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剖析及其国际法规则
人道主义干涉_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比较研究
2013年4月(总第34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4,2013(Cumulatively,NO.345)[摘要]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因其违反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而遭到当代国际法的否定。
然而,当今国际环境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发生了新的发展和改变,其与上述两项国际法原则之间已不再是全然矛盾对立,而是出现了一定积极的联系。
通过对这种积极联系的深入挖掘,应当可以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加以修正和完善,使之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从而切实起到保护国际人权的作用。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人权保护一、引言发端于十九世纪国际实践的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因其严重违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而遭到当代国际法的否定。
然而,随着二十世纪最后十年间冷战的结束、全球化的高速发展等全球局势的客观变化,“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了“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领域最重要的理论思潮与实践”,无论是在概念界定、性质特点还是在具体的国际实践中都呈现出了与近代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当差异。
因此,在当今新的国际环境的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否仍应当受到全盘否定变得值得商榷,其与相关的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亦出现了从全然对立向积极联系的逐步转变。
二、“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效力上高于人权原则应当首先肯定的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都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但前者相交于后者在国际法上却具有更高的效力位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点:其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般原则之一。
这一点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条约中都有据可循:《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项即规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扩展和引申出了互不侵犯原则(该条第4项)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该条第7项);此外,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还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一项“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由此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docx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一、引言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争论已成为国际社会的热议点。
国际社会是一个充斥国家摩擦的大环境,人道主义干涉的应用则是将这种敏感的国际摩擦与激烈的国家的揉合,这样很容易造成的结果就是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主体对事态发展的可操控性极易受影响甚至出现下降态势。
20XX年3月19日晚,在利比亚的接种而来的轰炸打破了这个国家难以维持的宁静。
以法国为首的北约介入利比亚正在进行的国家动乱当中,成就了此次人道主义干涉的开始。
二、利比亚事件中的人道主义干涉20XX年2月15日,在利比亚内战爆发后,联合国安理会为解除其国内人道主义危机做出相应的决议,在其中禁飞区的设立上,各国在从理论上的一致通过到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忽视的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利比亚内战向西方国家与中东间的国际战争。
北约及西方国家对利比亚进行的一系列军事打击还有利比亚境内不断地军事冲突升级以及带来的战乱残局带来的是一波一波的质疑。
让人道主义干涉这样极易产生争议的现象是否应该存在,怎样存在并让其得到良好的实施是值得明确分析并慎重规划的。
三、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在《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有权威地界定。
二战后,为了追求世界和平的发展与稳定,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的维持还有各个国家开放地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中,在合作以及约定中让联合国的授权干涉合法化。
《联合国宪章》作为其合法化地位的支撑,在理论上同样也支撑了此次安理会针对利比亚战争灾难所做的决议是合法的。
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立足点在于实践过程中北约是否按照决议的内容对利比亚实施干涉,安理会的第1970号与第1973号决议表明安理会的目的在于保护利比亚的平民,在决议中决定设立禁飞区以及武器禁用的一系列措施恰恰是在避免武力冲入冲突升级。
回顾利比亚事件的发生过程,北约在决议作出的初期就已经迫投入军事力量进行武力打击,速度之快是满足不了情势判断所需要的时间或者一个决策下达所需要的缓冲期的。
人道主义的国际法阐述
人道主义的国际法阐述人道主义的国际法阐述一、《联合国宪章》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关规定其实,《联合国宪章》并没与明确禁止人道主义干涉,而是为成员国使用武力设立了实际标准。
不过,对于我们而言,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第2条第4款(这款反映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它申明: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只有在两种例外的情况下,《联合国宪章》允许成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
而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可以被列入这两种情形,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首先,成员国有自卫的权利,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其次,是第七章的集体安全机制,表现在“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不过,古典的人道主义干涉似乎既不是自卫情况,也没有依据第七章的规定。
有些学者声称,基于自卫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但是,当我们看到一个国家以保护被干涉国公民的人权为由,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案例时,却发觉事实并非如此。
第2条第4款的另一个例外即第七章的集体安全机制,它也没有被称为古典人道主义干涉。
宪章第39条指出,“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有,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即未经安理会的同意不得使用武力,包括以人道主义干涉的名义行动。
在大多数情况下,侵犯公民人权通常不会构成第七章的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但却推动着一个国家或国际集团采取单方面军事行动。
