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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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第4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识点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第4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识点

第4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1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2、1954年颁布的宪法的第三章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982 年颁布的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3、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

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我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权利。

4—2
1、宪法除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我们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既有对国家、社会的义务,也有对家庭的义务。

2、12366是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查询有关税收的法律和政策,咨询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服务热线申报纳税,举报税收违法行为。

3、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也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4、公民履行义务既包括做法律规定我们必须做的事情,如纳税,服兵役,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也包括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不偷别人的财物,不伤害别人。

公民履行义务既包括做法律规定我们必须做的事情,如纳税,服兵役,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也包括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不偷别人的财物,不伤害别人。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和国籍一、概念界定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注意:1 并非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拥有国籍,现代国籍的概念已经在外延上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2 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一)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原始国籍、固有国籍。

它一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是依当事人出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

第二是属地主义,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哪国国籍。

第三是折衷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此原则。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的出生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4条)(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二)继有国籍继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定。

(二)继有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基于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保护公民的安全与利益,国家或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限制是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

1.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当公民权利的行使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或妨碍公共利益时,政府需要对其进行限制。

比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限制言论自由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公民权利的冲突:公民的不同权利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解决这种权利冲突,政府需要限制一些权利的行使。

例如,当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与他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可能会限制他的言论自由。

3.公民权利的保护: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需要对一些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政府可以限制自由聚集、示威和游行的行为。

4.社会秩序的维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需要限制一些公民权利的行使。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限制公民的出行自由以防止恐怖袭击或其他暴力事件的发生。

1.立法限制:通过立法对一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通过国家安全法、反恐法等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

2.行政限制: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公民的权利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实施紧急状态、宵禁等措施来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

3.司法限制:司法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一些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的自由、言论等权利进行限制。

1.法定原则: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任意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的限制条件和程序,并确保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合理性原则: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政府不能以过度的手段限制公民的权利,应该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3.比例原则: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成比例。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范文最新推荐------------------------------------------------------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1 / 8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秦前红宪法作为人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常要体现三种相互竞争的价值追求:首先,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保护公民自由权,财产权及其相关制度;其次,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第三,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参与。

宪法要通过上述追求反对以下两种不同的进路:一种是传统的通过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的进路,另一种是强调个人权利绝对重要性的进路。

因此,现代国家都在宪法内明文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和价值的同时,也或多或少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

但如何在一个正确理念和价值观的引领下,使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实现,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完善的运作,无疑对宪政的形成和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为参照,探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

一、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立法表现方式我国现行宪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概括式的立法方式以概括限制的方式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外国宪法多有此例。

比如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都作为个人受到尊重。

对于国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予以最大尊重。

我国宪法也采用了这样的立法体例,并在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里有几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首先,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了四部宪法和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但只有现行宪法(即82年宪法)做了如此规定,这表明当时的修宪者为了宪法的科学性,力图借鉴外国立宪的合理模式;其次,修宪者结合中国的国情,表达了一种集体主义优位的诉求,因此“公共福祉”的语词在我国宪法的文本中置换成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再次,概括保留的立法方式,意在表征宪法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视同仁之保护,但却可能忽略了具体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或形式差异。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
1、立法保障:完善中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 权利的规定。 2、司法保障:司法机关以以其独立的、 公平公正的审判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任意侵犯。是保障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最后屏障。
四、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 参加民兵组织 2、依照法律纳税 3、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4、其他方面的义务
(四)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财产权:公民对各种有价值的有形财产和无形 财产的支配能力和控制能力 2、生存权:也称基本生活权,人在社会和国家中 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最起码的权利。 3、劳动权:公民享有的劳动就业权利和取得与劳动 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的权利。 4、休息权 5、受教育权:公民享有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 或通过其他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 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权利。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的自由
马伯里诉麦迪逊 亚当斯 联邦党 杰弗逊 反联邦党
国务卿:马歇尔
国务卿:麦迪逊
治安法官:马伯里
(二)人身人格权

1、生命权 right to life:公民对自己的 生命安全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不能被非法 剥夺的权利。
1、人身自由:公民有人身的自主权,其身体 不受非法侵犯;有居止行动的自由,而不受他人 的支配或控制。 2、住宅权: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 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3、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不受侵犯 4、人格权: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和隐私权等内容。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1、平等: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

1 2 3
公共安全监控
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区域,相关部门可以设 置监控设备,以确保公共安全,但需注意保护公 民隐私。
个人数据收集和使用
政府部门和一些企事业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 集和使用公民的个人数据,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确保数据安全。
隐私权的合理限制
在涉及刑事调查、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下,相关 部门可以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但需在 法律框架内进行。
• 应对新技术挑战: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可能对 公民基本权利带来新的挑战。未来研究需要关注这些新技术发展对公民基本权 利的影响,以及如何在新技术环境下合理平衡公共安全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 。
• 公众意识与参与:加强公众对公民基本权利及其限制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公众 的法治意识和参与度,共同推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业的进步。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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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种类 •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 完善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CHAPTER 01
引言
公民基本权利概述
人身自由:包括人身安全、自由移动、 居住自由等。
以上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 民主社会的基础。
财产权:公民有权拥有、使用、处分自 己的财产,并享有其收益。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一 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实 践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 惕,确保这些限制不被滥用 ,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
未来研究方向与发展趋势展望
• 深化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研究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为政策制定提 供坚实的学术支持。
• 国际比较研究:加强国际间的比较研究,探讨不同国家在处理公民基本权利限 制问题上的经验与教训,以资借鉴。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知识讲解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知识讲解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1、对基本权利的限制(1)限制的方式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

