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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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5.1.2 适用范围及分类

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5.1.2 适用范围及分类

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
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9.28•【文号】民航发〔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8〕10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监控中心、航科院、民航二所:为加快构建行业社会共建、军民融合发展、服务高效便捷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民航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多地试点探索、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比较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8年9月28日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结合通用航空发展需求、相关地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和通用航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一)通用航空发展的客观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制度健全、体系完整、保障有力的运输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印发以来,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扎实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开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

但总体而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服务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低空空域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难以为通航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亟需加快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二)服务保障体系持续建设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围绕“让通用航空器飞起来,让飞行爱好者热起来”,地方政府、军民航有关单位、社会有关方面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做了许多研究开发建设工作。

ASFC理论考试题库完整

ASFC理论考试题库完整

ASFC理论考试题库一、填空题1、国家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管理实施工作是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具体负责、实施2、国务院,中央军委空通管制委员会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的使用管理工作。

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真高(1000米)以下。

3、在中华人民国境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4、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由(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地市)级协会三级管理实施。

5、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中的飞行类别是;代码:A类(遥控固定翼模型)、代码:C类(遥控直升机模型))及代码:X类(遥控多旋翼飞行器模型)三个类别。

6、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共分(九个)级别,(八级)最低,(特级)最高。

7、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分分三个层次:初级为(八级、七级、六级);中级为(五级、四级、三级);高级为(二级、一级、特级)。

X 类暂不设(高级)。

8、获得技术等级后的飞行围应根据等级要求限定在指定的飞行场地飞行,一般限于模型飞行高度小于(120)米(含)、模型飞行空域半径小于(500)米(含),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公共场所随意飞行。

9、理论考核按申请等级分别考核国家安全(飞行法规,飞行原理),航空模型(结构、工艺、原理、器材使用)等知识,遥控设备及遥控飞行技术等容。

报考高级别还需掌握(遥控飞行技能,训练心理学)等教学理论和技术。

10、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考核程序是:(报名)、(培训)、(考核)分(理论)和(飞行操作)考核,(审批)和发放执照。

11、申请人必须参加(理论考试)且合格后,方准许进行(现场飞行考核)。

12、(三级以下),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技术水平,报考适合的级别。

13、禁止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在(醉酒)和(精神恍惚)状态下操控遥控模型飞机。

14、遥控模型飞行场地的拥有人应承担场地(管理和安全责任),如场地租借他方,则应在租借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方)。

无人机法律法规与安全飞行(第2版)课件: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无人机法律法规与安全飞行(第2版)课件: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无人 机允许飞行的条件、飞行的范围、飞行任务申请的时间、 内容以及相关管理审批的机构等内容。
• 《民用无人机空 • 中交通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空域使用范围、运行安全
评估管理,空中交通服务的空中隔离空域的划设及其安全 评估,无线电的使用与管理等内容。
0.25<W≤4
1.5<W≤7
除此之外,修订的主要内III容还包括:小型
4<W≤15
7<W≤25
修改“驾驶员”为“操控IV员”;设置中型执照种类以取1代5<原W≤分11类6 等级; 25<W≤150
最新的无人机操控员的分V类: 中型
农用无人机
A. 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XI。
大型
116<W≤5700
150<W≤5700
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第一节 第二节j 第三节 第四节
无人机航空器法规简介 无人航空器法规的特性 无人航空器法规的分类 无人机航空器立法的发展历程
为什么要学习无人机法律法规知识?
最近沸沸扬扬的黑飞导致航班延误事件; 首都机场黑飞第一判时间; 无人机失控砸坏公私财物,伤人事件等等。 都是法规意识淡薄或没有法规意识,肆意飞行造成的。
完善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2018年8月颁布了《民用无人机 驾驶员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 定规则》于2018年3月29日进行第四次修订,使得对训练 机构、驾驶人员的管理有了法规依据,但作为法律体系还 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2018年3月颁布了《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由民航局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管理尤为重要。

