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0号 精品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019019号 精品002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0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0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威威,化名杨彬,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威威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玉昌、黄先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杨威威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要点,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杨威威因琐事与老乡杨康产生矛盾,凌晨3点多,杨康带着阿丰、阿文及被害人曲华云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建设路黑蚂蚁网吧,由阿丰将住在旁边鑫鑫旅馆的杨威威喊到黑蚂蚁网吧门前,杨康等人与杨威威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曲华云上前将杨威威拉到一边,对杨威威进行殴打,杨威威与曲华云扭打在一起,杨康等人也跟了过去。
曲华云将杨威威打倒在地,杨威威的门牙受伤出血,杨威威遂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向曲华云身上刺了几刀,双方停止打斗。
曲华云被人扶着坐在地上,杨康又与杨威威争吵,杨威威搬起一块石头又砸了曲华云腿部两下。
后杨威威报警称被人殴打,并把作案工具尖刀丢弃到坪山河道边的草丛中,曲华云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凶器、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威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杨威威在遭到被害人曲华云的殴打时,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掏出尖刀捅向被害人曲华云,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鉴于曲华云实施不法侵害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杨威威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鑫耀,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雄,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玉冬,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鑫耀、李雄、林玉冬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静、姜春顺、王玉兰、张友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鑫耀对原判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2019号 精品001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少军曾用名韩义,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秭归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金波,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简涛,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秀彬,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秀彬、许少军、严金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许少军、严金波不服,提出上诉。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安又名安仔,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石红,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容学,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国炎,男,1983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永锋曾用名曾远锋,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顺飞,男,1987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耀峰,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壮承,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0191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51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彦亮,绰号阿杰,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芩溪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2000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2月10日刑满被释放。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龙长,又名卢天,绰号阿龙,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2019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彦亮、卢龙长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承秋、周承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53号刑事附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卢龙长无罪。
三、被告人陈彦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承。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59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5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5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锦棠,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2019年3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忠、廖建文,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光尧,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2019年3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细坤,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自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2019年3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秀文,曾用名程秀东,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2019年3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8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进国,曾用名何进荣,化名陈、王斌、张福、小陈、陈亚辉、王福滨,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桐祥,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文林,化名陈,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真文,唐英,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木水,化名小林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人原审被告人何文能,化名张,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云霄县马铺乡粗溪102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建华,化名陈,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进国、何文林、张木水、何文能、何建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13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何进国、何文林、张木水、何文能、何建华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何进国与同案人王斌男性,另案处理以假黄金佛像、狮子头、元宝冒充黄金制品骗取被害人高立勤信任后,用上述物品作抵押,在韶关市曲江城区加油站附近骗得高立勤港币184万元,人民币125万元后逃匿;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进国、何文林与另两名同案人均化名张,男性,均另案处理以假黄金佛像、元宝、狮子头作抵押,以承包工程需要向被害人张芝林借款为由,在广州市汇侨新城张租住的出租屋骗得人民币200万元;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何进国、张木水与同案人林叔男性,另案处理以假黄金佛像、狮子头、元宝冒充黄金骗取被害人阙梅登信任后,在阙入住的广州景星酒店1405房内,将上述假黄金制品卖给阙梅登,骗得人民币155万元;同年1月28日,被告人何进国、何建华、何文能采用同样手法,在广州花园酒店2527房骗得被害人朱从军人民币200万元。