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①内在制约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

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

②外在制约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

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

(2)限制的原则①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法律为准。

②平等保护平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立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立法主体在面对境遇相同的公民群体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是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立法主体在实施立法行为前,应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公民群体。

三是比例对待,即立法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的不同比重具体配置公民的权利义务。

③比例原则利益均衡要求立法主体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时,应对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合理衡量,以作出最佳选择判断;亦即既不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个人利益,也不能为保障个体私益而过度牺牲公共利益。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从宪政的角度看,建立我国紧急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爱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与自由,排解可能给宪法秩序和社会成员利益带来的各种障碍,维护并恢复宪法秩序的统一性。

从本质上讲,行使我国紧急权的基本动身点是履行我国保障人权的义务。

因此,我国紧急状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一种手段或方法,限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目的。

首先,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基于宪法的规定与原则,合理地确立限制与保障基本权利的界限。

如前所述,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听从宪政的价值体系,应把限制行为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手段”,不能把手段目的化,应保持紧急权的正值性基础。

特殊是,当发生某种突发性的大事,政府实行紧急权时应把限制性的措施限定在宪法规定或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以保障基本权利作为动身点和归宿点。

即使实行比较严峻的限制性措施时,也要在我国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保持必要的协调。

其次,我国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应具有合宪性。

根据宪政的原理,为应付可能给宪法秩序带来的任何危害,但同时对限制的界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限制的基本原则是'、为了我国平安、维护秩序与公共福利〃,并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限制。

为了恢复宪法秩序,可以通过立法形式进行限制,但基本权利的本质是不得限制的。

一般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在宪法的严格约束下进行的,尽可熊回避个别法律保留形式。

法律的一般性、明确性与详细性等特点有助于确立详细的限制标准与程序。

尽管宪法规定了一般法律保留原则,但在详细立法时要在立法的目的、内容和程序上保持合宪性基础,不能片面地强调法律保留的形式意义。

特殊在规定有关紧急状态的详细法律、法规、规章时,更需要遵循立法权限,不能超越限制的范围,禁止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第三,为了在秩序与自由、权力与权利之间查找合理的界限,政府应在应急条件下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防止因行政权的滥用而造成的权利侵害。

比如,实行强制隔离、临时行政征用等措施时更严格地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2014-01-23 18:21 【大中小】【我要纠错】1、对基本权利的限制(1)限制的方式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

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①内在制约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

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

②外在制约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

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

(2)限制的原则①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法律为准。

②平等保护平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立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立法主体在面对境遇相同的公民群体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是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立法主体在实施立法行为前,应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公民群体。

三是比例对待,即立法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的不同比重具体配置公民的权利义务。

③比例原则利益均衡要求立法主体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时,应对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合理衡量,以作出最佳选择判断;亦即既不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个人利益,也不能为保障个体私益而过度牺牲公共利益。

宪法学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批评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 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 如:市长热线 建议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针对:工作) 如:听证会
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一般都是
每个国家的宪法学根据本国的宪 法规范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所进 行的分类。
我国最早的有“十大分类法”: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 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 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 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 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说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和国籍的概念 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 法律上的身份。
(二)国籍的取得 出生国籍 血统主义原则(日本) 出生地主义原则(美国) 综合原则 如:美国夫妇在日本出生的小孩; 日本夫妇在美国出生的小孩。 继有国籍 申请 法律事实



2.耶利内克的经典分类(地位理论)
个人处于某种从属于国家的宿命之中 被动地位→ “对国家的给付”:纳税、服 兵役; 消极地位→“免于国家支配作用的自由”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 积极地位→“对国家的请求”:裁决纠纷 、生存照顾; 能动地位→“为了国家的给付”:参政权 。



3.伯林的二分法

(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
1.一般主体
公民
2.特殊主体

宪法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宪法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宪法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一、宪法与其本权利(一)基本权利的内涵1.权利:(1)权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未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2)权力的主要特征: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第二,权力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第三,权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2.基本权利: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

德国称其为基本法。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和基本权利2004年修宪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基本权利,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80年代之后,理论上逐渐对人权的理念发生了转变。

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

由此看来,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与法定性(1)固有性:自然法学法定性:实证法学(2)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基本权利(专制)------法律实证主义(3)天赋人权----自然法思想。

(4)无论是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5)首先要承认法律的固有性,再分析法律的法定性的正确与否。