低空空域是指离地面较低的空域,一般在500英尺以下。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低空空域的使用需要严格监管。

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低空空域往往需要用于救援、巡逻等活动。

为了确保低空空域的有效使用,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系。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使用规定和流程,明确各种活动在低空空域的权限与限制,确保低空空域能够按需分配给各方使用,并对低空空域的使用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调度。

加强对低空空域的实时监控。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交通情况可能会较为复杂,包括各种救援机构、媒体、无人机等多种飞行器的活动。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需要建立起低空空域实时监控系统。

这包括安装雷达设备、设置高空监控塔等,以实时掌握低空空域的交通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作出应对。

还需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制。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往往需要实施临时的管制措施,以确保救援活动等能够顺利进行,并防止潜在的安全风险。

管制措施可以包括临时禁飞、限制飞行高度和速度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管制方案,并通过相应的通告、警告等方式向相关飞行器发布。

低空空域管理还需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公共安全事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参与,包括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多个部门。

低空空域管理需要与这些机构密切配合,确保各方的需求和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还需要与航空管理部门、民航局等行业机构进行沟通和协作,分享相关信息和资源,提高低空空域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

有效的低空空域管理可以确保低空空域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得到合理使用,能够满足各方的需求,并能够及时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做好低空空域的管理,在平时需要加强相关规定和监管的制定和完善,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低空空域的使用和管制措施,并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和协调。

关于低空飞行的相关法规

关于低空飞行的相关法规

关于低空飞行的相关法规
低空飞行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航空管理机构的规定:各国航空管理机构会制定关于低空飞
行的规定,包括低空飞行的高度限制、航线规定、飞行许可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低空飞行的安全和顺畅。

2.机载设备和技术要求:低空飞行需要特定的机载设备和技术
支持,例如飞行仪表系统、导航系统、通信设备等。

这些设备和技术需要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确保低空飞行的精准和可靠。

3.空域管理:空域管理是指对低空飞行所涉及的空域进行管理
和控制,以确保不同飞行器之间的安全间隔和飞行流量的有效管理。

空域管理涉及空域分类、飞行禁区设定、飞行管制等方面的规定。

4.无人机飞行规定:随着无人机的普及和应用,各国制定了专
门的无人机飞行规定。

例如,对无人机飞行的高度限制、安全距离要求、飞行许可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无人机的安全运行和与其他飞行器的协调。

总之,低空飞行的相关法规旨在确保飞行的安全和顺畅,规范飞行器的行为,避免与其他飞行器的冲突,并保护地面上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不同国家的法规可能有所不同,需要飞行员和飞行器操作人员遵守相应的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的审批流程

低空空域使用的审批流程

低空空域使用的审批流程1. 申请流程1.1 提交申请1.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低空空域使用申请表格。

2.申请表格需包括以下信息:–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申请航班信息(航班号、起降机场、预计起降时间等);–飞行计划(航线、飞行高度、飞行时间等);–飞行器信息(机型、注册号、所属公司等);–其他相关信息。

3.申请人需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提交给相关的空域管理部门。

1.2 材料审查1.空域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审查过程中可能需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申请的具体情况。

3.审查后,空域管理部门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1.3 审批决定1.空域管理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批决定。

2.审批决定可能包括以下情况:–批准申请:允许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和空域范围内进行航班飞行。

–拒绝申请:不允许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和空域范围内进行航班飞行,需提供拒绝理由。

–需要修改申请:申请人需按照空域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申请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1.4 通知申请人1.空域管理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2.通知中应明确标明是否批准申请、拒绝理由(如有)以及需修改的内容(如有)。

2. 使用流程2.1 审批生效1.若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在获得审批通知后,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2.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飞行计划的进一步确认、与地面空管机构协商沟通等。

2.2 飞行执行1.在飞行过程中,申请人需遵守审批通知中的相关要求。

2.飞行过程中若有变更需求,申请人应及时与空域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2.3 飞行结束1.飞行结束后,申请人需向空域管理部门提交飞行报告。