不过,非法的单方面行动如果经安理会集体决策就有可能被法律所允许,强制性的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被宪章本身和先前经验所排除,当安理会认为一国国内内发生了大规模、持续性的侵犯人权事件,对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便可依第七章规定,授权采取强制措施。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主 义干预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研究一、引言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中,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成为了国际法领域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
这一制度涉及到国家主权、人权保护、国际秩序等诸多重要方面,其发展和应用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一)概念界定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指的是当一国国内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又无力或不愿制止时,国际社会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进行干预,以保护受害者的人权。
(二)历史发展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可以追溯到近代。
在 19 世纪,一些国家曾以人道主义为由进行过干涉。
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主权原则被视为国际法的基石,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受到了严格限制。
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一些地区发生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如卢旺达大屠杀、科索沃冲突等,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三、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的法律依据(一)国际公约一系列国际公约为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但同时也强调了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二)国际习惯法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法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国际人道主义干预。
例如,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不能坐视不管。
四、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的实施方式(一)武力干预武力干预是国际人道主义干预中最具争议的方式。
它包括军事行动、空袭等手段。
然而,武力干预必须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二)非武力干预非武力干预方式包括经济制裁、外交施压、国际舆论谴责等。
这些方式相对较为温和,但在某些情况下效果可能有限。
五、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面临的挑战与争议(一)国家主权与国际干预的平衡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但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侵犯国家主权。
如何在保护人权和尊重国家主权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发展,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愈发重要。
其中,人道主义干涉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成为许多国际争议的重要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探讨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之间关系的本质和作用。
1. 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是指在面临一场人道主义危机时,国际社会以维护人道主义为理由,有权介入其他国家的内政。
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意味着采取军事干涉行动,但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例如制裁、紧急援助等。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很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牵涉到许多因素,例如国家主权、人道主义、道德等。
2.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在国际关系中,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总是和国际法联系在一起。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和自决权,而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原则是非干涉原则。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
但是,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例外性原则。
尽管它是非干涉原则的一个例外,但它仍然需要严格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在许多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被视为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它可以防止一些最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并保护一些最脆弱的人群免于受害。
3. 人道主义干涉的作用人道主义干涉可以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拯救生命和缓解人道主义危机。
比如,在难民危机和国际恐怖主义等问题上,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保护受害者免受更大的伤害。
在这些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维护了国际法的精神和原则,并保护了那些太过弱小而无法保护自己的人民。
总之,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尽管在国际法中存在问题,但人道主义干涉仍然在许多情况下是受欢迎的,因为它能够减少最严重的侵害和保护最脆弱的人群。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在国际法框架内得到有效的平衡,并在必要时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批准。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引言自二战之后,人类不断在寻找一种机制来应对侵犯人类尊严和人权的行为。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人道主义干涉逐渐成为了一种国际行为规范。
然而,这种“干涉”是否真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以及如何规制其行为是否能够避免滥用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因此,本文将从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出发,探讨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问题。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与特点1. 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其最初的定义是指“国际社会的一种干涉方式,依据该国或该地区内部危机和冲突,以及所带来的人道主义后果,对该国或该地区实行的一种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干涉”。
2. 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依据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国际社会共同的人道主义原则,即为了拯救人类遭受的苦难而采取的行动。
这种原则是在国际战争和国内暴力事件中形成的,其中包括联合国宪章和世界法律秩序。
(2)维护人权和人类尊严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是出于对人权和人类尊严的维护。
