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交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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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对于符合规定应进⾏⼟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纳税⼈应当在满⾜条件之⽇起90⽇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续。

对于按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进⾏⼟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清算,税务机关确定应进⾏清算的项⽬,纳税⼈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清算通知之⽇起90⽇内办理清算⼿续。

清算时,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及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纳税⼈清算⼟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下⾯⼏项:
⼀是房地产开发项⽬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项、⽤地、开发、销售、关联⽅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是项⽬竣⼯决算报表、取得⼟地使⽤权所⽀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银⾏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成本和费⽤有关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记账凭证的,纳税⼈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是纳税⼈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份证签证的清算项⽬,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签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提供的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完备的,应要求纳税⼈在规定期限内补报,纳税⼈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不予受理。

具体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交资料要求---南宁税务局

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交资料要求---南宁税务局

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交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一、需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共1张(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表共20张1、收入类表格,共3张(1)《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汇总表》[附表1](2)《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一)[附表1-1](3)《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二)[附表1-2]2、扣除项目类表格,共10张(1)《应分摊扣除项目分摊计算表》[附表2](2)《允许扣除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计算表》[附表2-1](3)《允许扣除的前期工程费计算表》[附表2-2](4)《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附表2-3](5)《允许扣除的基础设施费计算表》[附表2-4](6)《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表》[附表2-5](7)《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计算表》[附表2-6](8)《开发成本不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明细表》[附表2-7](9)《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计算表》[附表2-8](采用10%比例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不须提供)(10)《商用房层高系数面积计算表》[附表2-9](采用建筑面积法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不须提供)3、建筑安装工程及设计咨询费类表格,共5张(1)《清算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附表3](2)《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基本情况表》(一)[附表3-1](3)《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基本情况表》(二)[附表3-2](4)《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含绿化工程)费明细表》[附表3-3](5)《支付设计费、咨询费明细表》[附表3-4]4、入库税金类表格,共2张(1)《入库税金汇总统计表》[附表4](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入库税金明细统计表》[附表4-1](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2、当期财务会计报表;3、清算项目开发成本各年度明细账(只需提交记载有各年度发生额合计数的帐页);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5、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6、清算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设计合同、园林绿化合同;7、清算项目所有单项工程的结算书(单);8、清算项目所有单项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9、票面金额3万元(含)以上建安发票、设计、咨询服务业发票复印件;10、清算项目的《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备案证明》;11、清算项目所有《测绘成果报告书》(办理产权面积使用);12、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支付证明;13、用以证明商用房层高高度的施工图纸或其他证明材料(选择采用建筑面积法分摊计算扣除项目的不须提供);1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含土地增值税)15、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二、资料提交要求(一)纳税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须按规定逐项填列,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余表格均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

土地增值税需提供资料

土地增值税需提供资料

土地增值税汇算需提供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合作开发协议;
注:(对于非常规开发项目,“五证”不全的,应提交有关取得土地的资料和进行开发活动的资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住宅的确认文件
8.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9.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
10.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
12.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13.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评估报告;
1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15.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
1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8、各年财务报表
19、红线图、规划图。

土增税清算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如下

土增税清算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如下

土增税清算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如下: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2、《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3、《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一式两份)4、纳税人提交清算材料真实性声明(一式两份)5、项目立项批复、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房地产五证),竣工备案表。

6、项目竣工清算报表、项目竣工决算报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当期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损益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8、商品房购销合同样本及商品房销合同统计表(按栋号、年度统计,包括房号、购房人、合同签订日期、房屋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单价、有年度汇总数和全部汇总数)9、支付地价款有关证明材料(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发票、契税完税证以及地价款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细金额清单,要有单据份数和金额汇总。

)10、工程合同、结算单、发票及合同明细清单(按照合同分类分别归集分类,清单项目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签订日期、施工或承包方名称、合同记载金额、实际结算取得发票金额,要有汇总数)11、拆迁补偿款合同及结算发票及合同明细清单(拆迁合同、按照合同要素进行明细清单的制作,包括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额、合同签订日期、汇总额等)12、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及明细清单13、房屋实测报告及栋号面积明细表(自制,按栋号注明总建筑面积、总套数、人防面积、总建筑面积、户均建筑面积和全部项目汇总建筑面积)14、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项目应税合同印花税及完税凭证清单)15、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16、人防面积移交政府人防指挥管理部门的移交手续证明、其他非盈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移交手续。

17、以及税务机关根据项目情况需要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环节如立项合同、施工许可证、销售或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或者其他重要信息变化等相关证明)所有提交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归档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归档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归档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需准备资料因纳税人不同而不同,分两类纳税人。

