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杭财预〔2015〕55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预〔2015〕55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杭州市财政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杭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市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简称“市级预算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适用本办法。
市级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YYY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xxxx〕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六条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藏财综〔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综〔2020〕40号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全力推进全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创新。
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修定了《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全区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市、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
京财综〔2019〕1554号附件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京财综〔2019〕1554号附件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优化结构、绩效优先,坚持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部门预算,统筹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
以下机关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四)各级监察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八)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一)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三)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作为承接主体的组织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本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绩效。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照执行】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四)各级监察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一)
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一)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是一项旨在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绩效管理的政策。
该办法该如何实施,以及它对民众和政府有哪些好处呢?下面将具体分析。
一、实施方法该办法采用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绩效奖励和绩效责任制等手段,来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绩效进行管理,防止出现项目违规等问题。
实施的具体方法为:(1)采取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管理。
同时,对表现卓越的服务提供者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2)建立绩效责任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
对于绩效不佳的责任人,必须要做出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3)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加强项目监管,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优点该办法对社会建设和民生工作均有积极推动作用:(1)能够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
根据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对表现卓越的服务提供者进行奖励和激励,能够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际效益。
(2)能够加强对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监管。
通过绩效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的建立,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能够更有效地加强对项目的监管。
(3)提高了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透明度。
采取绩效评价和奖惩制度,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效果,同时也使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更加公开透明。
三、不足之处尽管该办法对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进行了加强管理,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绩效评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观性。
评价结果可能存在误差,对项目成效的评估可能存在差异。
(2)绩效奖励和绩效责任制的落实需要配套完善的制度保障,如果制度落实不力,难以落实奖励措施以及惩罚措施,从而影响政策的实际效果。
总之,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是一项有益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政策,其实施对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民众权益、提高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透明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是指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使用财政资金,通过向社会组织或个人购买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履行购买服务程序,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实施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各类服务的行为,不适用于采购工作。
第二章购买服务的实施程序第五条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明确需求: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购买服务的类别、数量、质量要求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需求,在招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招标文件。
(三)公告招标: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招标信息。
(四)接收投标文件: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五)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签订合同: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与中标候选人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七)履行合同: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监督和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八)结算付款: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财政相关规定,进行结算付款。
第三章购买服务的管理第六条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购买服务计划;(二)指导、监督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三)制定购买服务的操作细则;(四)对购买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五)提出购买服务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加大对新兴领域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国际合作
•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模式的结合
• 探索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模式的有机结合
• 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效益和效果
⌛️
04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挑战与应对
• 组织购买: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服务提供者
• 合同签订与履行:政府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行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资金管理
监督
•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 深圳市购买环境保护服务
国际实践案例
• 英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
• 美国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 加拿大政府购买社区服务
02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适用范围和主体
适用范围
• 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 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购买公共服务
DOCS SMART CREATE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
CREATE TOGETHER
DOCS
01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背景及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与起源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政府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的起源
• 政府通过市化手段购买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
• 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开始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2?.3?.4?.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15 〕66 号)精神,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促进用人观念由“ 单位人” 向“ 社会人” 转变,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市直机关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专项编制空缺岗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外的市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空编岗位、部分市财政差额(定额)补贴事业单位空编岗位、事业性质的政府投资公司空编岗位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聘用的人员。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