2.飞行报告应包括飞行过程中的关键数据、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3. 监督与整改3.1 定期检查1.空域管理部门将对使用低空空域的申请进行定期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使用情况的合规性、申请人的飞行操作等。

我国低空空域管理及低空空域分类研究

我国低空空域管理及低空空域分类研究

我国低空空域管理及低空空域分类研究摘要在这里我们主要是分析和研究相关的低空空域资源管理和相关分类以及低空飞行关于时间的冲突问题。

在整个分析和研究的过程当中,我们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对我国的通用航空的进行相对应的了解和分析。

随着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趋势和通用航空在低空慢慢开放的前提条件之下,然后进行相关的分析和研究,找出一些我们在这个领域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再进行相关方案和政策的调整。

对于相关问题的不足和缺陷进行研究,从而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关于低空空域资源管理的相关有建设性的方案。

关键词:低空开放;低空空域管理;通用航空;空域分类;冲突解脱引言低空空域是我们空域里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我国空域管理系统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现阶段来说,我国空域的低空空域资源是分阶段进行相关发展的,在我们的国务院也颁布了一些相关的低空空域的管理制度以及改革意见等等的方案和措施。

指出了在低空空域上的改革需要怎么样循序渐进的进行和变革,最后使得我国低空空域资源能够得到最好的运用和发挥。

对于低空空域来说,它是我们通用航空活动的最重要的空域范围。

一我国低空空域现状按类别分列的低空空域。

低空空域主要分为三大类型:1,管制空域。

2,监视空域。

3,报告空域。

不同的模式以飞行员为基础进行分类和管理。

对于我们的管制空域来说,是给我们的航空用户来申请飞行计划的,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单位掌握飞机的及时动态,能及时的指挥,执行等等。

那么对于我们的监视空域来说,是给我们的航空用户申请飞行计划,给我们的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部门提供监视的飞机动态,并且为我们的企业和相关部门和需求提供航班信息和服务。

而对于我们说的报告空域来说,是给我们的航空用户要来报备飞行计划的,通知我们的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部门在飞机起飞和降落的时候,根据用户的相关需求来进行对应的交通管制,提供信息服务和情报的信息。

二低空空域管理中的问题目前,我对各种非歧视性地执行基本的民航管理,运输和通用航空的国家使用审批,管理计划大包大揽方批准的同一个任务,采取同样的命令和控制方法。

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2.6.5 空中交通管制的运行

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2.6.5 空中交通管制的运行

空中交通管制的运行一、起飞前的准备工作飞行员需要对飞机进行安全检查,飞行员查看航线沿途的天气情况,规划航线并向机场塔台提交飞行计划——必须在飞机被拖离停机位前至少30分钟提交。

飞行计划包含以下内容:1.航线名称及航班号2.飞机及设备型号3.预定速度及巡航高度4.飞行路线,包括起飞机场、途经区域和目标机场在机场塔台,有管制员(塔台放行席位)负责审查天气和飞行计划的信息,并将飞行计划输入到空管系统的主机中。

