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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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深入开展,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基础性研究,提高学术水平,特设立山东交通学院科研基金,简称科研基金。
第一条科研基金资助的范围
1、符合学校科技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学校科技竞争力,针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管理科学研究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领域及方向开展前期探索性研究的研究项目;
2、符合国家、山东省及交通部各类科学研究计划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原创性的研究项目;
3、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且经1~2年预研,可获得一定的研究基础,能提高申请高层次项目竞争力和命中率的研究项目;
4、国家、省、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对象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内选定的研究项目。
对2、4类项目将优先给予立项资助。
第二条科研基金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我校在岗中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项目申请人及主要参加人员每年限申请一项。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未完成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不得申请新项目。
3、申请人与项目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可靠的时间保证,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在研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所在单位、部门应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三条科研基金资助经费
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每项0.5~1.5万元,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每项0.2~0.4万元。
第四条科研基金的经费来源
1、学校年度预算专项经费;
2、科技成果(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所得收益提成;
3、山东交通教育发展基金;
4、其它。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山东交通学院科研基金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公章。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应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的申请项目进行预审,遴选出创新性强的优秀项目申报。
第七条申请人及所在单位、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10日~20日进行申报,并将申请书(一式三份)统一报送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基金评审
第八条科研基金的评审按初审、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分管校长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科研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初审。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将分若干个学科评审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由校学术委员会投票确定受资助项目及具体资助金额。评审工作应在当年11月10日前结束。
第十一条科研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材料综合,报送分管校长批准。被批准的课题将在每年11月20日前公布。
第十二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回避本人所参加项目的评议及投票。参与评审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申请人和评审者的权益。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项目批准通知后,应签署《山东交通学院科研基金项目责任书》,经所在单位、部门盖章后报送科研处,作为年度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遇特殊情况离开项目研究的,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报科研处备案。如无合适人选更换,科研处将视情况中止或撤消该项目。
第十五条科研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款。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按山东交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在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填写《山东交通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由所在单位、部门考核后签署意见,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科研处。无故不按期上交报告者,停止下一年度经费的拨款。
第十七条科研处将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对不能有效开
展研究工作者,将视情况
中止或撤消其研究项目。对因技术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原研究计划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科研处,经专家审核后可批准撤项。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时,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学校将终止资助,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科研基金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应认真填写科研基金结题报告。结题报告要附有研究工作总结、论著原件(其中至少一篇为国内核心期刊正式发表的论文)等。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交科研处。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结题评议。
科研基金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山东交通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经单位、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在科研基金项目结束一月内报科研处。
第十九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山东交通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列入验收范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在科研基金申请及执行过程中,有违科学道德、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或验收未通过者,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跟踪资助或在下一次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考虑优先资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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