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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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
(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
A——公元前8世纪:氏族公社时期;
B——公元前754至前753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
C——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D——公元前7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
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
(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
(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
(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
(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 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
(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
(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 结构于内容
(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
(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 历史地位: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注意:它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1)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共和国后期形——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
(1)内容: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2)渊源: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
注意:罗马私法的两个不同体系并不截然对立,而是互为补充;后来,查市丁尼将两者统一了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帝国(前1世纪)前期:活动活跃,法学发展繁荣(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
1、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注意: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皇帝,法典编纂委员会:三部法律法规汇编;法学家:一部)
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法学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法学家又汇集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的基本渊源;
(2)议会(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决议:元老院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
注意: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
不成文法——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 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4) 民法与长官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人法、物法、诉讼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
人法——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物法——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一、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关系等)
1、自然人,两种含义: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
A:人格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同时具备;
B:“人格减等”: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
注意: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社团法人: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2)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3)法人的条件:
A:物质基础;
B: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C: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1)家或家族:在家父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
(2)家的特点: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两种婚姻:“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4、(二)物法——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包括:(A)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B)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
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