(6)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是相互统一的。

2.不受侵犯性(固有性)和受制约性(法定性)3.普通性和特殊性(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1.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分类2.各种主体(1)一般主体。

公民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特殊主体。

即法人与外国人。

法人与外国人是享有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3)特定主体。

(4)关于“集体权利”(四)基本义务的宪法含义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的责任。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摘要:公民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践中却有一些限制。

本文将讨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包括法律限制、安全限制、道德限制和经济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法律限制是最常见的限制形式,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新闻自由等方面的限制;而安全限制则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道德安全等;道德限制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和道德风尚的力量;经济限制则体现了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和合理。

通过对这些限制的探讨,我们可提高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认识,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法律、安全、道德、经济正文:公民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社会中的核心内容,是公民自由、平等和尊严的重要保障。

然而,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秩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又不能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现将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分为四个方面加以讨论。

法律限制:法律是约束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国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虽然国家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但也对一些宣传煽动、谣言传播、涉及国家安全等言论进行限制。

信仰自由权也同样存在法律限制,包括那些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集会自由和新闻自由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旨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安全限制:保障公民安全是国家的首要任务之一,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道德安全等,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对于各种极端公司的宣传、网络犯罪的传播、暴力恐怖主义的煽动等,国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加以限制。

当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冲突时,国家有权进行限制。

道德限制:道德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能反映社会价值观和道德风尚的力量,也能在社会中起到某种规范和引导作用。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学校代码学号分类号密级毕业设计(论文)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学习中心名称海北学习中心专业名称法学学生指导教师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Ⅰ、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Ⅱ、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意义及要求:选题意义: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宪法常被称作“自由公民的大宪章”,现代世界各国均在宪法中写入了大量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

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

权力以权利为目的与归宿。

不论是权力对权利的积极保护,还是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皆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

选题要求:论文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

读者通过题目,能大致了解论文的容、专业的特点和学科的畴。

但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4字。

必要时可加副标题。

Ⅲ、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容:2008年12月10日——2008年12月15日确定选题2009年1月10日——2009年3月20日查找资料并完成初稿2009年5月6日——2008年5月20日论文修改并最终定稿Ⅳ、主要参考资料:1、朱福惠、连泰、周刚志著:《宪法学专论——法学高等教育研究生教学用书》[M],科学,20062、莫于川:《私有财产的保护与行政补偿法制的完善》[J], 工商大学学报, 20053、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宪法的精神》[M],中国方正, 20034、徐显明:《人身人格权利》[G],法律,19985、步云:《宪法比较研究》[G],法律, 19986、(法) 阿尔贝·索布尔:《法国大革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社, 19897、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2第2期8、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法律,20019、泽厚:《历史本体论》[M],三联书店,20021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198811、(英)米尔恩:《人权哲学》[M],,199712、边和平主编:《中国公民基本权利概论》[M],中国海洋,200413、顾肃著:《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中央编译,200514、贤君:《基本权利研究》[M],中国法制,200715、汪劲主编:《法学论文写作参考资料》[M],大学法学院远程教育办公室,2003电大校外学习中心法学(专升本)专业类学生(学号)毕业设计(论文)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答辩时间:年月日成绩指导教师:兼职教师(并指出所负责部分):校外毕设组织协调小组注:任务书应该附在已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的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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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政的角度看,建立国家紧急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与自由,排除可能给宪法秩序和社会成员利益带来的各种障碍,维护并恢复宪法秩序的统一性。

从本质上讲,行使国家紧急权的基本出发点是履行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

因此,国家紧急状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一种手段或方法,限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目的。

首先,国家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基于宪法的规定与原则,合理地确立限制与保障基本权利的界限。

如前所述,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服从宪政的价值体系,应把限制行为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手段”,不能把手段目的化,应保持紧急权的正当性基础。

特别是,当发生某种突发性的事件,政府采取紧急权时应把限制性的措施限定在宪法规定或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以保障基本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即使采取比较严厉的限制性措施时,也要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保持必要的协调。

其次,国家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应具有合宪性。

按照宪政的原理,为应付可能给宪法秩序带来的任何危害,但同时对限制的界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限制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国家安全、维护秩序与公共福利”,并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限制。

为了恢复宪法秩序,可以通过立法形式进行限制,但基本权利的本质是不得限制的。

普通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在宪法的严格约束下进行的,尽可能回避个别法律保留形式。

法律的一般性、明确性与具体性等特点有助于确立具体的限制标准与程序。

尽管宪法规定了一般法律保留原则,但在具体立法时要在立法的目的、内容和程序上保持合宪性基础,不能片面地强调法律保留的形式意义。

特别在规定有关紧急状态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时,更需要遵循立法权限,不能超越限制的范围,禁止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第三,为了在秩序与自由、权力与权利之间寻找合理的界限,政府应在应急条件下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防止因行政权的滥用而造成的权利侵害。

比如,采取强制隔离、临时行政征用等措施时更严格地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对社会成员来说,则要强调依法积极配合政府活动的义务,不能把保障权利与维护秩序的价值对立起来,既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同时也要尊重政府的权威,共同维护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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