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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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教育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推进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提升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水平,依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及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范围
第二条项目类别及资助金额
校级教改项目分A类、B类、C类,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不超过2年。其中,A类项目资助经费为3万元,B类1万元,C类0.5万元。
第三条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应为本分院在职在编教职人员,具备一定的教学、教学管理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有与所申报课题相关的教学与管理实践经验。
2、符合申报对象要求的教职工,同一年度在符合各类校级(科研课题、教改课题或其他课题)课题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自主选择申报各类课题,但只允许立项其中一项。
3、与各级各类已立项教改课题内容重复的不得申报,凡主持校级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
A类项目申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具有正高级职称
②省高校专业带头人入选者
③省“151人才工程”入选者
④“绍兴市拔尖人才”入选者
⑤省级及以上专业负责人
B类项目申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②具有博士学位
③学校专业负责人
④学校量大面广课程负责人
C类项目申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专任教师
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③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④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四条所有立项项目均应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和实践性。
第五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主要研究方向
1.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的研究;
2.教风、学风建设及学生管理探讨;
3.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专业建设、办学特色的改
革与实践;
4.教学内容改革;
5.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改革与实践;
6.实践教学(校企合作、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训、实
验、实习改革与建设等);
7.实习就业探讨;
8.其它相关教育教学研究。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每年一次,并由其发布相关立项通知及指南。
第七条本分院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自愿申报,并填写《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
第八条评审过程
1. A类项目
(1)A类项目原则上在“项目指南”范围内,但不能直接运用项目指南作为标题。
(2)A类项目必须坚持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边研究、边改革、边实践,重在改革与实践。要求选题思路清楚、目标明确,符合学校当前的改革发展趋势,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要站在学校层面来思考问题,解决学校在人才培养中的瓶颈问题,有利于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进度合理,成果具体明确、体现学生受益、注重实际效果。
(3)由学校组织以校外专家匿名评审的方式,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据本年度可立项数的120% 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最终确定立项课题。
2. B类项目
(1)B类项目以解决各教学单位、各专业发展实际问题为主要内容,针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校企合作、课程教学改革、专业教学质量等问题开展研究与实践。
(2)由学校组织专家以现场汇报、答辩、打分的方式进行立项评审,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最终确定立项项目。
3. C类项目
(1)C类项目对于专任教师分课堂教学改革与课程考核改革两类。一是突出授课模式改革。探索各种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鼓励各种模式的教学方法改革,倡导参与式、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独立思考,着力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钻研问题、探究创新的兴趣和能力。二是突出课程评价方式改革。改变单一的学业成绩考核办法,关注学生平时的学习过程,关注学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关注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由分院按照教务处下放的立项限制数自行组织评审,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教改立项审批原则
(一)突出重点。
在立项审批中,应突出重点,尤其是对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实践性强、共性突出、便于其他院(系)参考、借鉴的项目;水平高、特色鲜明、影响较大,且具有推广价值的项目;立意新颖、目标明确,对学校或专业建设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均应优先考虑。
(二)在一次性审批教改项目中,个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不得多于两项。
(三)凡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已立项的教改项目,不得重复在学校立项,但纳入学校教改项目统一管理。
(四)未按计划完成教改项目者,暂不受理其新的教改项目的申请。
(五)研究团队力量薄弱,对学校教育教学指导作用不强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校级教育教学改革以立项的方式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同时鼓励和支持分院自拟项目、自筹资金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按计划进行,定期向分院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汇报项目实施情况。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进程和内容,否则教务处有权中止其研究,并收回相应经费并责成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或需离校半年以上时,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原课题组推荐,经学院主管领导和教务处同意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可确定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如因故不能按原定研究方向或原计划完成项目的,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分院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经教务处组织审查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其延期或中止。凡延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暂停新项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