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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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2010年09月06日
学习2010-09-06 22:39:49阅读3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引用标准
GB 6944一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90一85 危险货物装标志
GB l91一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388一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BXXX一87 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分类和分项
3.1分类。

按GB 6944一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3·2分项。

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包装和标志
4·1·1近JT0017一88的规定执行。

"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一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运撑固定的保护作用;
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应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量的5%)。

4·1·2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4·1·3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并报交通部备案。

4·1·4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完整无损,符合完全运输要求时,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4·1·5凡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4·1·1款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所装货物必须与原装货物无抵触;
b.所装货物与原装货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必须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

4·1·6危险货物成组包装必须具有能经受多次搬运的强度,H适宜于机械装卸。

4·1·7盛装压缩气体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检验、漆色、充灌应符合1979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气瓶集装格应有防止管路和阀门受到碰撞的防护装置,总管路应装有总阀门,每组储瓶应有分阀门,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不得松动移位。

4·1·8放射性货物运输包装应符合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的要求。

4·2标志。

4·2·1按G且190一85、GB191一85和GB6388一86的规定执行。

4·2·2危险货物标志应标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

集装箱和罐(槽)体应在显著部位标有相应加大的货物包装标志。

5.车辆和设备:
5·「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软易燃材料;
b·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
c·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
d·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5·2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3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毒气体的罐(槽)车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人事部1982年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5·4应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5·5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紫固装置。

5·6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其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
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其,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6 托运和单证
6·1托运人应向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办理
托运。

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6·2未列人交通部《公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托运时应
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运输,并由批准单位报交通部备案。

6·3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仍按原装货
物条件办理托运,其包装容器内的残留物不得泄漏,容器外表不得粘有导致危害的残留物。

6·4要求使用罐(槽)车运输的危险货物,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有关
资料或样品,并在运单上注明对装载的质量要求。

6·5高度敏感或能自发引起剧烈的爆炸性物品,在采取有效抑制的
禁止运输。

对己采取有效的抑制或防护措施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

需控温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在运单上注明控制温度和危险温度,并与承运人商定控温方法。

6·6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a·食用、药用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食用”、“药用”字样;
b·托运“半衰期”短的放射性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允许送期限,
其期限不得少于运输送达所需时间。

c·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装箱证明书。

6·7运输下列危险货物,应持有技术证件:
a·运输爆炸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品,应有运政管理机关签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营业性运输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运输。

B.运输放射性货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物品运输的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放射性化学试剂、制品和放射性矿石、矿砂等货物,其运输包装等级和放射性强度每次都相同时,允许一次测定剂量,再次运输时,可以提出原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复制件。

6·8符合下列情况者,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a·货物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属于危险物品,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物运单上注明的;
b.根据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所规定的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放射性货物或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品;
c·经发货人确认已经清洗、消毒、消除危险的空容器,并由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承担责任的;
d·凡属二级无机氧化剂、二级易燃固体、有毒固体物品、二级腐蚀性固体物品等危险货物其内包装净重不超过0·5kg,每箱净重不超过2Okg,其包装标志符合本规则规定,经托运人在货物运单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一批发运量不超过lOkg的;
e·除爆炸品、烈性有机氧化物和6·8d条已有规定外其它危险货物,其包装要求、限制数量经承托运双方共同商定,采取严密保护措施。

确保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危害,并报请当地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

7 承运和交接
7·1受理托运时应认真核对运单上所填写货物的编号、品名、规格、件重、净重、总重、收发货地点、时间以及所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

7.2承运人自受货后至送达交付前应负保管贡任。

货物交接双方,必须清点收交,签证手续完备。

收货人在收货时如发现差错、破损,应协助承运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时处理,并在运输单证上批注清楚。

7·3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和随车人员应负责看管车辆和所装危险物,同是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危及安全时,承运人应立即报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当地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物资主管部门处理。

8运输和装卸
8·1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

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对在夏季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

8·2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

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禁止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如必须进入上述地区,应事先报经当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8·3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拖拉机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物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它危险货物。

8·4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配备随车人员。

运输爆炸品和需要特殊防护的烈性危险货物,托运人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指导操作、交接和随车押运。

危险货物如有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查处。

8·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人员看管。

运输危险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

运输忌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8·6危险货物运输应优先安排,对港口、车站到达的危险货物应迅速疏运。

行车人员不得擅自变更作业计划,严禁擅自拼装、超载。

对装运一级易燃、易爆、放射性货物的车辆应优先过渡。

8·7危险货物装车前认真检查包装(包括封口)的完好情况,如发现破损,应由发货人调换包装或修理加固。

8·8装运不同性质危险货物(包括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的配要求如附录F(补充件)。

8·9装运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8·10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随意排弃,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必须洗刷消毒,按规定要求操作。

末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用、药用物品、饲料及活动物。

8·11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得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污染物。

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

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8·12危险货物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

罐(槽)车装卸地点的储槽口应标有明显的货名牌;储槽注人、排放口的高度、容量和路面坡度应能适合车辆装卸的要求。

9 保管和消防
9·1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对管理、,行车人员应进行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

9·2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所在地区公安部门批准。

9·3危险货物的库、场或装卸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库场必须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应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应配备专职人员看管,负责检查、保养、维修工作,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9·4行车人员必须掌握所装危险货物的消防方法,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火警应立即扑救,及时报警。

9·5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槽),检修时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10 劳动保护和医疗急救
10·1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品。

特殊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具应托运人提供。

10·2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防护用品使用后,必须集中进行清洗;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分别清洗、消毒。

