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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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考前冲刺刘凤科刑法讲义-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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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刘凤科刑法100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第244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将强迫劳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国民意志的反映,这是人民民主的当然要求B.司法机关对强迫劳动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体现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C.将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的实行犯,是司法公平与公正的体现D.强迫劳动的犯罪分子没有财产,就不能判处其罚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现并处罚金2.①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但不包括其作出的立法解释②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罪状的描述需要根据其他法律加以补充,这种立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种立法体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③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④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B.第①④句正确,第③②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3.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CA.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而不包括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属于限制解释B.将寻衅滋事罪中“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至少是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C.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解释为包括“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一次刑事处罚后又走私的”,属于扩张解释D.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解释为包括证据资料,而不限于狭义的、已经查证属实的、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属于扩大解释4.乙被违章车撞死,现场留下了肇事车的油漆,目击者记住了违章车辆牌照。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故意伤害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合同诈骗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区分被害人承诺的伤害与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行为。

在被害人承诺的伤害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行为人实施的;在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被害人自己实施的。

所以,教唆、帮助自伤的行为原则上不成立犯罪,除非支配了被害人的行为,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

2.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3)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法律敎育网(5)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

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学说一,对立理论:杀人行为不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排除伤害故意。

学说二,单一理论: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必然包含伤害故意。

案例:(1)查不清甲的攻击行为是杀人还是伤害行为。

(2)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攻击丙。

(3)甲先以伤害故意、后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不能查清楚是前行为还是后行为导致乙死亡。

结论:根据学说一,(1)中甲无罪;(2)中甲、乙不成立共犯;(3)中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学说二,(1)中甲成立故意伤害罪;(2)中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3)中甲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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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分论概说罪状一、简单罪状: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二、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三、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特征的构成特征四、空白罪状:没有说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罪名一、单一罪名:一个条文只表达一个罪名二、选择罪名:一个条文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三、概括罪名:条文规定了多类型的行为也只构成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注意规定一、刑法在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二、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一、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二、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法律拟制三、常考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超出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按抢劫罪论处5、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6、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7、信用卡诈骗罪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对ATM机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8、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依照窝藏、包庇罪论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本章罪名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间谍罪一、行为方式: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行为对象:情报,做缩小解释,只包括涉及国际安全利益和其它不公开事项二、区分: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境内境外,主观明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为时没有为境外传播意图,但获取后提供境外的,定本罪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秘密得具体内容三、“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来讲是有为境外的目的;相对于非法提供来讲是客观事实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本法102至105条规定的犯罪(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1、资助的主体和对象没有特殊限定(都可以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2、行为限于资助。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故意杀人罪。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非法经营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贷款诈骗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2.数罪并罚:(1)强奸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比较:抢劫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只成立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或者之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情形),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比较: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

(3)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比较: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之后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法律敎育网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3.牵连犯: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毁坏财物。

比较: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数罪并罚。

4.自杀相关行为(1)相约自杀: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2)引起他人自杀: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3)教唆或帮助自杀。

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概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成立故意杀人罪。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后自杀身亡,不成立****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中止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73、甲****、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74、甲13乙18共同轮奸妇女丙,成立****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80、甲18,唆使15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81、间接正犯中的7种利用: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能力犯罪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90、在甲有犯A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罪,乙成立B罪的教唆犯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101、帮助犯不适用因果关系理论102、特殊身份犯仅对正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不需要特殊身份103、组织、领导犯罪提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04、犯罪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只会的某种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105、只要出借枪支的人知道枪支将被用于犯罪,就构成共犯106、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身上钱的,成立盗窃罪107、甲盗乙8000元,对乙说,给我2千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和敲诈勒索如甲对乙说,你让我得2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罪,数额8千108、长期虐待中最后一次的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数罪并罚10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杀害、伤害、****、拐卖的,并罚110、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有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并罚111、暴力、威胁抗拒缉私,并罚11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的,并罚11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并罚114、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但走私毒品有此行为直接按走私毒品的加重情形处理11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而进行保险诈骗的,并罚11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伤害、****、侮辱的,并罚11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将车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并罚11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并罚119、管制期限3个月以下,并罚不超3年,羁押1日抵2日,同工同酬120、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以下,并罚不超1年,羁押1日抵1日,酌量发报酬121、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22、死缓和缓刑的执行期间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不是减刑裁定之日。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刘凤科word版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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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命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二、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但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立法解释不能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刑讯逼供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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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治安联防队员、保安不构成本罪,私设公堂的定非法拘禁罪,打死打伤的转定杀人、故意伤害罪。

