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与监管业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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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与监管业务的区别总体来讲可以认为:托管业务是一项法定业务,监管业务是一项约定业务。
一、法律依据不同
(一)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主要根据特定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承担托管人角色的特别规定而开展,托管业务与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关系如下:
(二)监管业务
商业银行监管业务主要按照合同法,根据具体业务需求,由当事人之间约定而开展,但也有少数法律法规规定了商业银行承担的监管职责:
二、业务目的不同
(一)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目的主要为,监管部门为了防范特定业务中的风险,基于商业银行信誉和内部控制的规范性,而为其特别设定的一项业务。
托管业务一般为第三方委托商业银行。
(二)监管业务
商业银行监管业务的目的主要为,特定业务(如信托贷款资金监管业务等)中的相关当事人为了防范风险,基于商业银行信誉和内部控制的规范性,而依合约聘请商业银行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业务除了第三方委托商业银行外,在一部分商业银行的自身金融业务(如账户资金监管等)中,为了控制业务风险,由商业银行主动要求对债务人、担保人等进行监管。
三、商业银行的责任内容不同
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的责任内容主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管理的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二)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三)监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四)出具资产
托管报告;(五)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但也有极少数法律法规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角色,而未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履行的具体托管职责,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
商业银行在监管业务中的责任内容主要根据双方约定而定。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履行监管职责,一是资金保管,二是资金用途,三是资金使用流程,四是账户资金余额及补足,五是被监管主体活动(如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基金决策投资活动等)。
托管业务与监管业务的责任交叉点一般为:资金保管、监督资金用途、监督资金使用流程三个方面。
二者责任内容的区别在于:托管业务一般要求定期出具托管报告,监管业务一般不要求;托管业务出现异常情况一般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业务一般未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业务可能要求对被监管主体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决策投资活动等进行监管,托管业务一般不要求。
四、部门设置要求不同
法律法规针对部分托管业务,要求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办理。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托管,并将托管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法律法规没有针对监管业务的部门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