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 要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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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思想渊源:1215《大宪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原则。
理论基础:1、自然法思想;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3、卢梭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
传统内容: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现代内容:1、适当性(刑法只处罚应处罚的犯罪;禁止适用残酷的非常刑罚);2、明确性
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97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禁止类推。第3条。
1、实现了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79刑法的类推制度
3、重申了79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
4、分则的罪名相当完备
5、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更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含义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具体体现
(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形式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犯罪和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调节;把刑罚个别化包含在内的。
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
二、立法体现
(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司法适用
(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倾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孤立看起来,都有它的正确性,也有其局限性。
现代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6条1款: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我国境内的全部区域。1、领陆;2、领水;3、领空
法律有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
4、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定规定。
拟制领土:
1、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论改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任何地点,我国均有行使管辖权。
2、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地标准: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期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使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类型
(一)形式概念
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
规定犯罪。
(二)实质概念
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理由和根据。
(三)混合概念
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13条:
特征:
(一)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的最根本的特征,是指,对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危害性的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一、决定于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二、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和地点。
三、决定于行为人的抢矿及其主观因素。
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
一、历史观点
二、全面观点
三、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笨猪
(二)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基本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