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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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一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办法和任职要求,探索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开展法制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学校周边环境。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二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共同做好德育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安全和健康教育、支持和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营造良好的家校关系发挥积极作用。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建立家长委员会也有明确要求。)
第三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村委会),开发社区(村委会)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社区服务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或农村)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有关企事业组织合作共建的体制、机制。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农村学校要积极开展社会办学和集资助学活动,开展贫困儿童救助活动,
全面落实教育方针。
(说明:结合学校实际表述。)
第五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要开展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积极开展城乡互动交流,建立健全校际交流体制、机制,促进城乡教育共同发展。
(说明:根据学校实际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