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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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

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

2020 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方案已经拟定,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昨天上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 元/ 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 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 元; 缴费年限不满10 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 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 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 元/ 月。

【养老金】“双轨”待遇差距大矛盾突出马凯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由2020 年的647 元提高到今年的2070元。

2020年底,全国城乡老年居民月人均养老金82 元,其中各级政府全额负担的基础养老金76 元。

养老金并轨后,对于数目最庞大的“中人”的总体改革方向是先涨后缴,也就是先上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得涨幅足以覆盖社保支出的部分,从而不会影响员工原有的工资水平,这样一来,对一些地方财政资金,面临着涨工资和交社保的双重压力。

“截至7 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

”人社部近期通报,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所有人员的基本工资都是增加的。

由于调资工作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且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个人缴费工资的高低差异较大,具体到个人,扣除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实际增加的工资有多有少。

马凯说,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但公平性不足。

其中,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2020年个人社保新政策有哪些

2020年个人社保新政策有哪些

2020年个人社保新政策有哪些
2020年个人社保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上调。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文件,2020年起,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上调5%以上。

这对于当前的退休人员和即将退休的人
员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2. 参保缴费门槛降低。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企业参加
社保的门槛降低,从原来的两人以上降为一人以上。

这意味着,单个企业也可以为员工购买社保,降低了劳动力成本,提高了用人单位的竞争力。

3. 医保报销范围扩大。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2020年起,我国扩大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在保障大家医疗安全和健康的同时,缓解了医疗费用对于市民的经济压力。

4.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为了让更多的失业人员获得更多的保障,我国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国
家最低工资标准的60%提高至80%,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平
均工资的3倍。

5. 养老金的集中统筹。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国将逐步实现全国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将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可支付能力,为广大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提供更加
可靠的保障。

总的来说,2020年个人社保新政策主要围绕增加个人保障、降低参保门槛、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提高失业保险金、集中统筹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改革和调整,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文日期:20000804文号:渝劳办发[2000]261号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分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壹)>的通知》(渝劳发〔1998〕4l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8〕75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的通知》(渝劳发〔1999〕11号)停止执行。

二○○○年八月四日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壹、关于实施范围(壹)《实施办法》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2."城镇个体劳动者"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

3.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含按《实施办法》规定退职且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一、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合伙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依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今后国家如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三、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继续参保的,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21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核定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38号),有效遏制了违规补缴行为,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一些特殊问题难以处理和把握。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增强企业职工和有关群体获得感、幸福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延长缴费满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缴费基数为申请缴费时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22年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2022年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2022年职⼯养⽼保险新政策⽬前我们国家已经实施了多⽅⾯的政策改⾰,其中就包括⼤家⼴泛关注的养⽼保险了。

那么⼤家知道2022年职⼯养⽼保险新的政策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0年职⼯养⽼保险新政策第⼀,养⽼⾦将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其实这是社保制度设计的最终⽬标。

实现全国统筹后,全国的政策更加统⼀,养⽼⾦统筹在全国的层⾯展开,退休⾦的⽀付更加有保障。

⽬前最⼤的障碍是部分省分还没有实现省级统筹。

全国统筹必须以省级统筹作为基础。

第⼆,养⽼⾦缴费征收⽅式的变更。

以前养⽼⾦有的是地⽅税务征收,有的是社保部门征收。

国税、地税合并后,统⼀改为税务部门征收。

这样社保征收的⼒度更⼤,那些没有为员⼯购买社保的单位将⽆法在逃避。

第三,社保关系转接更加⽅便。

随着⼈员流动的增⼤,社保关系的转接往往要跑很多路,开很多的证明材料。

从2019年开始,社保部门可以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由员⼯⾃⼰去开了,减少了往返跑路的过程。

⼆、养⽼保险是什么养⽼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丧失劳动能⼒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活⽽建⽴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

养⽼保险的⽬的是为保障⽼年⼈的基本⽣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活来源。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1⽇起,将阶段性降低养⽼保险。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2022年职⼯养⽼保险新的政策是什么吗,2022年的养⽼保险改⾰主要是全国统筹、缴费⽅式、关系三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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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2020年江苏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2020年江苏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2020年江苏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他们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选择600元以下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30元每人每年;选择6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60元每人每年;选择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100元每人每年;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均为150元每人每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并且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办法》将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放金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对于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据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周正清介绍,《办法》有三大优点。

一是统筹管理,不分城市、农村,真正做到了“同人同城同保障”。

二是激励,将我市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9个档次。

100元的缴费档次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全额代缴,其他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三是实现了普惠,以前政策规定只有市区累计15年以上户籍、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才能享受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一次性领取过被征地补偿资金的城乡居民也未纳入保障范围。

2020年社保新政策

2020年社保新政策

2020年社保新政策2020年社保新政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保障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2020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社保政策,旨在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本文将对2020年社保新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一、降低社保费率2020年,我国降低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具体政策如下: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这将减轻企业和单位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2.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3%,个体工商户也将享受到更低的缴费比例。