二、岗位申报与审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申请经市编办批准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岗位购买计划。
岗位购买计划主要包括拟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条件、使用岗位的数量等内容,并填写《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申报审核表》。
市人事局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要求,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
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核准后,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双方责、权、利、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内容。
三、人员招聘与派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信息由洛阳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主流媒体发布,凡符合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人员面试、体检、考核委托洛阳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经考试或考核录用的人员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采取人才派遣的方式交由用人单位使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四、合同签订、解除与终止市人事局、市编办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 至3 年。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综[2014]96号
( 三 ) 公开 择优 , 以事 定 费。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 坚 持 费 随 事转 ,通 过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选 择 方 式
确 定 政府 购 买 服 务 的承 接 主体 ,建 立 优 胜 劣 汰 的 动 态 调整 机 制 。 ( 四 )改革 创 新 , 完善 机 制 。坚持 与事 业单 位 改革 、 社 会 组 织 改 革 相 衔 接 , 推 进 政 事 分 开 、政 社 分开 ,放 宽 市场 准入 , 凡是 社会 能 办好 的 , 都交 给 社会 力量 承担 , 不 断完 善体 制机 制 购 买服 务 ,使 市 场 能更 好地 发 挥 其在 资源 配 置 中 的决 定 性作 用 。在 2 0 1 4年 1 2 月3 1 日召 开 的 国务
院常务会议又审议通过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草案 ) 》 ,该条例对 《 政府采购法 》作 了细化 . 不 仅 能提 高采购 信 息透 明度 ,还 能严 防寻 租腐 败 与暗箱 操作 。 本期, 《 招标与投标》 杂志特刊载 了《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 》 原文以及《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 》 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草案 ) 》相关的解读资料 ,以供广大读 者朋友了解和参考之用 ,同时也
诚 挚欢 迎 大家就 此 热 门话题发 表 自己的观 点。
关于印发 《 政府 购买服务 管理办法 ( 暂行 ) 》的通知
财综  ̄ 2 o 1 4 3 9 6 号
党 中 央有 关 部 门, 国务 院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全 国 人大 常 委会 办 公 厅 ,全 国政协 办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 有 关 人 民 团体 ,各 民主 党 派 中央 ,全 国 工商 联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财 政 厅 ( 局) 、 民政 厅 ( 局) 、 工 商行政 管理 局 ,新 疆生 产建 设兵 团财 务 局 、民政局 、工商 行政 管理 局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九条
政 府购买服 务应 当与事 业单位 改革相 结合 ,推
动事业单位 与主管部 门理顺 关系和去行政 化 ,推进有条件的 事业单位转 为企业或社会组 织。
考虑 、优 先安排与改善 民生密切 相关 、有利 于转变政 府职能
( 四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 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 五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良好记录 ;
( 六 ) 前 三 年 内无 重 大 违 法记 录 ,通 过 年 检 或 按 要 求履
行 年度 报告公示 义务 ,信 用状况 良好 ,未被列入 经营异 常名
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 七 )符合 国 家有 关政事 分开 、政社 分 开、政企分 开的
要求;
济社 会发展水 平相 适应。属 于事务性 管理服 务的 ,应 当引入
竞争机 制 ,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方 式提供 。 第三条 政府购 买服务遵循 以下基本原 则:
( 八 ) 法 律 、 法规 规 定 以及 购 买服 务 项 目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 一)积极 稳妥 ,有序 实施 。从 实际 出发 ,准确把握社
( 三 )公开择优 ,以事定 费。按 照公 开 、公 平 、公正原 则,坚持 费随事转 ,通过 公平竞争择优 选择 方式确定政府 购
买服务 的承接 主体 ,建立优胜劣汰的动 态调整机制 。
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培育发展社会组 织,提升社会组
织承担 公 共服 务 能 力 ,推 动行 业 协会 商会 与 行政 机 构脱 钩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暂行 )
【府办办法】绍兴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府办办法】绍兴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绍兴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xxxx〕25号)和市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xxxx〕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合理费用的活动。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第四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市财政局编制《绍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变化和政府部门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转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实施情况,对《指导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购买主体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对属于《指导目录》内容的事项,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项目要与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增列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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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02月03日14: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政部令第102号【颁布日期】2020-01-03【条法类别】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日期】2020-03-01【法规层次】财政部规章【时效性】有效【二维码】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活动的实施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合同及履行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三十三条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020年02月03日11:54 来源:财政部条法司【打印】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
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问:请介绍一下财政部出台《办法》的背景情况和主要框架。
答: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20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原工商总局制定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预算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作出了制度规范。
《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购买内容泛化、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把握出现偏差、绩效管理薄弱等。
因此,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完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约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办法》共7章3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
2.问:《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有哪些规定?答:关于购买主体,在政府采购法有关采购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基础上,结合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特殊性,《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关于承接主体,在满足与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相衔接前提下,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殊要求以及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情况,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有关意见要求,《办法》将承接主体范围限定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3.问: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强调其国家机关属性。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益服务的主体,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从承接主体角度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作为由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务职责,如允许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将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职尽责,也会造成在为其提供预算拨款保障的同时又向其购买服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