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2019号 精品002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章龙,又名肖章成,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略。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瑞凯,男,1986年7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文体程度小学,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水生,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可旋,绰号校长,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章龙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卢瑞凯、陈水生、胡可旋犯聚众斗殴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彐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章龙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生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肖章龙与被告人卢瑞凯因恋爱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相约斗殴解决。
22时25分许,双方在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科讯网吧门口发生打斗,肖章龙被卢瑞庆、卢瑞凯、陈水生、胡可旋等人围殴,期间,肖用带备的尖刀刺伤卢瑞庆后逃离现场。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9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先平,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系被害人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桂秀,女,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富曾用名李国实,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1998年至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向东,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腊梅曾用名赵芳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现已宣告无罪释放。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富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先平、秦桂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先平、秦桂秀,原审被告人李国富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赵腊梅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河畔花园附近因事与被害人费四邦发生口角,被告人李国富赵的丈夫知道后与王知洪另案处理在勒流镇悦来路90号对开河堤路段殴打费四邦,两人持刀砍费的左右大腿各一刀,后逃离现场。
费四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先平、秦桂秀要求被告人李国富、赵腊梅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2715792元,丧葬费12000元,合计共2835792元。
被告人李国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先平、秦桂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93810元、丧葬费11552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53625元。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9号 精品001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1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1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翼康,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骆超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福如,男,1983年6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日森,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碧勇,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立峰,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0190号 精品002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7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7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明富冒名刘照明,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2日以东检刑诉[2019]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明富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龙兴、徐雪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同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并于同年11月21日作出2019东中法刑初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吴明富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收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卷宗材料和上诉人上诉材料,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6月26日20时40分,被告人吴明富来到东莞市清溪镇河板桥富阳电子厂门口,找该厂女工贺细外出,由于贺细没有放行条,值班保安被害人李怀荣男,殁年29岁,陕西省略阳县人及苏永江、严国红不准贺细出厂。
被告人吴明富在厂门口质问李怀荣等人为何不准贺细出厂,苏永江骂吴多管闲事,吴心中不忿,与苏发生争吵,并欲冲进厂内。
李怀荣、严国红、苏永江立即上前拦住吴明富,不准其进厂。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0190号 精品001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2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2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佩清,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德庆县人,住略。
系被害人郑国贵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轲,又名周建科,男,1980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1998年12月25日因故意伤害送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8月25日解除劳动教养。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建轲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佩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韶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佩清、被告人周建轲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周建轲与徐燕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3月21日晚,周在徐家看电视时,看到被害人郑国贵发给徐的短信,。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2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翠贞,女,汉族,1941年2月14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住略。
系被害人黄友源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锦钱,绰号山鸡钱,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显源,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锦钱、缪显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翠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刑事判决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邹翠贞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间,被告人王锦钱购买猎枪二支及猎枪霰弹藏匿于家中。
2019年7月初,王锦钱与被害人黄友源发生纠纷,而怀疑被害人要对其报复,遂于同年7月4日,将二支猎枪、霰弹四发藏匿在被告人缪显源家中。