该计算机生成飞行进程单,在整个飞行过程中,这个飞行进程单将在各个管制员之间传递。

该飞行进程单包含了跟踪这架飞机所必需的全部信息,而且不断更新。

二、起飞一旦飞行计划获得批准,管制员(塔台放行席位)将向飞行员颁发放行许可,并将飞行进程单传递到塔台中的地面管制员。

地面管制员负责指挥所有的地面交通,包括飞机由停机位向起飞跑道滑行、飞机由着陆跑道向停机位滑行。

地面管制员确认一切安全后,就会指挥飞行员将飞机拖离停机位(拖飞机)。

当飞机向起飞跑道滑行时,地面管制员监控机场的所有滑行道,并利用地面雷达系统,跟踪监视所有的飞机,确保飞机不会穿过其他正在使用的跑道,也不会干扰地勤车辆。

地面管制员通过无线电通讯与飞行员通话,向其发出指令,诸如沿哪条滑行道滑行,驶往哪条跑道起飞等。

一旦飞机到达指定起飞跑道,地面管制员就将进程单转交给塔台管制员。

塔台管制员负责在塔台中观察机场上空情况,并利用地面雷达跟踪飞机。

本地管制员负责确保飞机在起飞时保持安全间距。

塔台管制员确认安全之后,他会向飞行员发出起飞的最终放行许可(起飞许可),并为离场管制员提供新的无线电通信频率。

一旦得到放行许可,飞行员必须确定是否可以安全起飞。

如果一切安全,飞机将沿着跑道加速。

飞机离开地面后,塔台管制员将飞机的管制职责移交给出发机场的终端区进近管制的离场管制员(管制移交),但在飞机飞离机场区域之前仍会对其进行监视。

飞行员此时将与离场管制员通话。

三、离场一旦飞机起飞,飞行员就会开启机内的应答机设备。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低空空域是指海拔3000米以下的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符合民航法规定的航空器。

第四条低空空域的使用应遵循飞行安全、环保、公平竞争和资源协调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低空空域主要用于民用航空器、无人机和其他功能空域。

第二章低空空域规划管理第六条低空空域划分为航空器通航空域、无人机通航空域和目视飞行空域。

第七条航空器通航空域应符合国际航行规则和民航规定,需要建立航路和导航设施。

第八条无人机通航空域应划定专门的区域,并设立无人机通航设施和监控系统。

第九条目视飞行空域主要用于通用航空器、私人飞机和体育娱乐活动航空器的飞行。

第十条低空空域规划应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需求和飞行安全。

第十一条低空空域规划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低空空域规划应定期评估和修订,以适应航空交通的发展需求。

第三章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低空空域使用前应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飞行计划。

第十四条低空空域使用应遵循先到先得、公平竞争和飞行安全的原则。

第十五条低空空域使用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收费标准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低空空域使用所需的设施和服务由相关单位提供,需要收费的应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使用低空空域的航空器应遵守民航法规定和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接受空中交通管制。

第十八条低空空域使用存在争议时,由民航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决策。

第十九条违反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航空器将受到处罚,具体处罚措施由民航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低空空域安全保障第二十条民航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监管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低空空域使用者应加强飞行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飞行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低空空域应设立监控系统,定时、准确地获取飞行信息,确保空域的安全和顺畅。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障低空领域的空中交通安全、维护航空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而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草案,内容包括飞行器的许可、限制区域、飞行规则等: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飞行高度低于3000米的航空器。

二、飞行许可1. 所有飞行器必须事先向民航管理机构申请飞行许可,并获得许可后方可携带乘客或货物进行飞行。

2. 申请飞行许可时,应提供飞行计划、飞行器信息、飞行路线等相关资料。

3. 民航管理机构将根据飞行器的类型、能力以及飞行计划的合理性进行飞行许可的审查。

三、限制区域1. 低空飞行禁区(1) 军事基地、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低空飞行。

(2) 高密度居民区、商业区、公园等人流聚集区域范围内禁止低空飞行。

(3)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禁止低空飞行。

2. 低空飞行限制区(1) 机场、空域交叉口以及航路等繁忙区域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1500米。

(2) 城市郊区、农村地区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1000米。

(3) 景区、森林、动植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500米。

四、飞行规则1. 低空飞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0公里。

2. 低空飞行禁止在夜间进行,只允许在日出后至日落前进行。

3. 低空飞行器应保持与地面和障碍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妨碍正常的行人、车辆和其他飞行器的通行。

五、违规处罚1. 未获得飞行许可进行低空飞行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并暂停飞行资格。

2. 未按规定飞行高度、速度进行低空飞行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并暂停飞行资格。

3. 低空飞行妨碍正常通行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吊销飞行资格或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定由民航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随着无人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低空空域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低空空域是指海拔0到600米之间的空域,是航空活动和地面安全的交汇点,也是无人机飞行的主要空域。

