制度和单位回避制度
如对于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审判委员会成员甚至单位的回避,不应由本法院来做出决定,而由上级法院决定。
“对于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专门组成的合议庭就有关申请的证据举行听证,进而加以决定。
”[3]
(三)扩大范围
扩大现行立法关于回避亲属的范围,尽可能地把一切可能影响公正的人情、亲情关系纳入其中。
尽量将对象中的模糊立法加以具体化,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可操作性。
(四)建立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相结合的制度
绝对的有因回避制度致使申请回避的当事人举证困难,申请回避流于形式,难以落实。
借鉴西方的无因回避制度,即只要提出请求就可无条件申请回避。
根据举证能力的大小,对于公诉人的申请回避实行有因回避,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回避实行无因回避。
(五)明确规定程序违法的制裁性措施
对于故意违法回避制度的行为,立法应加以明确规定。
如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违反回避制度做出的职务行为均属非法,一律无效。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
[2]梁冶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将来[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5).
[3]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