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如何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前言
在建设社会主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时,必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农民树立法治观念,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全面推进农村和谐目标的实现。
农村法治化作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发展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败直接关系到能否切实维护我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历史使命。
而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实现的重要文化基础,与农村社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对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以来,各种方式的宣传教育对提高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与建设法治社会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相比,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依然相对低下,并成为农村法治化进程的障碍,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农民的“公民基本权利”意识淡薄
我国近两千年的封建历史造成了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被动意识,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我国农民的义务观念浓厚,而权利意识淡薄。
许多农民把那些公正、廉洁的干部奉为“青天大老爷”和“父母官”。
可见他们的权利意识严重错位。
农民权利意识淡薄使得他们在其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大多不知道主张法律的保护或者在知道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却拒绝主张,所以农民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尤其是当他们与国家权力相对应时。
由于封建思想主张人们应当忍让谦恭,以和为贵,轻法厌讼心理在农村普遍存在。
(二)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理念陈旧
或许法律知识并非法律意识的组成要素之一,但它是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水平。
在我国农村,农民法律知识匮乏,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是比较陌生的。
例如:作为我国农业根本大法的《农业法》,虽于1993年7月就已出台,但至今仍有一半以上的农民根本没有听说过这部法律;有53.4%的农民对当前实际承担的各项负担很不满意但有55%的农民对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
务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不清楚。
反映在法律理念方面,法律知识匮乏直接导致法律理念的陈旧,如刑民不分,畏法息讼等,直接影响了农民守法用法和监督法律。
(三)没有成形的法律思维,倾向于以行政代替法律
在农村抽样调查中,设问当“你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想起诉吗?”回答“立即想”的不足30%,回答“有时想”的也不足半数,“不太想”和“根本不想”的在20%以上。
这反映我国农民司法救济意识淡薄,即使有一部分人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利,但由于对“法律途径”的具体内容一知半解或知之甚少而最终放弃。
反观农村行政主管单位的日常工作,有相当比例是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
由此,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没有成形的法律思维,农民在不能私了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方式倾向于行政途径而不是法律。
(四)法律运作中的不公和腐败,引发法律信仰危机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表现,农民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的现状,也是终极性的表现便出现了,即没有建立起广大农民的法律信仰。
根据有关调查,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对法律的信任,有66%的人认为我国目前是权大而不是法大,有91.2%的农民认为在农村不可能实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这说明当前农村法律工作中的种种问题导致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度较低。
他们习惯于服从权力,从内心难以接受、认同法律,对法的价值和功能持怀疑态度,严重影响了农民自觉守法意识和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行为方式的生成。
二、制约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一)传统的农耕文化束缚了农民法律意识
小农经济是我国农村社会的典型特征。
农民以土地为命脉,土地是农民的唯一资本,农民、土地、农业连在一起,不可分割,再加上农业生产的长周期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整个农村社会基本上是以土地为中心而流转,农民终身以耕种为业,他们不会轻易离开祖祖辈辈耕种的土地。
在这种相对封闭和保守的环境中,便形成了他们所熟知的各种内部规则。
即使在一些国家权力难以达到的乡土社会,那里也可能秩序井然,有约定俗成的习惯和规则,人们对这种习惯和规则有较强的依赖感。
近年来农村的工业化发展很快,但是民间文化、宗教信仰、传统社会组织等并没有消失,往往表现出巨大的生命力。
多数农民认为自身的社会经验与礼法足以应付和处理身边的事务,法律和政策对他们是多余的、不必要的。
(二)落后的农村经济滞后了农民法律意识
农民的生活来源和现实利益的享受均可直接或间接地从土地的收益中获得,所以农民最大的愿望就是“有田同耕、平均地权”,最大的期望是“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美好生活。
他们不愿意有外力来破坏这种以土地为中心所建立起来的美好生活方式和利益享受。
因此,背井离乡也就成了中国农民无奈的选择。
在以土地利益为核心的相对封闭社会中,生活用品、生产用具、生产技术、生活经验可继承,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我国农村经济在落后中徘徊。
目前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800多美元,总体来讲,农村经济还要大大落后于这个水平。
在落后的经济条件下,使得农民无力去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的落后从根本上滞后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三)普法宣传力度不够限制了农民的法律意识
我国20多年来有计划的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效果其实并不理想。
原因在于没有抓住法治启蒙的根本。
当前,普法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
这样的弊端是农民无法形成法律思维和法律理念,且接受起来比较困难,进而丧失热情。
笔者认为,普法更应该像教育学生,所传授的不一定是知识本身,而是理念和方法,只要掌握这种理念和方法,需要相关知识时,学生会主动学习使用。
农村普法的根本在于法律意识的塑造,而途径之一应该确定为法律理念和法律方法的传播。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毛泽东同志曾对我国农民问题作出了精辟的论述:“中国这个国家,离开了农民休想干出什么事情来”。
江泽民同志也曾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民主革命时期是这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是这样”。
直到今天,我国仍然是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总人口的80%。
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相对落后,这种基本现状和国情决定了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制约了民主与法制的进程。
为了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思想,在发展我国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极大地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是我们党和国家新时期的历史任务。
没有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没有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群众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和共同遵守,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将会成为空谈,依法治国的方略也难以实现。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壮大。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不仅有助于从制度上保障农民的利益,用法律的手段调整和规范农村经济,而且对我国农村经济融入国际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规则要求我们明确法律依据,政策、措施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不仅要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而且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广大农民必须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有关调整农业生产经营,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活动的水平及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的现实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广大农民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迫切需要法律知识,急需学会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大多数农民已认识到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到日常生活与法的关系。