无人机的出现也带来了一些公共安全问题,比如无人机的飞行轨迹不可控、与其他飞行器相撞的风险、无人机携带危险物品等。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并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对低空空域的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低空空域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无人机飞行的管理,二是对其他航空器飞行的管理。

针对无人机飞行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应建立严格的无人机注册和飞行许可制度。

无人机的所有者和操控人员应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飞行许可证。

这样可以对无人机的飞行活动进行跟踪和管理,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可以追查责任。

应设置严格的空域划分和限制区域。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性质,将低空空域划分为不同的飞行区域,并设置禁飞区、限制飞行区等。

禁飞区主要是指对无人机飞行活动有较高风险的区域,比如机场周边、政府机关、军事设施等。

限制飞行区则是指对无人机飞行活动有一定限制的区域,比如人口密集地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等。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无人机与其他航空器相撞的风险,保障公众安全。

应建立完善的违法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无人机飞行行为,应进行处罚和惩戒,比如罚款、吊销飞行许可证等。

这样可以增强无人机操控人员的遵守规定的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要加强空中交通管制的管理。

通过建立和完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对不同类型的航空器进行管理和监控。

通过航空器识别、航班计划和飞行轨迹监测等技术手段,实时掌握航空器的飞行动态,及时预警和提醒。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通过与民航、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分享有关航空器的飞行计划、飞行轨迹和特殊情况,加强对潜在风险的监测和管理。

要加强航空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建立完善的航空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应急预案等。

低空空域及其管理规划

低空空域及其管理规划

技术论坛TECHNOLOGY FORUM中国航班CHINA FLIGHTS 56摘要:随着人类社会以及科技的发展,由于生产要素的集中化能够带来更高的效率,为各行各业提供更高的竞争力,人口城镇化发展攀上一个又一个新高峰。

然而,同时也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其中出行问题就是非常明显的,拥挤的人口使出行的交通状况越来越差。

在上一个阶段,人们利用自己的智慧,想到了可以通过地下通道的方式来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也为此附上了很大的成本。

然而,随着城镇化的加深,地下通道也不能满足交通出行的需求,空中作为另一种交通方式越来越多的被提及,在长途出行上,飞机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使地球村从概念进入到事实,然而低空飞行因为安全性因素,短期内还处于探索阶段,低空空域的规划与管理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关键词:低空空域;科学管控;管理规划《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在2014年颁布,其中给予低空空域非常明确的标准,真高不足1000米的空域称作为低空。

规定还提出了以灵活的管理,动态的思想和愈加开放的政策来促进低空飞行行业的发展,加快低空飞行及相关航线的搭建。

并且“天地一体”的概念也在十三五规划中得到提出,成为百个重大项目工程中的一个。

这给国家航天航空的发展和变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具体的,新的发展理念还涉及到民航相关的基建工程以及空域的配置,通过对高空和低空不同领域以及各自区域内不同航线、时段等方面的规划和配置,实现空中交通资源最大化的利用,为航天航空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和机遇。

1低空交通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实中,能够在低空进行飞行的交通工具和设备已经有很多,但由于城市上空的严格管制,我们现在几乎不能看到低空飞行物的出现,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城市地方以及建筑环境复杂,低空飞行会威胁到城市地面的安全;(2)噪音在飞行过程中是无法避免的,会造成城市的污染和其他不安全因素;(3)安全监管无法得到保证,可能被恐怖分子利用;(4)可能会给窃听、偷拍等提供机会,造成信息安全隐患;(5)低空飞行会增加污染物的排放。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无人机等航空器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低空空域的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低空空域的管理现状及问题1. 低空空域的管理现状低空空域是指距离地面不远的空中空间,通常从地面到飞行高度1000米以下的空域。

低空空域的管理涉及到各种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包括无人机、飞机等。

由于低空空域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无人机飞行活动增多,容易与其他航空器发生冲突;低空空域的使用者众多,管理难度大;低空空域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容易造成公共安全事件。