次日18时许,王锦钱纠合缪显源各持一支猎枪、霰弹四发,窜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市场北附楼,王锦钱开枪打中黄友源的左大腿二人后逃离现场。
黄友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缪显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锦钱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作案用的猎枪二支及霰弹三发。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6号 精品001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1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英童,绰号牙擦苏,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昝飞,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建春,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忠银,女,1936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衡南县,汉族,住略。
系被害人全裕兵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琦,女,2019年6月10日出生于广州市花都区,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全裕兵的女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春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告人郑英童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忠银、全琦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8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广秀,女,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杨承福的母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晓琴,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承福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先坤,男,201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承福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曹晓琴,基本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人蔡进江,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华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进江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广秀、曾晓琴、杨先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广秀、曾晓琴、杨先坤不服,提出上诉。
刑事判决部分已生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蔡进江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少溪村中铁一局广州地铁外围施工工地机修厂加工车间,在工作中与被害人杨承福发生口角继而推打,经在场同事劝解后,被害人杨承福继续工作,被告人蔡进江则心怀不满并伺机报复。
接着,被告人蔡进江趁被害人杨承福不备之机,持作案工具三角铁从背后击打被害人杨承福头部一下,致被害人杨承福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承福的死因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胃内容返流阻塞呼吸道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杨承福先前需赡养母亲刘广秀、抚养儿子杨先坤。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周炳强绰号皇帝,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序小学,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权,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道伟,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铭洪绰号奀洪,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程荣生绰号肥生,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谷爱堂,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伟丰绰号猪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中技,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周勇华绰号勇仔,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略。
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勇,广东法制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敏坚、周炳强、周铭洪、程荣生、周伟丰、周勇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
最新-(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199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遂彬,男,1964年6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金妹曾用名陈明妹,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历冲自报名陈丽聪,男,1967年7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文贤,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武南,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2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大放,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汪会文,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海旭,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葛孝明,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会文、余海旭、葛孝明、方大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方大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及上诉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月23日晚11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狮山牌坊附近,被害人邵伙玲、邵连峰、伍秀才因嫖娼时被****女艳艳偷换了一百元假币而与****女闵小红发生纠纷,随后闵小红的男友被告人汪会文及被告人余海旭、葛孝明、方大放等人持刀及木棍赶来对邵伙玲等四人进行追打,造成伍秀华和邵连峰经抢救无效死亡,邵伙玲和伍秀才轻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学鉴定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祖平,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略自报。
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学,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略。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贵春,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盲,住略。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新年,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耿建设,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振方,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略。
2001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学、谢贵春、朱新年、耿建设、朱振方犯绑架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刘祖平犯绑架罪一案,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0号 精品001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海渊,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珍秀,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小中,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小中、卢海渊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庆华、黄氏、李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3月23日作出2019中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卢海渊、卢小中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7日晚,被告人卢小中、卢海渊及卢文宁、卢瑞武、卢瑞元在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婆龙村嫖宿时,卢文宁因嫖资问题与****女胡喜莲发生争执。