他们渴望了解法律,渴望用法律解决日常生活的各种纠纷。
(四)提高农村法律意识是农村和谐共进的基本条件
农村社会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和谐就很难实现全社会的和谐。
农村和谐的根本在于在农村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即“以农民为本”,让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体现。
农民权益得到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对自身的权益有正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应该享有何种权利。
当前许多农民未意识到自己拥有的权利,这既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严重问题,也是农村健康发展的一个障碍。
因此,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就得让农民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其认识到自身的权利。
同时也必须加强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从制度上确保农民的权益。
四、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通过上文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要消解农村法治化与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之间的矛盾,只有一条路,那就是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以适应农村法治化进程的要求。
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的法律需求
农村市场化程度与农民的法律需求之间的正比例关系在上文已得到证明。
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推进是紧密联系的,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推进,农民对于规范市场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越来越大。
与普法教育不同的是,这种需求推动了农民对法律的主动接触——法律认知,并成为农民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而法律认知恰恰是形成法律意识
的前提。
当主动的法律认知内化为农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将有极大的提高。
要发展农村经济,应该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具体说来主要是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增产增收;二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与国外相比我国城乡差距较大,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点,必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推动农业发展的高速增长;三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法制环境,营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有力保证
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离不开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
针对当前农村法制环境不完善的现实,我们必须努力建设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法制环境,让农民认识到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武器,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
在农村的普法与执法过程中注意正确执法,让农民改变“法即是刑”的传统观念,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帮助与指导,让农民正确地理解法律,正确引导农民运用法律来解决矛盾,正确评价公民法律诉讼的作用与意义。
要建立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充分享受民主法治。
建立相关有效的制度,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参政议政,对村务工作进行监督。
县乡各级政府也应加强对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的支持,从而有效地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和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管理的积极性,化解矛盾,改善干群关系。
在普法形式上,要改变过去灌输式的说教方法,应当采取以案说法、法制文艺表演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发挥电视、广播等直观性、时效性强的普法媒体的作用。
以“评案说法”的形式从法律角度直面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启发农民解决纠纷的法律思路。
(三)完善农村立法,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完善农村立法,不仅是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推动因素。
当前完善我国农村立法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立法的主旨。
农村立法的对象是农民,而成功的农村立法必须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为主旨;其次,充分调查走访,建立农民参与立法的新机制。
当前农村立法存在滞后性,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等不足,究其原因是对农村国情调查了解不够,没有认真对待广大农民的意见。
法律和农民的生活实际距离较远,由于法律在制订时并没有认真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真实心理和真正需要,所以导致农民大都避免去应用它们。
第三,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保证农村立法的可操作性。
农村的立法活动,应当特别强调可操作性,能够贴近农民的社会生活;不可片面求全,不可急于将农村的全部社会关系都以法律调整,而应当强调立法的质量,以
细为主,使农民能够切实感受到法律的精神和具体要求而不是只了解法律的名称。
农村立法既要注重数量,又要注重质量。
如果一味的追求数量,忽略立法的可操作性,必然导致法律的形同虚设。
(四)强化法律运作监督,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
在执法活动中,由于农村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比较差,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形成错误引导。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促成了农民对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的错误评价。
极大的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助长了农民轻法、不信任法的思想,这些与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法律信仰的培育是背道而驰的。
伯尔曼曾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因此必须加强对法律运作的监督,要做到这一点,应当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提高广大基层法律人员的个人素质;二是建立并完善农村司法、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三是充分动员大众媒体,全体公民等一切力量对农村的法律运行进行监督。
(五)加强普法教育,探索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有效形式
我国在农村进行法制普及采取的有效方式就是普法教育,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问题。
农民的文化素质低、组织分散、思想保守等制约着普法工作的推进。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和谐建设的当前,我们更应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普法宣传的效果。
通过普法教育,使农民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要加强普法宣传的领导和组织,强化普法机构的功能与职责建设,提高普法工作的效率。
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
要组织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深入到农民群众中传播法律知识。
讲授的内容与农民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通俗易懂,也要采取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经常不断地进行法制宣传,采取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诸如广播喇叭、黑板报、宣传栏、法制文艺表演、法制录像、法律咨询、利用农村集贸市场进行法律宣传等,使农民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