(二)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仅仅是涉嫌违法者。

(三)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

不能是为了逼取证言。

(四)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目的不同:逼取口供——体罚他人。

(五)致人伤残(要留下后遗症)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造成轻伤的都不需另定罪名。

展开一点:其他许多犯罪,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侮辱、妨害公务、抗税等都是如此。

(12年)60.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D)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

甲构成刑讯逼供罪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

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

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

丁构成刑讯逼供罪(12年)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11年)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

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

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

(事实三)请回答第88-91题。

(11年)90.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精彩链接:年终大派送,红包抢不停,司法考试辅导低至五折!【新年大派送】购买司法考试移动班赠送超值电子书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司法考试网上辅导全新升级特色/精品/实验/定制班热招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辅导通过率达89.75%。

司法考试刘凤科每日一点

司法考试刘凤科每日一点

刘凤科#2016每日一点#刑法总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00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

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刘凤科word版讲义DOC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刘凤科word版讲义DOC

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间谍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如果没有认识到,泄露国家秘密的,只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纯的资助(提供经费、场所、物资)行为,如果又参加具体犯罪的,数罪并罚。

四、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三)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如,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等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常见情形: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2015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2015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刑法笔记结果无价值论:倾向于罪刑法定,以结果为出发点,以法益侵犯为衡量标准,当前主流观点行为无价值论:倾向于惩罚罪恶,以行为为出发点,以主观恶性为衡量标准,传统理论观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广义的刑法:包括97刑法典、单行刑法(只有一个)、附属刑法(中国没有)狭义的刑法:仅指97刑法典二、刑法的目的:为了保护人民利益而非打击犯罪,打击犯罪只是手段三、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针对所有人,起到规范行为作用法益保护机能:针对善良国民,保护国民法益不受侵犯权利保障机能:针对犯罪分子,保证犯罪分子的利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原则:为了规避以下三种社会风险,保障国民权利而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贯穿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法益侵犯原则:犯罪的本质要求有法益侵犯(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违法性)责任主义原则:行为人必须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心理(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有责性)法条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一)基础思想1、本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把国家权力装进笼子里2、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思想渊源(严格意义上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4、思想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自由)主义:(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具有预测可能性。

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尊重并保护人权与自由(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1、成文的罪刑法定: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八个刑法修正案才能规定刑法,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注:排斥习惯或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行政法规等,这些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刑法内容的确定性(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模糊不清(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刘凤科刑法分则各论35点

刘凤科刑法分则各论35点

一、致人死伤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罪:3种结果:轻伤、重伤和死亡;(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性质不同,是否客观足以致命且主观明知;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的认定:A,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B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常型;(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导致死亡)行为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程度。

推搡、撕扯、拳杵之类肢体冲突·轻微的殴打,尚未达到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

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例: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

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单选14)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

【B】例: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故意伤害罪。

2.关联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刘凤科刑法总则讲义(个人整理)精品名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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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相关法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刘凤科讲义

刘凤科讲义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知识要点】(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案例: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案例:甲教唆乙去马路边抢劫,而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对甲与乙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注意:上述内容属于近年理论变化之处,已经进入命题范围,提请考生注意。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经典考题54-1】(2009年试卷二第7题)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经典考题54-2】(2007年试卷二第60题)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经典考题54-3】(1999年试卷二第69题)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5.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6.强迫劳动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8.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9.非法侵入住宅罪: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10.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1.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2.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1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14.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16.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刘凤科刑法分则(个人整理版)