第一类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1、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申请报告;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3、项目竣工结算报告;4、房屋销售情况明细表;5、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第二类纳税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1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申请报告;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居民个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4、购入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和发票复印件;5、转让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和发票复印件;6、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二)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土地增值税征收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需要确定几项因素:一是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即为相对率。

土增税清算1书5证

土增税清算1书5证

土增税清算1书5证以土增税清算1书5证为标题,本文将从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相关的五个证件展开讨论。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所取得的收益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需要进行清算,并办理相应的证件手续。

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过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税务机关对土地转让人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进行核实和计算,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纳税的过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目的是确保土地转让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保障税收的公平和合法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到多个环节和程序,其中包括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的核实和审查、征收通知书的发放以及税款的缴纳等。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的表格和报表,如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土地转让合同、评估报告等。

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五个证件分别是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籍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和土地增值税发票。

这五个证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土地使用权证是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它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础。

土地权籍证是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籍簿册的证明,记录了土地的权属和相关信息。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纳税人需要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权籍证作为证明材料。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填写和提交的表格,用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土地转让合同、评估报告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核实和审查后,发放给纳税人的通知书。

通知书中会明确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缴纳期限等信息。

土地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用于证明纳税人已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1书5证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证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需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需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需资料
一、财务资料:
1、从立项--竣工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开发项目成本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2、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二、备查类资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8、验资报告(复印件)
9、章程(复印件)
10、税务部门批准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复印件)
1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申报表(复印件)
12、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14、土地开发合同(复印件)
15、征地协议(复印件)
16、土地受让合同(复印件)
17、土地开发建设协议书(复印件)
1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9、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相关会计凭证及后附的原始票证(复印件)
20、人防工程认证文件(复印件)
2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4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4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需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需结合有关项目台帐备案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一、有关表格:1、《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表》3、《土地增值税清算(销售普通住宅)申报明细表》4、《土地增值税清算(销售其他类型房产)申报明细表》5、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37份)注:如没有委托中介机构清算的,请自行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及工作底稿(37份)6、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表格二、以下资料复印件1、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合同及支付的地价款凭证;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金融机构贷款合同;5、立项批复资料;6、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资料(含建筑红线图、建筑审核书);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8、建筑工程合同或项目竣工结算书、决算报表;9、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所附资料;10、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11、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12、《商品房买卖合同》;(准备)13、其他资料。

三、有关书面说明,内容包括:1.项目用地情况说明:对土地开发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如是否在同一地块同时开发多个项目以及分期销售情况;2.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说明共同费用总额及其分摊情况;3.对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分项分类说明其具体情况(即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建成后自用或有偿转让进行分类);存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等情形时应附上相关凭证;4.书面说明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他关联方交易情况;5、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所有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复印资料均需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公司提供,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一、申报阶段:1.申请办理:纳税人在按照规定完成土地增值后,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2.提供资料: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表、购置土地的合同、发票、评估报告等文件。

3.审核验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收,核对税款缴纳情况和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二、计算阶段:1.分类计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增值进行分类计算。

2.确定纳税义务:税务机关根据计算结果,确定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3.通知纳税人缴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缴款阶段:1.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纳税通知书上的税款金额和缴款方式,将土地增值税款项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2.申报缴款证明:纳税人将缴款证明报送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核对缴款情况和发放缴费凭证。

四、风险审计阶段:1.风险抽查:税务机关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一定比例的纳税人进行风险抽查,核对申报资料和缴款情况。

2.审计调查:税务机关对风险抽查中存在问题或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审计调查,核实其税务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违法处理: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或处罚决定。

2.培训培训:税务机关定期组织培训和座谈会,提供对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税务申报方法和操作流程的培训,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六、监督管理阶段:1.公众监督:税务机关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公开和透明,接受公众、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和批评。

2.纳税人投诉: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服务不满意或有其他投诉,可向税务机关的投诉受理部门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将依法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

七、年度审核阶段:2.审计整改:对于年度审核中存在问题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进行审计整改,指导纳税人修正错误或不规范的操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税务办理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税务办理流程

3.8.2—086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名称】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完工开发产品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需资料

完工开发产品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需资料

完工开发产品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需资料[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09年9月1日 | 浏览873次] 字体:[大中小]完工开发产品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需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 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二、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总局规程第十二条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方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材料。

(整理)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审核所需资料清单.

(整理)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审核所需资料清单.

