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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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车有关人员要求

第240条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要求,进行拟任岗位资格性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试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在任职期间,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等规定,定期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和业务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履职。

第241条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应调整工作岗位。

第242条对行车有关人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考核,并有计划的组织好在职人员的日常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

第243条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经持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车)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244条行车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第245条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其所承担的任务。

第246条行车公寓是专为乘务人员服务的生产设施,应实行标准

化管理。应有良好的通信、网络(铁路办公网)、叫班管理设备,有生活、服务、学习、文娱、健身等设施和接送乘务人员的交通工具。应保证乘务人员随到随宿,不间断的供给热食及开水。室内应有卫浴设施,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整洁和安静的休息条件;室外应绿化、美化。

铁路各级领导应关心公寓工作,铁路局长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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