刘凤科刑法分则(个人整理版)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9)侵犯财产罪罪 (99)贪污贿赂犯罪 (124)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四、强奸罪★★★★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六、非法拘禁罪★★★★★七、绑架罪★★★★★八、拐卖妇女、儿童罪★★★★★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十、诬告陷害罪★★十一、侮辱罪★十二、诽谤罪★十三、刑讯逼供罪★★★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十五、重婚罪★★十七、遗弃罪★★。

十八、拐骗儿童罪★★★【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二、抢夺罪★★★三、盗窃罪★★★★★四、诈骗罪★★★★★五、敲诈勒索罪★★★★六、侵占罪★★★★★七、职务侵占罪★★★八、故意毁坏财物罪★★★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六章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行贿罪★★★第十七章渎职罪第十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重点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关法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刘凤科168题(答案简析注释版)

刘凤科168题(答案简析注释版)
解释为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属于扩大解释 武器本身就不包括假枪和仿真枪
5.李某被违章车撞死,现场留下了肇事车的油漆,目击者记住了违章车辆牌照。警察找到车主 甲时,车主甲乙经给该车涂上了其他颜色的油 漆,擦掉了车上的血迹,修补了 车上的相关痕迹。甲 拒不承认自己驾驶了该车,也不说明谁驾驶了 该车。但警方能够确定该车就是 撞死李某的违章车。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
A.甲只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在肇事之后甲实施的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B.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实施了肇事行为 C.甲只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为在本案中,无论肇事者是谁,相关证据都足以证明甲实施了 帮助肇事者毁灭证据的行为 D.甲除了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之外,拒不说明谁驾驶其违章车的行为还成立包庇罪
只包含已决犯脱逃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罪犯”可以解释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属于扩大解释 包括已决与未决
C.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 为恶劣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它”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
D.将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武器 ”解释为不包括假枪和仿真枪等,属于缩小解释 ;把“弹药”
【综合运用与提高 】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BCD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由于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体现国民意志的规范性法
律性文件,因此可以创设刑罚法则
行政法律法规不可以创设
B.事前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溯及既往,因此一切事后法都被禁止
C.严格的罪刑法定要求罪刑内容以文字的方式加以记载,对罪刑内容就只能严格按照语言文字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人,即使实际执行刑期没有达到最低要求,但如果有特殊