在国家内部出现严重的侵犯人权现象时,国际社会通常会考虑干涉,并对人权侵犯的国家进行制裁。
(3)干涉的非正式性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被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明确规定,其行为形式也常常是非正式的。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常常成为国际社会的争议点。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人道主义干涉在这些国际组织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1. 联合国的角色联合国最初大力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但后来却不得不面对人道主义干涉带来的选择困境。
作为地区和全球稳定的守卫者,联合国在面临人道主义危机时会首先寻求和平解决危机,尽管这种干涉行为可能不战而决。
2. 国际红十字会的角色国际红十字会(简称ICRC)最初是为了提供红十字的服务,但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一个重要的角色。
它有权在任何国家中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进行恢复和改善受害者的生活水平。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引言“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
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
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①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界定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64)已经提出这个理论,既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人们人权,例如从事宗教事务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①正当性正当性即合理性。
即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道德上的正当指行为符合最起码的、最低的道德要求。
(一)合理的需要;当一国对自己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首先是以个民族自自救的事情,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国国民对其政府的如此行为肯定会反对,这是历史的必然行为,如果真的是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的话,人民不发对,那么所实行的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有什么意义呢?无异于是拔苗助长,那么他所到来的人道是对人民的摧残,他只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动荡,也只能给别国国民带来蒙昧。
(二)利益的合理;现在国际社会,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大国对小国的干涉,说到底;这是大国主义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即真正意义上的是只符合大国的利益,是对人道主义的践踏。
(三)实践的合理;到现今为止还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具备的两个要素是一,长期,反复的行为实践,二是这种行为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遵守。
人道主义干涉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也没有很多实践的行为,很多国家都不承认人道主义干涉,一分为二的看如果是真正的为别国公民的人权出发,那就具有正当性(含义为合理性),在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口号中,当今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只是成为了大国借人道主义而谋求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政治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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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思考(1)论文摘要:对“人道主义干涉”从正当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
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合法性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一再涌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不安定因素开始加剧,于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利用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始打着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的幌子来随意干涉别国内政。
西方学者为了迎合其霸权主义的野心,也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力图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和合法性,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也成了国际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笔者拟就从国际法的原理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分析,并结合有关国际实践来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剖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①捷克总统哈维尔在北约对科索沃开战后就是利用格老秀斯的学说来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他认为,曾经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干预”观念必须寿终正寝,因为它和“国家利益”一样自私,即自私地认为发生在别国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无论那里的人权是否受到践踏,因此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从历史上看,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由来已久:“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提出的“如果一国对其国民和其他国家国民的待遇明显违反国际法,则另一国为保护其国民或其他国家国民所从事的‘正义战争’则具有合法性”[1]的理论一度被认为是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最早的权威声明”[2]28。
而国际人权法学者西奥多·默柔则支持著名国际法学家方廷尼关于13世纪意大利思想家圣·托马斯·阿奎那最早提出“人道主义干涉”的理念观点,认为“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劳秀斯之前就已经形成。
”[3]110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理念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渊源和丰富的早期实践。
近代以来,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包括19世纪二三十年代英、法、俄对土耳其的干涉,以及19世纪60年代法国对叙利亚的干涉等。
从上述国际实践的共同特点来看,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本文由收集整理涉”是以欧美列强对东欧国家的单方面武力干涉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其概念和理论也是随着欧美列强对东欧国家的武力干涉的实践逐渐形成的;并且,每次干涉的动机亦是出于干涉国自身的政治利益的需要[4]230-231。
关于国际法上“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界定
关于国际法上“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界定欧洲的文艺复兴引发那个动荡的时代,导致了封建专制的覆灭,资本主义的兴建。