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审核
土地增值税审核所需资料清单:
1 会计报表及附注
2 全部账目、会计凭证、科目余额表(1级至末级的期初、期末和累计发生额)
3 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
4 房屋、车辆产权证明
5 长短期投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截止报表日的被投资单位经审计会计报表)
6 长短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
7 固定资产盘点表、存货盘点表(标明各称、规格、数量、原值、残值、年限、折旧额、净值)
8 发票使用情况汇总表(领购票号、金额;已用票号、金额及剩余)
9 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所有税种全年纳税资料)
10 项目简介
项目座落地、总建筑面积、本次清算面积、立项批复文件、开工、销售证、竣工验收单
11 招投标文件
12 总、分包合同
13 工程预算书
14 工程结算书
15 土地增值说项目登记表
16 土地增值税纳税鉴定说明事项(另附纸)
17 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商品房销售合同副本、工程施工结算单)
18 销售情况汇总表
19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协议(工商)
20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国税、地税、质量监督局)
21 设立、变更验资报告、以前年度审计报告
22 纳税鉴定文件、减免税批复(国税、地税)
23 财务制度及关内部控制制度
24 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文件
25 单位组织结构框架图
26 涉及收入、成本的重要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8•【文号】国税发[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1)纳税义务人应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
(2)纳税义务人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地产赠与等相关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
(3)纳税义务人应自行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2.税务机关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清算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2.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准确性和效率。
3.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合理减轻企业负担。
三、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地产赠与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2.本方案主要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等关键环节。
四、工作流程
1.纳税义务人自行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第1篇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一、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地产赠与等行为均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合规缴纳,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本方案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提高清算效率。
二、目标
1.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合法合规性。
六、总结
本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提高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通过明确清算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希望相关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严格遵循本方案,共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作出贡献。
(2)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税务机关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申报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2)对申报数据有异议的,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资料或说明。
(3)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讨论稿一、土地增值税的前期管理(一)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土、规划、住建、国税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分项目、分期,并在金三系统中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二)清算资料的收集税务人员在清算及工作开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资料:1.纳税人必须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资料包括:(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他各类明细申报附表;(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3)开发项目立项批复;(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6)拆迁补偿费支付凭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拆迁补偿费签收台账等;(7)总层平面规划图及分层平面规划图、地下停车场车位分布平面图;(8)工程监理报告、日志等监理材料;(9)工程竣工备案表;(10)项目预算、概算书及竣工决算报表;(11)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预算表、工程决算明细; (12)测绘报告及房屋分户(室)面积测绘图纸;(13)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情况明细表;(14)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金融机构贷款合同;(15)物业用房申请确认单、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盈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1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17)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及清算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完税凭证;(18)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19)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2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提供的资料清单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办理土增清算时应当提供的资料如下: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初始产权登记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10.当地拆迁补偿办法或具体拆迁安置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被拆迁人营业执照或组织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

11.工程的预算(概算)书。

12.工程的招标公告;项目报价清单;招标文件;中标文书。

13.评估、设计、论证合同以及相关报告。

14.工程施工合同。

15.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

16.施工企业领取甲供材(设备)的领取记录凭证。

17.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18.竣工验收报告。

19.竣工验收备案表。

20.测绘报告。

21.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22.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相关证明资料,若未移交,需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23.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考勤情况记录;工资薪金标准说明;人员名单、劳务合同以及工资明细表。

24.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25.网签备案表。

26.商品房购销合同。

27.销售明细表(销售台账)。

28.销售发票明细表及发票。

29.凭证(自年月至年月)。

30.总账、明细账(自年月至年月)。

31.财务报表(自年月至年月)。

32.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自年月至年月)。

33.银行对账单(自年月至年月)。

3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证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完税证明)(自年月至年月)。

税务-土增清算附送资料要求

税务-土增清算附送资料要求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送资料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企业附送资料,方便税务机关审阅,现将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格式明确如下:从即日起执行。

总体说明1、附送资料按类别列出明细并编明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顺序码放。

2、按照档案规范要求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逐一加盖公章(整体装订的多页可加盖骑缝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复印件需清晰,字迹可辨。

3、下列各式为规范要求,如不涉及相关资料的可不提供。

如有未尽事宜请别附说明。

具体格式及顺序如下:第一卷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资料1、目录,列明资料类别、金额、分类合计、页码;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复印件;4、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5、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6、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有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第二卷有关政府批文资料1、目录,列明资料类别、页码;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3、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销售许可证复印件;5、其他(房产证复印件或测绘报告复印件、有人防证书、证明的提供人防证书、证明复印件)第三卷成本费用类资料1、本卷总目录,列明资料类别、合计、页码(注:有合同结算单的可提供双方盖章的合同结算单,无结算单的提供发票;结算单或发票复印件前需附记账凭证复印件;资料过多可分为多份卷)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目录,列明凭证类型,金额,分项合计,总合计,页码;①土地征用费凭证复印件②耕地占用税凭证复印件③劳动力安置费凭证复印件④安置动迁用房支出凭证复印件⑤拆迁补偿款凭证复印件【注:被拆迁方为单位的,出具对方单位正式发票;被拆迁单位为个人的,出具拆迁补偿合同和领款凭证。