这一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将有效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社保缴费负担,提高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延长退休年龄为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2020年,我国决定逐步延长退休年龄。

根据新政策,2020年年底前,职工正常退休年龄延长至60周岁,其中,女职工2020年底前正常退休年龄延长至55周岁。

此后,根据人口老龄化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职工退休年龄将继续逐步延长。

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旨在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确保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也有助于优化劳动力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提高社保待遇2020年,我国进一步提高了社保待遇,以满足群众的社会保障需求。

1.新调整了养老金标准,将最低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以上,这有助于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2.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也得到提高,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

3.失业保险金标准也有所提高,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经济保障。

提高社保待遇是保障社会平等和公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四、拓宽社保覆盖范围2020年,我国社保政策还进一步拓宽了社保覆盖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覆盖,将城乡居民纳入社保体系,保障他们的养老待遇。

2.大病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将更多的重大疾病纳入保险范围,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

2020年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2020年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2020年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1、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1、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人员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原城镇劳动者。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四川省企业退休职工2020养老金调整方案

四川省企业退休职工2020养老金调整方案

四川省企业退休职工2020养老金调整方案:11-05导语:养老金是当今大家都关注的热点,下面小编整理了四川省企业退休职工2020养老金调整方案,欢迎阅读!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下发的有关通知,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再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在执行普遍调整的基础上,还对7类特殊情形人员予以了政策倾斜,比如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月再增加40元。

增加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近日多个市州陆续将1~4月的补发金额发放到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并从5月开始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

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3元根据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

普遍调整的办法为,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根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企业退休人员截至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等,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7类情形还可重复累加,实施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还有7类特殊情形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增加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而且同时符合两类及以上特调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此次调整,领取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我省近年来加大了调待标准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力度,由最初的1元/年上调到3元/年。

此次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意味着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增幅越大。

2020最新文件规定,关于退休重要的五个名词一、干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2020湖南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2020湖南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2020湖南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补缴流程:(一)需要提交的资料1、欠费补缴申请表及欠费情况说明;2、本人档案。

(二)办事程序参保单位填报《欠费补缴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资料至机关事保中心缴拨事务科(303室)审核,确认无误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区12号窗口打印个人断档补缴单、统筹补缴单。

参保单位持补缴单第二联到银行按机关事保中心账号单办理补缴。

1、个人补缴包括个人断档补缴、统筹补缴。

断档补缴需提交个人欠费情况说明,统筹补缴需提供本人档案。

2、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个人补缴单一式,第一联缴费后交财务部门(3F2)登账,第二联参保单位留存,服务区12号窗口留底)。

补缴材料: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4、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时间:上午9:00至11:00下午2:00至4:30(冬季)2:30至5:00(夏季)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地址及联系方式: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综合楼三楼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区;电话:4900305。

鉴于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6年初发布,相应的2016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2016年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经研究,现就2016年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通告如下:一、2016年度基准值发布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二)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575元/月封顶、27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5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

(四)停保、转出或退休的,可以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属单位职工的,也可以以申报缴费工资后按暂定基准值保底封顶的基数办理相关手续。

2020辽宁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0辽宁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0辽宁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不“吃”企业养老金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胡晓义则表示,一方面就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就是财政资金。

另一方面,就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扶养比例比企业低,即为养育一个退休职工须要更多的在校职工,所以单独会计核算、基金分别管理采用,就不能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喝”企业总额基金的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在职职工多万人,退休人员多万。

改革后,既要为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筹资,又要保证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资金的需求怎么解决?胡晓义说道,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就是现收现付,部分累积,主要就是代际赡养父母的模式,工作的一代交费去养育已经卸任的一代,不必同时筹集在校职工交费和卸任人员养老金派发两笔巨额资金,而是可以搞财务上的转变。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将来的负担会越来越重,这需要做长期的制度安排。

”胡晓义说,但就现实财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现在的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但对长远的资金平衡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此外,胡晓义透漏,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已列为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总体方案中,可以尽早明确提出一个具体内容方案。

工资调整方案已下发为协调此次养老制度改革,健全工资制度也同时介入。

胡晓义透漏,国务院办公厅为此留言了3个实施方案并已经发送到各单位,一就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就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胡晓义还表示,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所以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财政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

至于制度的公平,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地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2020山东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2020山东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2020山东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
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
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
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
一次性缴清。

三、补缴年限和年龄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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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
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
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
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
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
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
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3.中断缴费人员补缴时,其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如何确定?
答:(1)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
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
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
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1993年1月至1995
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
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
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

缴费比例
为20%。

4.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如何收取滞纳金和利息?
答:(1)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
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
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

其中:补缴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
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
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
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

2013年7
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
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
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
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

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
计算。

5.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
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待遇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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