同时,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人物,当时的先哲们创造了辉煌了思想成就,以至于为之后一直到今天的人类历史设定了发展的模式。
人类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特别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经济飞速发展,世界统一化趋势不断加强,使得地球似乎越来越小了。
当然,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斗争和妥协的历史,由于地球资源的匮乏和各国对自然资源的极大需求,战争从未被从人类的发展史上拭去过。
占整个人类带来了沉重的苦难,一次次的侵蚀人们的身体和灵魂,同时给环境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破坏。
人们痛定思痛,对战争中以各种政治行为中非正义的、威胁到人类自身生存的种种残酷的行为通过各国订立条约等方式加以规制,比如禁止侵犯人权、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等,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世界上某些特定的地区基于历史传统、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原因,经常会出现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人们生存条件较差,再加上政府的盘剥,自然会向国外求助,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同时发达国家对于这些国家、地区的资源寄予浓厚兴趣,正苦难以找到适当借口,于是“人道主干涉”应运而生。
但一般情形下,读者对“人道主义干涉”较易产生误解,甚至认为现在国际上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考虑,是合法的,然而对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却知之甚少,本文拟通过对“人道主义干涉”原则这个概念本身的厘定出发,考察这一概念在当今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透视其本质属性。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背景“人道主义干涉”自上个世纪中叶以后颇受西方学者和主流舆论青睐,这与当时刚刚结束的两次世界大战有关系,不过这一原则却并非近现代才出现,如果寻其根本的话,甚至可以追溯到圣.托马斯.阿奎那斯时期,他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一国君主有权基于宗教的利害关系干涉另一国的内部事务,如果后者虐待它的承敏超出了似乎可以能够接受的程度。
”。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预
第31卷第5期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01.31No.5JournalofSouthwestChinaNormal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Edition)2005年9月Sept.,2005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预’’胡茹葵(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市400031)摘要:“人道主义干预”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冷战结束后大力提倡并广泛实施的政策,其实质在于妄图使以军事手段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合法化,是霸权主义的恶性膨胀;它以“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的思维指导其行动,鼓吹保护人权和防止人道主义灾难比维护国家主权重要,粗暴干涉别国内政,是对国际法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的公然违背,因而冲击着当今国际法体系,不利于建立和平稳定的国际新秩序。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预;霸权主义;国际法;国际新秩序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77(2005)05—0092—04一、现代霸权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预”“人道主义干预”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冷战结束后大力提倡并广泛实施的政策。
所谓“人道主义干预”是指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
其前提是一国国内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且该国已失去控制能力,其根本目的不是改变该国对外行为而是改变其对内行为。
真正的人道主义干预以促进人权为目的,是为了阻止或缓和一国的人道主义危机,其本身应是公正的、非政治的,因为它着眼全人类,不分性别、种族和国籍的利益。
从这一角度讲,人道主义干预有着存在的必要性。
然而,由于当今国际社会中还存在着霸权,因而人道主义干预不能不同霸权产生联系,即霸权为人道主义干预提供某种依据,又使人道主义干预不可避免地带上强权色彩,使人道主义干预的公正性与非政治性受到怀疑,面临着种种现实困境。
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新秩序是美国的既定目标,而“人道主义干预”就成为其达到这一目标的最好工具。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跨国性问题和挑战,其中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一个备受的话题。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基本人权、缓解人道主义危机,而对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国家进行强制性干涉。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分析其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实践、中国态度和未来展望。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在国际法中有着一定的法理基础。
尊重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主权国家可能会滥用其权力,侵犯本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此时,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作为一种纠正手段,来保护受侵犯的人民的基本权益。
保护人类基本权利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人道主义干涉可以通过制止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实践层面,人道主义干涉的案例也不断涌现。
例如,1994年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事件中,由于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大量无辜平民得以幸存。
2003年美国入侵伊拉克的行动中也涉及到人道主义干涉,美国以推翻萨达姆政权、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进行了军事干涉。
虽然这一行动引发了争议,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为了保护伊拉克人民免受萨达姆政权的压迫。
中国在国际法上一直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同时也积极参与人道主义干涉行动。
中国在实践中坚持保护人权的原则,并积极推动国际社会采取行动来解决人道主义危机。
例如,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叙利亚化学武器事件中的调查,并呼吁采取行动制止化学武器的使用。
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对非洲等地区的冲突和饥荒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
虽然人道主义干涉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正当性,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很多挑战和争议。
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往往受到质疑,因为国际法并未明确规定人道主义干涉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人道主义干涉有时会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造成国际社会的矛盾和分歧。