】3、前期工程费目录,列明凭证类型、金额、工程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分项合计、总合计、页码;①规划费用凭证复印件②设计费用凭证复印件③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凭证复印件④水文费用凭证复印件⑤地质费用凭证复印件⑥勘探费用凭证复印件⑦测绘费用凭证复印件⑧七通一平支出凭证复印件4、建筑安装工程费目录,列明列明凭证类型、金额、工程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分项合计、总合计、页码;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凭证复印件②安装工程费用凭证复印件③支付给承包方费用凭证复印件④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凭证复印件5、基础设施费目录,列明列明凭证类型、金额、工程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分项合计、总合计、页码;①开发小区内道路凭证复印件②供水工程支出凭证复印件③供电工程支出凭证复印件④供气工程支出凭证复印件⑤排污工程支出凭证复印件⑥排洪工程支出凭证复印件⑦通讯工程支出凭证复印件⑧照明工程支出凭证复印件⑨环卫工程支出凭证复印件⑩绿化费用凭证复印件⑾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凭证复印件6、开发间接费用目录,列明列明凭证类型、金额、工程内容、分项合计、总合计、页码;①管理人员工资(列明该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工资清单,合计,加盖公章)②职工福利费③折旧费(列明折旧内容,金额清单,并提供相应账页复印件)④修理费(列明折旧内容,金额清单,并提供相应票据复印件)⑤办公费(列明办公费内容,金额清单)⑥水电费(列明水电费金额清单,并提供相应票据复印件)⑦劳动保护费(列明劳动保护费内容,金额清单)⑧周转房摊销(附周转房租赁合同、金额清单)⑨其他(列明内容、金额清单)(注: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不得在此列支。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含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含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含申报表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符合清算条件后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10日内予以受理,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报。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10日内予以受理。

二、对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2)。

纳税人自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据实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清算资料及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清算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明细表(附表3至13);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据实填写•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表?(附表4)、•土地增值税核定纳税鉴证表?(附表15),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自纳税人提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鉴证表?(附表14) 或•土地增值税核定纳税鉴证表?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退)税手续。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各类表式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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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交资料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需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共1张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表 共20张
1、收入类表格,共3张
(1)《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汇总表》[附表1]
(2)《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一)[附表1-1]
(3)《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二)[附表1-2]
2、扣除项目类表格,共10张
(1)《应分摊扣除项目分摊计算表》[附表2]
(2)《允许扣除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计算表》[附表2-1]
(3)《允许扣除的前期工程费计算表》[附表2-2]
(4)《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附表2-3]
(5)《允许扣除的基础设施费计算表》[附表2-4]
(6)《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表》[附表2-5]
(7)《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计算表》[附表2-6]
(8)《开发成本不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明细表》[附表2-7]
(9)《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计算表》[附表2-8](采用10%比例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不须提供)
(10)《层高系数面积计算表》[附表2-9](采用建筑面积法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不须提供)
3、建筑安装工程及设计咨询费类表格,共5张
(1)《清算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附表3]
(2)《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基本情况表》(一)[附表3-1]
(3)《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基本情况表》(二)[附表3-2]
(4)《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含绿化工程)费明细表》[附表3-
3]
(5)《支付设计费、咨询费明细表》[附表3-4]
4、入库税金类表格,共2张
(1)《入库税金汇总统计表》[附表4]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入库税金明细统计表》[附表4-1]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
2、当期财务会计报表;
3、清算项目开发成本各年度明细账(只需提交记载有各年度发生额合计数的帐页);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5、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
6、清算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设计合同、园林绿化合同;
7、清算项目所有单项工程的结算书(单);
8、清算项目所有单项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票面金额3万元(含)以上建安发票、设计、咨询服务业发票复印件;
10、清算项目的《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备案证明》;
11、清算项目所有《测绘成果报告书》(办理产权面积使用);
12、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支付证明;
13、用以证明商用房层高高度的施工图纸或其他证明材料(选择采用建筑面积法分摊计算扣除项目的不须提供);
1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含土地增值税)
15、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
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二、资料提交要求
(一)纳税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须按规定逐项填列,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余表格均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

(二)纳税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除按上述第一点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外,还须另以光盘的形式报送电子文档。

(三)纳税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均以复印件形式报送,注
明“复印件由我公司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签署日期,加盖公章。

(四)纳税人提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含土地增值税),须在原件备注栏加盖“××项目”章后再复印,以区分不同项目对应的税金。

(五)纳税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应分类编好页码,并制作《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报送清单》,随相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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