被害人李文辉得知后即伙同刘伟丰等人强行收取了卢文宁30元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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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牟利国,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利国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振发、乔文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牟利国对原判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牟利国与被害人王敏曾因金钱问题存有纠纷。
2019年5月11日0时许,王敏带被害人刘心锐等人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元下田四路2巷7号1楼附近找到牟利国,王敏与牟利国因金钱问题发生争执,牟利国即持弹簧刀捅刺王敏及刘心锐,致王敏轻伤,刘心锐因伤重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王敏的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属轻伤;被害人刘心锐系因左胸部被单刃扁平锐器刺伤,造成心脏等破裂,导致左侧血气胸休克死亡。
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的穗公云勘[2019]1019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元下田村四路2巷7号-9号门前;在7号士多店门前北侧地面上躺有1具尸体,尸体周围有大量血迹;现场提取血迹3份、刀1把。
2.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的穗云公刑技法[2019]字第07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心锐系因左胸部被单刃扁平锐器刺伤,造成心脏等破裂,导致左侧血气胸休克死亡。
3.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的穗公云刑技法字[2019]第654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敏的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属轻伤。
4.被害人王敏的陈述牟利国欠我人民币约2000元,他答应还钱给我,但我多次向他追讨,他又以各种理由推托。
2019年5月10日22时许,我和龚传宝、刘心锐等人在永泰天天鲜宵夜,11日0时许,我打电话给牟利国,问他欠我的钱什么时候还,但他说没钱还,我很生气,认为他是在戏弄我,我就说要去他经营的麻将馆找他。
于是,我开车带龚传宝、刘心锐一起到元下田四路2巷7号1楼牟利国的麻将馆向牟讨债,牟利国拒绝,我就和他争吵起来,因有很多人围观,我怕影响不好,就叫他到我的车上去说,但他不愿意上车,我便用左手拍牟利国的右肩,龚传宝走到牟利国的右手边,刘心锐走到牟利国的左手边,这时牟利国可能以为龚传宝、刘心锐是我叫来帮忙强行绑他上车的,他突然从身上拔出1把小刀向刘心锐的左胸部刺去,后又向刘心锐的左上臂刺了一刀,刘心锐往后退了几步就倒在地上,胸部不停地流血。
我见状便用脚踢牟利国,他即持刀刺我的左上臂一刀,致我的左上臂流血不止,我就赶忙往外跑,他持刀追我,但没追多远就不再追了,我就到康正医院治疗包扎,后公安人员来医院对我说刘心锐被刺死了。
被害人王敏经辨认照片证实缴获的小刀是牟利国用来刺伤我及刺死刘心锐的凶器;牟利国是持刀刺伤我及刺死刘心锐的人;案发现场是广州市白云区永平元下田村四路2巷7号1楼门前。
5.证人龚传宝的证言2019年5月10日22时许,王敏打电话给我说请我去吃夜宵,他开车来到春鸿居接我和刘心锐、阿平刘明去到天天鲜吃夜宵,期间,我老婆租乘摩托车也来到一起吃夜宵。
11日0时许,王敏叫刘心锐出去,我以为他们做什么,就也跟着出去了。
王敏开车载我和刘心锐车到了白云区元下田四路二巷七号,王敏与牟利国吵了起来,刘心锐过去劝架,牟利国即拿出1把长20厘米左右的刀向刘心锐的身上捅去,具体捅到什么部位我没看清楚,我见状拔腿就跑,边跑边打电话叫阿平过来,阿平过来后我和他又回到现场,看见刘心锐躺在地上不动,阿平就打110电话报警和打120电话叫救护车,公安人员和救护车来到现场时医生证实刘心锐已死亡。
证人龚传宝经辨认照片证实牟利国是持刀捅刘心锐的人。
6.证人刘明的证言2019年5月11日0时左右,我和龚传宝等五人在天天鲜酒店吃夜宵,我吃完夜宵后去上了趟厕所,出来后只看见龚传宝的老婆在座位上,她说龚传宝他们出去一下就回来。
我刚坐下,龚传宝就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在白云区元下田四路2巷被人用刀捅伤了,叫我赶快过去。
我走路过去看见龚传宝在元下田四路的路口等我,我到现场后看见龚传宝的1个朋友刘心锐躺在地上已不会动了,于是就打110报警及打120叫救护车过来。
过了一会儿,医护人员和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证实刘心锐已经死了。
龚传宝说他的另1个朋友王敏受伤后自己1个人走路去康正医院了,也就是去康正医院的这个人请龚传宝吃夜宵,我是龚传宝叫去一起吃夜宵的。
7.证人杨绪翠的证言我是牟利国的女朋友。
2019年5月11日0时许,牟利国在白云区元下田四路2巷7号1楼我们经营的麻将馆的门外与一些人聊天,我就在麻将馆内打扫卫生,听到门口有汽车撞坏凳子上的声音,我出来看见王敏和他的两个朋友一起开车过来找牟利国,双方发生争吵,并听到王敏说将他带上车,不相信治不了他,后双方就打起来了。
我看见牟利国拿着1把我们平时在麻将馆内削水果的弹簧小刀追着王敏及1名男子往巷口的方向跑,我也跟着追了出去,一直追到2巷巷口才追上牟利国,当时王敏及那名男子已经不见了,我看见牟利国所穿的的衣服上有血迹。
接着,我回到麻将馆关门,见另1名男子倒在王敏的汽车前面,胸部流了很多血,后听说该名男子死了。
自从我们经营麻将馆以来,王敏就经常过来赌钱,他和牟利国曾因赌钱的事有矛盾。
证人杨绪翠经辨认照片证实缴获的小刀是牟利国追王敏时所持的凶器;牟利国是持刀追赶王敏及1名男子的人;案发现场是广州市白云区永平元下田村四路2巷7号1楼门前。
8.证人刘金环的辨认及证言牟利国是我的老乡。
2019年5月10日23时许,我在白云区元下田四路2巷8号303房自己的家中,牟利国的女朋友杨绪翠在楼下喊我下去,她说帮我介绍了1份保姆工作,我便去我家对面即栋楼的704房见工。
大约过了10多分钟,704房的男主人跑上来告诉我说牟利国在楼下捅伤人了,于是我马上下楼,看见牟利国经营的麻将馆已经关了门,有1名男子受伤躺在门口。
9.证人彭桂婵的证言我是白云区元下田四路2巷7号1楼出租屋的屋主,该屋的承租人叫杨绪翠,她和男友牟利国租下该屋用来经营士多店。
2019年5月11日1时许,我接到元下田治保人员的电话,得知该士多店门口死了人,我即到该处,见门口躺着1名已经死亡的男子,有很多警察及治保人员在场。
该该士多门口所停小车的车主是1个光头的男子王敏,我两天前见过该车主开此车来找过士多店的男店主聊天。
10.证人刘振山的证言我是刘心锐的二叔。
2019年5月11日7时许,龚传宝在广州打电话给我说刘心锐出事了,被人捅死了。
我接到电话后就马上赶到广州,在广州殡仪馆见到了刘心锐的尸体,确认死者就是我的侄儿刘心锐。
11.被告人牟利国的供述及亲笔供词2019年5月5日,我和王敏赌钱时欠了他人民币400元。
10日23时许,王敏打电话给我,要我还钱,我说现在没钱,他气势汹汹地说他马上过来元下田四路2巷7号1楼我的档口,当时我正好用水果刀削苹果吃,想着以防万一,就顺手将刀放在身上了。
不久,王敏开车带了两个人来到我的档口要求我还钱,我说现在没钱,等过几天有了钱再还他,他说不行,要求我现在就还钱,我就和他吵了起。
接着,王敏让我上车,他说有什么事上车再说,并叫那两名男子将我带上车,我心里很生气,就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先捅了站在我左边的王敏带来的1个男子的胸口一刀,后又捅了该男子左手臂一刀。
这时,王敏动手打我,我就持刀向他的胸口捅去,他转身避开,结果捅伤了他的左手臂,他踢我一脚后便跑,我就持刀追赶他,他一直往丛云路方向跑,我追了一会儿就没再追,并将刀扔在现场,后来警方找到了这把刀,并给我辨认过。
被告人牟利国经辨认照片证实缴获的小刀是我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案发现场是广州市白云区永平元下田村四路2巷7号1楼门前。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牟利国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由于牟利国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振发、乔文玉遭受了经济损失,牟利国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如下判一、被告人牟利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牟利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振发、乔文玉死亡补偿费93810元、丧葬费115525元、交通费56595元、住宿费1310元、误工费3909元,合共1127229元。
宣判后,被告人牟利国上诉称凶器不是我事先准备的;是对方先动手攻击我,我才还手;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牟利国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牟利国上诉所提,经查牟利国多次供称其事先准备了凶器小刀,且当其与被害人王敏发生争吵后立即从身上拔出小刀捅刺被害人刘心锐、王敏,现其否认事先准备凶器不符合情理,不予采纳;王敏、刘心锐仅对牟利国实施轻微的拉扯行为,并未对牟利国实施强行拖拽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故不存在牟利国所称是对方先动手攻击的情节;牟利国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处其无期徒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牟利国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牟利国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牟利国上诉所提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刘锦平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