10·3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专业单位,应配备或指定医务人员负责对装运现场人员定期进行保健检查,并进行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10·4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的人员(包括现场人员)应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发给保健津贴(食品)或岗位津贴。

10·5危险货物一旦对人体造成灼伤、中毒等危害,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必要时迅速送医院治疗。

11监督和管理
11·1本规则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

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11·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则;违反者,要分别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者,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车辆一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本标准是等效采用1502575一1982《道路车辆一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符号况并增加了2·47一2·61条15个图形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车辆仪表板上和驾驶员位置附近的常用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上的标志。

本标准对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颜色做了相应的规定。

1 总则
1·1图形标志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的规定
1·2如图形标志以侧视表示车辆或车辆的部件,则应假定车辆是从右往左行驶。

1.3操纵件及信号装置上的图形标志应明显、清楚(最好在深底色上用浅色图线)。

1.4标志及信号装置的布置,应使驾驶员在其座位上辨认清楚。

1.5聚焦光应以平行射线表示,散射光则用发散射线表示。

1.6如暖风及冷气装置用颜色表示,则暖风应用红色,冷气用蓝色。

1.7本标准所用光信号装置的颜色及意义规定如下:
红色:表示危险
黄色:表示注意
绿色:表示安全。

(蓝色仅用于行驶灯光的信号装置)
序号
操纵件、批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意义
图形备注 2.1 远光** —— -—— ISO7000-0082 非闪烁蓝色光
2.2
近光**
——
——
ISO7000-0083
*黄色光包括琥珀色光
**交替操纵远近光的操纵件,可有两个标志,每人位置用一个标志:一个远光、一个近光。

***这个标志边框内的无色部分可涂实。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本标准运用于铁路、水路、公路和航空储运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上。

本标准是参照联合国(UN)、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铁路合作组织(OCKJ)和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制订的。

1.标志的类别和名称
标志的类别分为下列16种(见表1),其图形须符合图1-18的规定。

序号
标志名称
使用说明
图号
1
爆炸品
用于受到高热、磨擦、冲击或与其它物质接触后,即发生剧烈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而引起爆炸的货物
图1
2
易燃气体
用于本身易燃烧并因冲击、受热而产生气体膨胀,有引起爆炸和燃烧危险的气体
图2
3
不燃压缩气体
用于因冲击、受热而产生气体膨胀,有引起爆炸危险的压缩气体
图3
4
有毒气体
用于因冲击、受热而产生气体膨胀,有引起爆炸、中毒危险的气体
图4
5
易燃液体
用于燃烧点较低,即使不与明火接触,经受热、冲击或与氧化剂接触时,能引起急剧的、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的液体
图5
6
易燃固体
用于燃烧点较低,即使不于明火接触,经受热、油击或磨擦以及与氧化剂接触时,能引起急剧的、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的物品
图6
7
自然物品
用于即使不与明火接触,在适当的温度下,也能发生氧化作用,放出热量,因积热达到自然点而引起燃烧的货物
图7
8
遇湿危险
用于遇水受潮能分解,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放出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的货物
图8
9
氧化剂
用于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当遇酸、受潮湿、高热、磨擦、冲击或与易燃有机物和还原剂接触时,即能分解,引起燃烧或爆炸的货物
图9
10
有机过氧化物
用于分子组成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磨擦极为敏感图10 11 有毒品
用于具有较强毒性,以少量接触皮肤或侵入人体内,即能引起局部刺激、中毒,甚至能造成死亡的货物
图11
12
剧毒品
用于具有强烈毒害性,以极少量接触皮肤或侵入人、畜体内,即能引起中毒造成死亡的货物
图12
13
有害品
(忌近食品)
用于必须远离食品的毒性货物(包括上下垂直空间),水平间隔距离至少3M
图13
14
感染性物品
用于含有致病的微生物的物品,误吞咽、吸入或与皮肤接触会损坏人的健康
图14
15
放射性物品
用在能自发地、不断地放出人眼看不见的A、B、Y等射线的。

人和动物受到这些射线的过时照射,会引起放射性疾病,严重的甚至死亡。

感光材料、化学药品等,受到这些射线的影响,会引起变质。

其包装标志按照射量的强度,由小到大分为一、二、三级
图15-17
16
腐蚀性物品
用于具有较强腐蚀性,接触人体或其它物品后,即产生腐蚀作用,出现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爆炸,造成伤亡的货物
图18
2 标志的尺寸和颜色
2.1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下列4种(见表2)
尺寸
号别


1
50
50
2
100
100
3
150
150
4
250
250
注:1号适用于拴挂;2、3、4号适用于印刷或标灯;特大或特小包装的货物,不受此尺寸的限制。

2.2标志的颜色和印刷
标志图形应按规定的颜色印刷和标打。

用于粘贴的标志单面印刷;用于拴挂的标志双面印刷。

印刷标志用纸,应受用厚度适当,有韧性的纸张印刷。

3标志的使用方法
3.2标打位置及方法
A粘贴或拴挂的标志:箱状包装,应位于包装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袋、捆包装应位于包装明显的一面;桶形包装位于桶盖或桶身;集装箱应粘贴四面。

B.钉附的标志:用标有标志金属板或木板,钉在包装的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

3.2标志的粘贴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主、副标志由各运输部门自行规定,图形与本标准同。

出口货物的标志按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

3.3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标打某种标志,应按运输部门根据各种标志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执行。

3.4标志应由生产单位的货物出厂前标打。

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由发货单位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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