人道主义干涉还可能被某些国家或势力利用,成为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仍是一个具有争议但不可或缺的话题。
国际法视野下人道主义干涉
国际法视野下人道主义干涉冷战结束后,以相互威慑保持军事力量平衡为特征的两极体系分崩瓦解。
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各种矛盾不断涌现,国际局势在整体缓和的情况下,局部冲突不断。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纷纷祭起人道主义干涉的大旗。
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学者与国际政治评论家讨论和争辩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国学术界,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政治层面。
本文拟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这一理论进行剖析;并结合国际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在不同时期国际法中的表现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
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经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本文主要针对后者加以阐述。
二、“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在国际法发展史上的演变历程(一)“人道主义干涉”在早期国际法学说中的反映根据国际法的权威学者西奥多·默柔(Theod-orMeron)近年来的研究,“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老休斯(Hu即Grotius)之前就已形成。
”川(丹,一”)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一巧46)指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基本人权,例如自由从事宗教权利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川圣·托马司·阿奎那司(St.ThomasA 明inas)也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一国君主有权基于宗教的利害关系干涉另一国的内部事务,如果后者虐待它的臣民超出了似乎可以能够接受的程度。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内容摘要]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是主权与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国际法上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是,《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西方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 的理论存在着二种对立的观点。
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的观点,成了西方国家侵犯别国主权、武装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和工具。
我国学者普遍否定“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也存在着模糊的观点,混淆了与联合国体制下人道主义救援的本质区别。
“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是违背国际法的,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执行行动,是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安理会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的军事行动,其真正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更不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 人道主义干涉,联合国宪章,国家主权,人权,安理会执行行动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
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又是“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即:因为人权高于主权,所以,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可以牺牲一国的主权或干涉一国的内政。
可见,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二者的基本含义如出一辙,其实质是基本一致的。
笔者认为,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应当作历史地考查。
近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虽然,其理论不成体系,概念模糊不清,但是,近代国际法并没有明文禁止。
1945年《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由于宪章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为国际法所禁止,其理论也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的理解
1 如何理解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国政府对其所在国公民实行虐待或迫害,否定其基本人权,未经该国同意,其他国家基于保护该国国家公民的人权为由进行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2 如何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规范化?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到达何种程度才构成对公民实施虐待或迫害到达否定其基本人权,即使没有明确的界限,但也要确立相关标准,从而规范各个国家的行为;其次,应当制定法律,规定其他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他国进行干涉、是否需要该国同意、以及干涉的方式、限度等问题;最后,应加强监督,其他国家不仅要对实施迫害公民行为的国家进行监督,还要对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进行监督,防止有些国家借人道主义干涉、保护别国公民为由对他国内政等其他方面进行干涉。
3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前景地位:国际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人道主义干涉,因此是违法的。
前景:应当尽量减少人道主义干涉。
首先,即使将来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人道主义干涉的限度,但执行起来有很大难度,无法保证人道主义干涉的限度,不排除有些国家借此之名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其次,进行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有可能会导致无法预料的军事冲突,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 如何理解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更加紧密,各国发展速度加快,与此同时,竞争也非常激烈。
此时,国家主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更是一个国家维持经济发展,应对激烈挑战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一些国家为使本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违反国际法原则,对他国的内政外交进行干涉,使一些国家的主权受到严重威胁。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应该重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保护国家主权。
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以上讨论虽涉及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几个重要特征,但尚不能完整地界定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在此仍有几个问题需提出:
3.干涉可采用包括武力在内的各种方式。这一点在上述定义中,并未指明,但可由经验及常识推知。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方式自然是使用武力(事实上,使用武力也是最主要的干涉方式)。因为相比较而言,其他方式(如贸易制裁等)引起的争议较小,对于受干涉国的影响也不会太大;而使用武力则不同,该种方式直接在受干涉国的国内管辖范围(domesticjurisdiction)之内与该国政权发生冲突,且至少在字面上(暂不论实质上是否如此)与联合国宪章有关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theUNCharterprohibitionontheuseofforce)相悖[4]。从此意义上言之,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要害,说到底就是是否允许他国以人道方面的理由对一国动武。
以上是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一般性介绍。在结束本部分之前,似有必要指出,“人道主义干涉”这一名称本身很可能就有问题——国际法上,“人道”主要是指在战时保护失去战斗能力的伤员及非战斗人员,而“人权”则重在保护公民在任何时候都不受政府的侵害[23]——从这个角度看,此类干涉称作“人权干涉”似乎更名副其实。当然,既已约定俗成,不见得有改的必要,但的确应强调干涉的目的应在于捍卫基本人权,亦即前所称的“制止非人道的事情”——其实说起来二者是有细微差别的。
三、人道主义干涉之正当性问题
一种行为,要获得法律的承认,首先应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当然,合法行为的要素很多,正当性仅为其中之一,但可能是重要的一项。正当性是合法性(legality)的先导性要件,合法行为首先必须是正当的(反之则不然)。因此,在研究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之前,先考虑其正当性,这在逻辑上应是稳妥的——如果我们能证明人道主义干涉是不正当的,则不必在证明其合法性;如果我们确能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则还要进一步证明其不仅正当而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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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道主义干涉存在单边主义和双边主义两种模式。单边主义人道主义干涉 由于缺乏合法性而被国际社会所诟病。相反的,多边主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存在合 法性基础,因而成为了当代人道主义干涉的常态。然而,当代的多边主义人道主 义干涉仍然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国际法上的规制。就目前的 情况看, 将人道主义干涉纳入联合国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和在法律上明确人道主 义干涉的合法性标准是两条可取的路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边主义;多边主义;合法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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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制度化。 ” (二)多边主义模式 多边的人道主义干涉其实在 19 世纪也是存在的,然而,19 世纪的多边干 涉和当代的多边干涉却存在不同之处。19 世纪的多边干涉只是一种“词义上的 (nominal)多边主义” , 主要从干涉国的数量去考量。在“词义多边主义”模 式下,干涉国的动机与在单边主义模式下的动机并无二致,都是为了谋求地缘战 略利益而非人道主义利益。 与此不同的是,当代的多边干涉更多的是“性质上的(qualitative)多边主 义” 。 各国之所以参与到干涉之中,是因为各国处在一个存在着一般化原则的 国际社会之中。这样的一般化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所阐述的国家主权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保护和促进人权原则等国际法原则。这些一般化原则为世界上 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同并加以遵守。这样的遵守对于国际秩序的稳定,对于国际和 平与安全的维持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少数国家践踏了这些原则并破坏了现 有的国际秩序时,其他国家有必要对这种破坏行为进行干涉和矫正,以使国际秩 序恢复到未被破坏时的状态。 人道主义干涉从单边主义发展到多边主义, 最直接的因素在于干涉国可以通 过多边主义来为其干涉行动寻求合法性依据。因为在多边主义模式下, “干涉国 试图证明,其干涉目的是非自利的,而是为了捍卫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 尽 管正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一样, 多边主义模式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成本也是巨大 的,有时甚至比单边干涉所付出的成本更巨。联合国授权下的军事干涉行动最明 显的一个缺陷就是效率低下。但是,当代的人道主义干涉还是选择了多边主义模 式。因为,只有多边主义模式才会被认为具有合法性,才能为各国所接受。
An analysis on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heory and its regulation by international law
Abstract: There are two kind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model. That i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mult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as critic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due to its lackness of legitimacy. Instead, the mult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the legitimacy. Thus, when we talk about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contemporary, we usually refer to the multilateral mode. However, the contemporary mult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till exists its institutional defects. So it is necessary for it to be regula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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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还是只是学者在玩弄的一个文字游戏而已呢? 在本文看来,这两个概念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从语义上看,人道主义干 涉的英文表达为“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而“intervention”一词在英文中既 可以翻译成“干涉”也可以翻译成“干预”的意思。之所以中国国内的著述多采 “干涉”之义而鲜见“干预”之说,本文认为,这只是因为翻译者的政治立场和 价值偏好使然罢了。当然,必须指出的是,人道主义干涉与人道主义救援 (humanitarian aids)和人道主义援助(humanitarian assistance)是不同的。因为 人道主义干涉涉及到武力的使用,而后两者并不涉及。但这里明显不是讨论这三 者不同之处的地方。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界定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传统概念界定 按照西方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人道主义干涉是指, “当一个国家不愿 或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给予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 了人类理性和正义所能容忍的地步,他国为了人道目的,而对该国单方面地使用 武力进行干涉的情况。 ” 可以看出,传统的、以自然正义为理论基础的人道主 义干涉概念具有几个必备要素:一是人道主义的目的;二是一国单方面对他国进 行的干涉;三是这种干涉是一种武力干涉。 在 1928 年《巴黎非战公约》之前,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战争 权是一国的正当权利, 因此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进行干涉在当时的国际法上并不 算是一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加上这种干涉往往以符合自然正义的人道主义目的 进行标榜,因此其又占领了道德的制高点。正如詹宁斯、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 际法》中所断言的: “如果一个国家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 们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就不是单独与该国家有关的事项,而甚至 为了人类利益的干涉也是法律上所允许的。 ”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当代概念界定 然而,自《巴黎非战公约》签订以来,国家的战争权被逐渐废除,支撑传统 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合法性理由也就不复存在, 人道主义干涉的传统理论大厦开 始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因此,当代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在概念上也随着国际社会 的发展进行了相应的改变。 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有学者这样界定当代人 道主义干涉的概念: “一个或几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不经过被干涉国的同意而代 表被干涉国的国民为了阻止或结束对人权的大规模侵犯而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的强制行动。 ”
三、人道主义干涉的两种模式探析
(一)单边主义模式 人道主义干涉刚开始出现之时,由于并不存在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主 要是由西方大国来决定是否进行干涉, 所以在人道主义干涉出现之后很长一段时 间,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在单边主义下进行的。在早期的单边主义干涉中,尽管大 国在干涉时往往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但是,考察早期的单边人道主义干涉 实践,我们就会发现,人道主义因素往往并不是大国进行干涉的主要原因,有时 候这个因素根本不在考虑之列。大国之所以选择对某国进行干涉,主要是为了追 求在被干涉国的地缘战略利益。 由于单边人道主义干涉在动机上主要在于追求地缘政治利益, 加上其往往被 大国所利用,成为大国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所以其在结果上对被干涉国造成了 巨大损害。在大多数的实例中,干涉所造成的损害甚至比干涉行为本身所声称要 制止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更大。所以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 疑, 大国选择单边干涉所面临的政治成本也越来越大。 为了降低干涉的政治成本, 干涉国逐渐倾向于联合其他国家进行多边干涉。 “在 20 世纪,无论是计划还是执 行,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单边选择似乎都已消失,并且多边选择已变得更加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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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As far as we can see, bringing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to the UN collective security system and clearing the legitimate standards of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re two desirable paths. Key word :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unilateralism; multilateralism; legitimacy; regulation
格老修斯认为: “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至于没有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 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 ” 劳特派特认为这是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最早权 威声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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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确立的当代国际法律秩序?如果这样的合法性存在的话, 那么其标准是什么? 本文并没有雄心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进行一种全面的剖析, 而只是试图对上述两 个问题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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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当代的人道主义干涉概念和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概念的相同点在于二 者都强调干涉必须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以及使用武力进行干涉。 二者的最大不同 在于,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由一国进行的单边干涉,而当代的人道主义干 涉更为注重由多国进行的多边干涉,尤其强调了国际组织在干涉中的作用。 (三)本文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界定 本文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一国不能或不愿保护本国国民的基本人权 免遭大规模侵犯时,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为了使该国 国民的人权免遭大规模侵犯而采取的武力干涉行动。 本文之所以如此界定人道主 义干涉,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在由谁来保护一国国民的人权这个问题上,与联合国代表的国际社会 相比,由该国民所在的国家来对其人权进行保护显得更为可取,也更为有效。这 也是尊重一国国家主权的体现之一。因此,只有在一国不能或不愿意保护其本国 国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该考虑介入。 其次,尽管联合国安理会是目前看来唯一有权决定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实 体, 然而由于各成员国都希望将军队处于国家的严格控制之下而不想看到国际组 织因为拥有独立的军队从而演变成一个集权实体,因此,到目前为止,联合国与 欧洲联盟一样都没能建立起一支由该组织而不是其成员国控制的军队。也就是 说,在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时,联合国本身并没有能够进行武力干涉的军事力量。 因此,它只能将这种干涉的权力授予能够有力量进行干涉的某个国家或国家集 团。 最后,以往的单边主义人道主义干涉实践表明,干涉国经常是打着人道主义 的幌子而行追逐地缘政治利益之实,因此,联合国安理会在作出人道主义干涉授 权时,必须而且只能是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联合国安 理会的这种授权极有可能沦为强权国家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合法化工具。 对被干涉国而言,这实际上是一种合法化的集体暴政。 (四)人道主义干涉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辨析 有学者认为, 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的人道主义行动并不是传统上所说的人 道主义干涉,而应该称为人道主义干预。这两个概念之间真的存在本质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