低空空域的管理亟待改善。

2. 低空空域管理存在的问题低空空域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系统不完善,执法力量不足,空域分配问题突出,低空交通管制难度大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低空空域的有序管理,也容易导致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1. 公共安全事件对低空空域的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犯罪活动、自然灾害等,对低空空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恐怖分子可能利用无人机进行攻击;犯罪分子可能利用低空空域进行贩毒、走私等活动;自然灾害可能对低空空域造成破坏。

这些危害严重影响了低空空域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2. 公共安全事件对低空空域的管理要求公共安全事件对低空空域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监测和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

要加强对低空空域使用者的管理和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

要完善低空空域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理力量和技术支持,提高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

1. 加强监控和巡逻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监控和巡逻是防范公共安全事件的关键。

可以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控等,对低空空域进行实时监测和巡视。

这样可以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减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可能。

2. 加强管理和监管加强对低空空域使用者的管理和监管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

低空经济研究报告

低空经济研究报告

低空经济研究报告目录1. 低空经济概念与内涵 (2)1.1低空空域定义 (2)1.2低空经济活动范围 (2)2. 低空经济产业规模与增长趋势 (3)2.1市场规模分析 (3)2.2增长动力与趋势预测 (4)3. 低空经济产业链分析 (5)3.1产业链上游:原材料与核心零部件 (5)3.2产业链中游:航空器制造与系统服务 (6)3.3产业链下游:应用场景与服务 (6)4. 低空经济政策与法规环境 (7)4.1国家层面政策梳理 (7)4.2地方政策与实践 (9)5. 低空经济技术发展与创新 (9)5.1无人机技术进展 (9)5.2 E VTOL技术与应用前景 (11)6. 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拓展 (12)6.1物流配送 (12)6.2应急救援 (13)6.3城市交通与旅游 (14)7. 低空经济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15)7.1空域管理与安全监管 (15)7.2技术短板与发展瓶颈 (16)1. 低空经济概念与内涵1.1 低空空域定义低空空域,这个概念在航空领域中通常指的是距离地面垂直距离在1000米以内的空间,这个定义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延伸,有的地方可能会扩展至3000米,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范围甚至可以达到6000米。

这个空间对于人类活动而言,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它不仅包括了传统的通用航空活动,还涵盖了新兴的无人机飞行、空中出租车服务等。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政策的推动,低空空域正在逐渐被开发利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空间。

在全球范围内,低空空域的开发利用已经展现出巨大的潜力。

例如,美国的无人机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以及欧洲的U-Space概念,都是对低空空域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尝试。

这些举措不仅促进了低空经济的发展,也为全球范围内的低空空域管理提供了参考。

1.2 低空经济活动范围低空经济活动范围广泛,它不仅包括了传统的通用航空业务,如农林植保、电力巡检、空中游览等,还涉及到了新兴的低空运输服务,如无人机物流、城市空中交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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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九条【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情况,划设在相应的区域。

管制空城。

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空中禁区和空中危险区;2.国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范围内;3.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外围5公里区域;4.终端(进近)管制区;5.军用和民航运输机场的管制地带(担负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管制地带的军用机场,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沿跑道中心线方向,两端各25千米,两侧各10千米的区域);6.其他需要重点保护地区。

报告空域。

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10公里范围内;2.不依托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使用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器具,从事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空中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地区上空半径5公里范围内;3.作业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且对军航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

报告空域不得划设在空中禁区边缘外20公里范围内,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范围内。

监视空域。

管制空域和报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划设为监视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

按照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标准划设,在管制空域内划设目视飞行航线,必须明确进出通道。

如划设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叉区域,交叉区域按管制空域掌握。

第十条【空域要素】空域划设应明确空域名称、水平范围、垂直范围、进出方法、提供服务单位及具体联系方式等要素;目视飞行航线应明确航班代号、航线走向、飞行高度等要素。

第十一条【划设权限】低空空域划设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所在地区民航空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及航空用户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划设,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批准;跨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空管局划定;飞行管制区间的,由空军航管部门会同民航局划定。