刘凤科考前聚焦2小时讲义

刘凤科考前聚焦2小时讲义

考前聚焦40题[考点1:罪刑法定原则]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与人权B.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但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C.事前的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D.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则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考点2:刑法的解释]2.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刑事被告人不能作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正犯而成立犯罪,那么,当其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证据时更不成立犯罪,这属于当然解释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那么,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允许的类推解释D.将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解释为包含“信息网络”、将“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属于扩大解释B.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仅限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属于限制解释[考点3: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3.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刑法》第201条第四款中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C.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完全违背他人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诬告陷害罪中“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考点4: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成立条件]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甲深夜驾车经过山区偏僻路段,将路边的受伤者乙转移到高速公路服务站门口后离去,但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B.甲出门前发现其点燃的蜡烛可能倾倒,容易引发火灾,但未采取任何防止措施,后来蜡烛倾倒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在火势蔓延之际,路人乙发现后未报警的,甲、乙都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放火罪C.甲追赶小偷乙,乙无路可逃而坠入湖中,遂向甲求救,甲置之不理,眼睁睁看着乙被淹死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D.甲男假装熟睡,任由邻居幼女乙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而不予制止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猥亵儿童罪[考点5:结果加重犯]5.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甲绑架乙后又故意杀乙,致使乙在逃跑中摔死的,成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B.甲为拐卖儿童丙,将丙的母亲乙打成重伤的,成立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C.甲强奸妇女丙,将前来阻止自己的乙打成重伤的,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D.甲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乙的财物,由于乙的躲闪,将路人打成重伤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考点6:因果关系]6.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甲冒用他人信用卡到商场刷卡消费,收银员乙识破真相后仍将商品处分给甲的,甲、乙的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B.甲与素不相识的乙争吵,甲推了乙一掌,乙倒地后因诱发脑血栓而死,甲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甲能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是否具有故意、过失的责任心理 C.甲故意杀害乙,致其昏迷,甲误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扔到水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的,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D.甲杀害儿童后逃离,儿童的父亲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儿童失血过多而死亡的,甲的作为行为与乙的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考点7:单位犯罪]7.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某国有公司领导甲等五人经研究决定,私分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对该国有公司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甲等五人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B.甲所经营公司一直亏损,后来甲主要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获取利益的,甲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监狱长甲要求在押罪犯乙“赞助”了本监狱100万元办公费,之后将乙予以释放的,监狱成立单位受贿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想象竞合犯D.某工厂为了骗保,厂长甲决定放火焚烧厂房,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了50万元保险金的,该工厂成立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考点8:正当防卫]8.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乙明知甲运输毒品,认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报警,于是使用暴力抢劫甲的毒品,甲在反抗中将乙打成重伤的,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B.甲知道乙在飞机上安装了一小时后爆炸的定时炸弹,为了逼迫乙拆除炸弹而将乙打伤的,属于针对乙的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C.甲被乙追杀,在逃跑过程中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身后的乙,把乙砸成重伤,并把正好经过的丙砸成重伤的,甲砸伤乙成立正当防卫、砸伤丙成立假想防卫D.乙用迷药麻醉他人劫取了财物,经过现场的甲追赶乙,将乙打伤后为他人夺回财物的,甲虽然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但成立一般正当防卫[考点9:罪过]9.甲路经某村废弃厂房,听到院内有狗叫,遂翻墙入院,用院子里的砖头将狗(价值300元)砸死后出卖。

【绝对打印版】刘凤科160题详解汇编

【绝对打印版】刘凤科160题详解汇编

2009 年指南针综合提高阶段讲义-刑法刘凤科第一讲刑法概说【例1】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没有共谋地同时向被害人开枪,其中一发子弹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子弹。

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丙与丁共谋杀害被害人,同时向被害人开枪,其中一发子弹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子弹。

丙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张三与李四没有共谋的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轻伤。

事后证明只有一人的行为导致其轻伤,但查不清楚谁的行为导致其轻伤。

张三与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D.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甲乙两人构成抢劫罪共犯,按照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量刑。

答案:A【错误。

解析:没有共谋,不属共同犯罪,只是同时犯。

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都未遂】B【正确。

解析:有共谋,按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共同说”,都既遂】C【错误。

解析:无共谋,属同时犯,查不清,说明二人的行为与该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的未遂,而故意伤害(轻伤)的未遂不构成犯罪】D【错误。

解析:二人构成抢劫罪共犯。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对该行为负全部责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乙属于承继的共犯,承继的共犯人对先行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不负责任。

】【例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缩小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缩小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所以,刑法第238 条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他人”可以缩小解释为女性。

B.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和补充法,因此刑法的适用具有谦抑性,即应当遵循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

换言之,在解释刑法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从而得出有力于行为人的解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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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讯逼供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讯逼供罪。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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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2.行为内容:
(1)刑讯行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2)逼供行为: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3)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审问的,阻却违法性。

3.构成身份: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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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任形式:故意,犯罪动机(“为公”或者“为私”)不影响本罪成立。

5.法律拟制: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1)“伤残”:重伤或残废,不包括轻伤在内。

(2)“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3)法律拟制:只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不管行为人对伤残或死亡具有何种心理状态,均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特别提示:
法律拟制的情形行为人只成立拟制的一罪,而非成立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但前提必须认定其行为属于刑讯逼供行为(非刑讯逼供罪)。

(4)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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