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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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

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2010年3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第三十四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举基本原则】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应选职务与人数】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组成常代会会长团。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应为时任医学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成立,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选举期间,适用本条例关于选举制度和竞选活动规范的规定。

选举委员会确定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投票日期,并在确定后三日内向全体会员发布公告。确定的选举日期应晚于选举委员会成立日期至少一个月。

选举委员会根据第三条规定和候选人数确定应选人数,并在选举投票前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应选人数的确定应以尽可能实行差额选举为原则。

选举委员会内部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日常工作时要进行充分的讨论。行使职权时,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以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式做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遵循公开原则,以公示形式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向学生会全体

会员公告,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从学生会现有的职能部门不参加选举的会员中招募工作人员,处理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

选举委员会在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结束的当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结果,并于公告发布时解散。

补选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时不设立选举委员会。

第二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条【参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有资格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三)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75分对应的绩点值且排名处于所在院系或专业的前70%;医学部会员学分加权平均数不低于75分且排名处于所在专业或院系的前70%;(见条例解释)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五)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六)常代会会长团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投票开始前具备常代会委员资格。

取得北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四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参选资格。

第六条【选举报名】选举委员会自成立次日起一周内接受选举报名。有意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会员,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并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选举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向全体会员公布报名结果及报名人基本情况。

第七条【报名人自律协定】选举委员会在报名截止后,召集全体报名人签署自律协定,承诺遵守纪律、公平竞争、文明参选、独立竞选。

第八条【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参选条件。

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以审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须封存相关材料直至选举结束。

选举委员会以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为由,决定不批准报名人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需进行投票,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定。

候选人资格审查应当在选举投票至少一周前结束,并于审查结束当日向全体会员公布资格审查报告。

第九条【候选人公示】通过候选人资格审查并签署报名人自律协定的选举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资格审查结果和候选人名单向全校公示至选举投票时止。

第十条【候选人、报名人渎职】选举期间,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根据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渎职的,选举委员会应向全校进行公示,其参选资格自公示时起自动丧失,且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第三章竞选活动规范

第十一条【选举的具体规则和程序】选举委员会在设立期间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选举,且不与学生会章程和本条例相冲突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竞选经费】候选人、选举报名人应合法地自行筹集竞选经费,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竞选活动。学生会不向任何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竞选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竞选预算和决算】选举报名人在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加选举的同时,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预算。选举委员会应在报名结束后将报名人的预算向全校公示并备案。

候选人应在选举投票前一日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至当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决算。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投票前将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向全体选举人报告,并向全校公示。

第十四条【竞选宣传和竞选材料】候选人应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并按时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展板、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

各个候选人的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的前后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十五条【选举的纪律】在选举期间,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选举纪律: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三)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委员会委员或其他选举工作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

(四)以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等非正当手段达到竞选目的的;

(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以编造谣言、伪造证明等形式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对于举报自己选举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七)严重滥用选举经费或挪用公款归个人竞选使用的;

(八)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

(九)有损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损害其他候选人、选举报名人正当选举利益或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等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十六条【对候选人、报名人的举报】自选举报名人名单公布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学生会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不符合参选资格或违反选举纪律这两类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

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对候选人、报名人的调查】选举委员会接到针对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的举报后,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

选举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任何候选人、报名人、学生会工作人员、普通学生会会员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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