第十二条【报备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及调整方案由空军航管部门归口报空管委办公室备案,通报民航管理部门,由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空域准入使用第十三条【管制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管制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获得许可;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高精度高度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无线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实施目视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或运动执照、学生执照,实施仪表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

第十四条【监视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监视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无钱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五条【报告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报告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六条【多类空域准入】航空活动如涉及多类低空空域,按照最高准入条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飞行方法】管制空域内允许实施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监视、报告空域内以及目视飞行航线只允许实施目视飞行。

第十八条【空域类型调整】低空空域实行动态管理,灵活使用。

军航战备训练和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使用低空空域时,可将监视、报告空域调整为临时管制空域;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地方政府组织重大活动、军用机场无飞行活动等情况时,可临时调整低空空域类型,适时放宽低空空域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空域调整部门】空域类型调整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负责,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备案,由民航地区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如需长期调整空域类型,按照空域划设权限申报批准。

第二十条【空域调整时限】临时管制空域启用需提前4小时,管制空域调整为临时监视或临时报告空域需提前2小时,监视空域与报告空域之间调整需提前1小时确定并发布,临时空域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一条【临时关闭权限】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通常不得关闭,确需临时关闭,空域划设单位应及时报上一级部门审批,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由相应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飞行计划审批报备第二十二条【飞行计划申请】飞行计划主要是指低空空域内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其申请内容包括:航空用户名称、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架数、机长姓名、航空器呼号、通信联络方法、起降机场(起降点)、备降机场、使用空域(航线)、飞行高度、预计飞行起止时刻、执行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飞行计划受理】通用航空飞行只向一个单位申报飞行计划。

建有飞行服务站的地区,通过飞行服务站受理飞行计划。

未建飞行服务站的地区,依托军用和民用运输机场的由所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不依托机场的由所在地区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指定相关军民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

第二十四条【转场飞行计划审批】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与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通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起飞时,由军用机场委托附近民用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商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后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军航申报程序执行,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场内场外飞行计划审批】通用航空用户向飞行服务站或军用机场、民用运输机场提出飞行计划申请(飞行活动范围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由该机场审批),受理该飞行计划申请的单位集中报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该部门审批;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该部门上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审批;跨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计划,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上报空军航管部门审批;仅需民航提供空管服务,由民航按级审批,并报备相对应的军航航管部门。

飞行计划审批完后,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二十六条【飞行计划审批时限】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前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执行紧急任务飞行,应在起飞前30分钟提出申请或边起飞边申请,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0分钟或立即答复。

第二十七条【飞行计划报备时限】监视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进行报备;报告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30分钟进行报备;接受报备部门原则上视为同意,如不同意,需在起飞前15分钟通知飞行计划受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飞行计划实施】军民航空管部门严格按照飞行计划审批意见组织飞行计划申请与实施,与其他飞行计划确有影响时,按照现行空管运行体制,由相应军民航空管部门实施管制调配。

空军和民航局统计汇总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及申请实施情况,以季度为单位报备国家空管委办公室。

第五章相关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信息保障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内容,其体系建设在国家空管委统一规划下,国家投资,民航和地方政府分别建设。

其中,民航负责民用机场(通用机场)及航路航线附近地区的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其他区域由军航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

第三十条【低空飞行服务站】飞行服务站是现有军民航空管服务保障体系的补充,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全国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由民航根据地方政府需求研究提出,上报空管委批准;其建设由国家适当投入、地方政府主导建设,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领导管理,民航负责行业监管。

承担通用航空服务保障的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和军民用机场应按照民航行业标准,扩充设施设备,增加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飞行服务站人员由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根据功能职责配备,民航或委托行业协会负责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教材编写、能力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和后续在职教育。

为提高证件管理权威,证书执照由国家空管委统一制作,民航或其委托行业协会颁发。

第六章行业监管和违法违规飞行查处第三十二条【监管查处依据】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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